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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weetdream7 (值得堅持的事)》之銘言: : 標題: Re: [新聞] 《勞基法》三讀通過 勞工全面周休二日 : 時間: Fri May 15 22:10:43 2015 : : 台GG輪班設備大夜班表會大修正嗎 : 一周不能超過48小時ㄝ : 現在好像是57小時~~~~~~~~~~~ : : 修法除了將勞工工時從雙周84小時降為單周40小時,每日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 : 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形同全面周休二日,且雇主不得因為修正工時而變相減薪,修正 : 案通過後估計340萬名勞工受惠。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50.188.112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431699046.A.C19.html : 推 syterol: 現在違法也沒修正阿 05/15 22:47 : 推 MW1220: 臺灣真正該優先盯的廠商 絕對不是台GG 05/15 23:10 : 推 MW1220: 一堆中小企業拗的比台GG兇的比比皆是,請把力氣放對地方。 05/15 23:12 : 推 asd9: 政府根本沒在管,也管不到,形同虛設 05/15 23:52 : 推 TllDA: 應該從大企業開始沒錯 一間百大企業改善 上千人受益 05/15 23:57 : 推 e2000: 就跟交通法規一樣,名義上有法律實際上不執行 05/16 01:33 : → baron1860t: 少勞檢與不依人依次算罰則跟本沒用 05/17 13:15 版上都太熱衷包子的不發獎金,真正該仔細思考的訊息好像沒人管 這次有改的有17、28、55、56、78、79、80-1、86條都有改,有的罰則更飆到30~150萬, 第80-1條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 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一) 首先設備大夜的班表可以更仔細弄上來檢視嗎?因為勞基法有各式各樣的變形工時, 有雙週變形、四週變形、八週變形工時,沒有班表真的看不出來。 ███████ 第一週 ▇▇▇▇▇▇▇ 第二週 ▇▇▇▇▇▇▇ 第三週 ▇▇▇▇▇▇▇ 第四週 藍色的日子連續都是12小時 符合每兩週一定要休兩天,每月含加班不超過40x4+48=208小時 這是我目前看過合法卻最苛的玩法,但很少公司敢這樣玩,若有,這種公司不待也罷。 (二) 真正該優先盯的廠商真的不應該是台積電嗎?我倒不這麼覺得。 台積電是一家什麼樣的公司?它是一間指標性的公司,看版上或親戚朋友之間的討論, 最優秀的社會新鮮人,十之七八都曾經或是會考慮台積電,幾乎已經是一種品牌保證, 正因為如此,更應該優先做檢視,不合法馬上就有上新聞的價值, 受到人民的矚目後,同時達到教育的目的,讓企業及人民都知法而不要犯法, 優先檢查台積電絕對是最有效的。 要滅掉一個旅,拔一個將軍的星星的效果,絕對比印一堆小卡來的有效多了。 (三) 落實勞檢在現在的社會氛圍真的有難度,就我看來,最主要有兩個原因: 台灣勞工不知法之外,還特別的怕事,甚至連善意的提醒對方違法都異常冷漠, 要增加公權力的介入時(例如檢討公務員薪資、人數),卻又異常的亢奮, 2006 年國際勞工組織(ILO)之報告,認為足夠的勞動檢查人力,提高勞動檢查率, 才能有效的督促雇主遵守法令,確保勞工的生命安全、健康與權益, ILO的報告分別建議之勞動檢查員與勞工人數比例之合理基準, 應達1:10,000(已開發國家)、1:15,000(工業化國家)、1:20,000(開發中國家) 及1:40,000(未開發國家)。 而我國現今各勞動檢查機構之勞動檢查員為384人,工作人口1086萬人, 簡單來說....台灣的勞動檢查員28281:1,還落在未開發國家。 而今年為了擴大勞工檢查新聘的325人,有機會變成15317:1,勉強算在工業化國家, 可惜的是,新增加居然都是約聘的啊? 與ILO的81號「勞動檢查公約」(Labour Inspection Convention,1947) 即開宗明義 強調,勞動檢查機制必須由單一的中央主管(central authority) 所監督與管轄, 而勞動檢查員也必須是職位穩定、免於外界壓力、具備專業能力的政府公務人員, 其目的即在確保勞動檢查的專業性與獨立性,以避免受到外界影響。 仍有只做半套的疑慮啊! 到現在政府(不敢爭取預算)和人民(不敢爭取權益去檢舉)都畏畏縮縮的, 都快七十年前的公約(1947)在兩邊交相賊(或鄉愿?)一直做不好, 沒錢也沒心。 (四) 在最初,我也是秉持重罰的概念比較好,也就是所謂的依次罰,抓到幾個人就罰多少, 後來法學研究久了,有太多的歷史證明重罰的效果不大,只是增加更多的黑暗面而已, 舉個例來說好了: 美國憲法第十八修正案在1919/01/16批准通過,禁止釀造、運輸和銷售含酒精飲料, 1920/01/16開始生效。禁酒令不但沒有使得酒精的消耗減少,反而使得地下釀酒猖獗、 假酒氾濫導致民眾失明死亡、無辜百姓淪為罪犯、執法官員收賄腐敗、 黑手黨藉由運販私酒獲得龐大利益,並延伸出其它許多社會問題, 最後禁酒運動以徹底失敗告終。 發現了什麼?那就是『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的生意沒人做』,只要有錢賺, 哪怕是法律怎樣規定,都還是會有人甘冒風險去做。 而真正要做到抑制犯罪的發生,唯一解就是努力改變社會的氛圍,鄙視犯法的人, 嫖妓就是聯想到都是病,吸毒的人家破人亡....科技業也一樣。 在可成、日月光上班就是聯想到沒啥錢的可憐蟲,在英業達上班就是等著被裁, 在鴻海上班就是血尿,在群創上班就是欠薪,久而久知這些企業惡性循環補不到人, 政府採住不增加外勞名額,多上幾次新聞,就會淘汰了。 以上,說了那麼多,重點是勞工一定要知法,雇主觸法一定要檢舉, 不僅可以提升勞檢效果,也是在知道和企業對抗的遊戲規則,連規則都搞不清楚, 怎麼跟慣老闆、慣主管玩? -- 其實好笑的是,很多主管是勞工升上去的,主管和員工兩邊都不知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141.7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432200807.A.F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