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jk:還好,適應就好 06/06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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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jk (球場清新的空氣) 看板: Tech_Job
標題: Re: [討論] 恐怖的保密條約 大家去看看自己的合約꘠…
時間: Sat Jun 6 13:27:18 2009
※ 引述《yvonne211 (yvonne211)》之銘言:
: 很多公司在保密條款中加入所謂的競業條款
: 就是限制離職後一年不可以再同一性質的公司工作
: 實際打官司時 公司常常敗訴的原因是
: 沒有競業禁止期間的代償
: 就是要是先給你一筆錢 補你競業禁止期間的損失
: 或是在這期間 每月補給你薪水
: 現在很多公司學聰明了
: 合約會這樣寫
: 1. 勞工於勞動關係終止後 一年內不得從事與原公司直接 或間接相關之競爭產業
: 除非獲得原公司之書面認可
: 2. 如員工離職後 欲至競爭公司工作 需在收到OFFER後
: 30天內以存證信告知原公司 取得書面認可
: 3. 如原公司不認可 造成員工工作權之損害 原公司應該支付該OFFER從到期日算起
: 至競業停止期間所有薪資
有的公司會不會沒有第3條??這個我比較好奇,因為搞不好有人連看都沒看就簽了
那就很慘了,不過"相關"仍有模糊空間,而且我想沒有人想要一年之內工作經驗空
白
: 如果老闆要惡搞員工
: 就是開除你
: 離職後
: 你拿到A公司 OFFER
: 告知前公司
: 前公司同意你去
: 在你去之前 在A公司散發謠言
: 結果A公司通知你人事凍結
: 工作沒了
不做虧心事,除非在前公司很黑,黑到發亮,黑到發金,臨走又想把
公司重要技術資料帶走,在別的公司另起爐灶,公司當然要有所動
做,因為公司也有可能是燒錢才得到這技術的,不然如果能力不錯
不用怕別人抹黑,散發不實謠言也是要挨告的
: 後來拿到B公司的OFEER
: 有A公司的前車之鑑
: 就算了 直接去報到
: 不到兩個月 被前公司抓包
: 告上法庭 弄的得到憂鬱症
通常是經理級以上才來擔心這些事,如果是小小工程師,那就不要想太多
,倒是很多公司都會在履歷裡,詢問是否曾簽競業禁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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