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ikerKing:但你作了一個有專利的東西,被告成功的話年薪會不會少? 11/30 20:33
我個人的看法是
如果公司被專利權人主張專利導致損失
原因是公司授權並且要求員工去開發出有侵權可能的產品
最後導致侵權
員工的分紅/獎金很可能就已經會因為支出增加而減少
但是額外的降職減薪這種處分應該要看當初要求員工有沒有包括進行迴避設計
如果公司內有很明確檢索到專利 並要求採取迴避設計
最後員工卻沒有照作 那當然是員工的問題
但是如果公司當初沒有規定員工要做這些事
只有要求在計畫時間內開發產品出來
那額外的處罰應該是不合理的
推 hilorrk:如果是在非職權(上級派發的工作)及非工作時間發明的就可以 11/30 20:34
→ hilorrk:就算有用工司資源也不無可能..但是!老闆有權強制購取... 11/30 20:36
→ hilorrk:最近上課有上到 所以與其自己註冊專利沒好處還要付錢 11/30 20:36
→ hilorrk:不如好好跟老闆商量商量吧~ 11/30 20:36
非職務上完成的發明去申請到專利 專利權應該是員工的 但是雇用的公司有權實施
不管有沒有利用公司資源 公司都要支付適當的報酬
但是如果你自己申請專利沒有通知公司 公司當然也沒有理由要支付報酬
不過如果那個專利很重要 有可能最後會因為專利權吵起來
專利法第七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
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八條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
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
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如有必要並應告知
創作之過程。
專利法第十條
雇用人或受雇人對第七條及第八條所定權利之歸屬有爭執而達成協議者,得附具證明文件
,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附具依
其他法令取得之調解、仲裁或判決文件。
其實我個人覺得若公司使專利權有獲得利益
應該也要給發明人報酬
只是專利法內並沒有規定要給
而且現況台灣專利本身就沒什麼搞頭 市場小告人權利金就少
到美國又是被人告的居多
大陸有些產業有太多區域性小廠商
臺灣公司想靠主張專利權獲利大概還要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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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leepysea:推~~有專業有中肯 12/02 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