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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vonne211 (yvonne211)》之銘言: : 很多公司在保密條款中加入所謂的競業條款 : 就是限制離職後一年不可以再同一性質的公司工作 : 實際打官司時 公司常常敗訴的原因是 : 沒有競業禁止期間的代償 : 就是要是先給你一筆錢 補你競業禁止期間的損失 : 或是在這期間 每月補給你薪水 : 現在很多公司學聰明了 : 合約會這樣寫 : 1. 勞工於勞動關係終止後 一年內不得從事與原公司直接 或間接相關之競爭產業 : 除非獲得原公司之書面認可 : 2. 如員工離職後 欲至競爭公司工作 需在收到OFFER後 : 30天內以存證信告知原公司 取得書面認可 : 3. 如原公司不認可 造成員工工作權之損害 原公司應該支付該OFFER從到期日算起 : 至競業停止期間所有薪資 : 意思是說 你要去敵對公司 可以 : 要跟原公司講 他同意你就可以去 : 不同意要付妳競業禁止期間敵對公司OFEER上的薪資 : 就是不上班也可領錢 : 多好啊 上面很中肯 尤其是那一句 "不上班也可以領錢 多好阿" 勞資雙方是平等的 資方:我不同意你去 我就付你錢 : 但有多少人知道自己簽了這個合約呢 : 誰離職還會寫信跟前公司講 : 誰會知道離職後可以跟前公司要錢 這純粹是勞方的問題 除非勞方本身是不識字或特殊原因 或在被誘導後在不知情的狀況下簽訂合約 講難聽一點 現代人買個食物都會看保存期限了 你買罐牛奶不注意保存期限 過期後還喝下去拉肚子 要怪賣給你的商家嗎?? 這種關於工作和薪水的重要文件看都不看就簽字?? 在這邊我要向各位版友用力宣導 "不要為了一份工作的有無 而忽略了自己該有的權利和保障 求職時要看清楚每份資方要你簽名的文件 並要求資方要清楚說明內容 " 這不僅是保護自己 也是在保護其他求職者 : 所以 : 在不知情的狀況下 : 公司巧妙的省下這筆競業禁止的代償費 : (誰叫你不爭取 又不是我不給你錢) : 所以這條款就不違背公平正義的原則 : 更厲害的可能還會加一條像這樣 : 4.無論何種形式之勞動契約終止 1. 2. 3 .都有效 : 意思就是 老闆把你開除 你還是受到競業禁止的規範 : 如果老闆要惡搞員工 : 就是開除你 : 離職後 : 你拿到A公司 OFFER : 告知前公司 : 前公司同意你去 : 在你去之前 在A公司散發謠言 : 結果A公司通知你人事凍結 : 工作沒了 : 後來拿到B公司的OFEER : 有A公司的前車之鑑 : 就算了 直接去報到 : 不到兩個月 被前公司抓包 : 告上法庭 弄的得到憂鬱症 : 以上例子屬真人真事 : 大家小心 : 離職要好好看看相關簽的合約 這一段的話更不知所云了 開除本來就有分 1.資方惡意開除 2.勞方違反法律規定事項,所以才被開除 如果是1的情況 競業條款可視為無效 如果是2的情況 那這條款還可以被視為有效 而至於案例中遇上壞老闆的狀況 因為說明得不夠清楚 所以我個人持保留態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46.225
leosirius:保存期限例子不恰當 這算是商家疏失 沒有誘導行為 06/06 12:24
kshsbug:我那邊表達不好讓人誤解 我想表達的不是買到過期品 06/06 14:53
kshsbug:而是買的人不注意保存期限 放到過期喝了拉肚子要怪別人 06/06 14:55
DeanWu:如果強迫中獎不能不買呢?不簽不用你,要報到先簽ꄿ? 06/06 17:11
DeanWu:簽了以示對公司的忠誠,不簽表示你心裡有鬼(推錯,嘘回來) 06/06 17:14
rayven:忠誠?樓上你是進公司還是入黨啊? 06/06 20:26
DeanWu:科科,就是有這種公司,簽了表示你不會出賣公司。樓上沒遇 06/06 21:53
DeanWu:過不表示這種公司不存在噢! 06/06 21:54
DeanWu:如果用"忠誠"這個字眼不恰當,換個說法,簽了表示你不會竊 06/06 21:55
DeanWu:取公司機密,萬一你做了,公司可以告你,對公司有保障。 06/06 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