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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jk (球場清新的空氣) 看板: Tech_Job 標題: Re: [討論] 恐怖的保密條約 大家去看看自己的合約꘠… 時間: Sat Jun 6 13:27:18 2009 ※ 引述《yvonne211 (yvonne211)》之銘言: : 很多公司在保密條款中加入所謂的競業條款 : 就是限制離職後一年不可以再同一性質的公司工作 : 實際打官司時 公司常常敗訴的原因是 : 沒有競業禁止期間的代償 : 就是要是先給你一筆錢 補你競業禁止期間的損失 : 或是在這期間 每月補給你薪水 : 現在很多公司學聰明了 : 合約會這樣寫 : 1. 勞工於勞動關係終止後 一年內不得從事與原公司直接 或間接相關之競爭產業 : 除非獲得原公司之書面認可 : 2. 如員工離職後 欲至競爭公司工作 需在收到OFFER後 : 30天內以存證信告知原公司 取得書面認可 : 3. 如原公司不認可 造成員工工作權之損害 原公司應該支付該OFFER從到期日算起 : 至競業停止期間所有薪資 有的公司會不會沒有第3條??這個我比較好奇,因為搞不好有人連看都沒看就簽了 那就很慘了,不過"相關"仍有模糊空間,而且我想沒有人想要一年之內工作經驗空 白 : 如果老闆要惡搞員工 : 就是開除你 : 離職後 : 你拿到A公司 OFFER : 告知前公司 : 前公司同意你去 : 在你去之前 在A公司散發謠言 : 結果A公司通知你人事凍結 : 工作沒了 不做虧心事,除非在前公司很黑,黑到發亮,黑到發金,臨走又想把 公司重要技術資料帶走,在別的公司另起爐灶,公司當然要有所動 做,因為公司也有可能是燒錢才得到這技術的,不然如果能力不錯 不用怕別人抹黑,散發不實謠言也是要挨告的 : 後來拿到B公司的OFEER : 有A公司的前車之鑑 : 就算了 直接去報到 : 不到兩個月 被前公司抓包 : 告上法庭 弄的得到憂鬱症 通常是經理級以上才來擔心這些事,如果是小小工程師,那就不要想太多 ,倒是很多公司都會在履歷裡,詢問是否曾簽競業禁止條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6.133.120 ※ 編輯: njk 來自: 59.116.133.120 (06/06 13:31) ※ 編輯: njk 來自: 59.116.133.120 (06/06 13:36)
njk:還好,適應就好 06/06 13:58
※ 編輯: njk 來自: 59.116.131.132 (06/06 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