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Tech_Job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原文在下面... 奇怪,不是說如果離職時沒有拿公司合理的代償措施的話 競業禁止條款的限制是無效的嗎? 可是明明這種片面強迫員工不簽不可的合約條款就很不合理 根本就是以脅迫的方式逼人欠下的不平等條款 到底要離職的時候,有沒有人可以擺明就是不簽競業禁止 還可以順利辦完離職手續的嗎?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feb/3/today-center3.htm 離職簽「競業禁止」 違約判付210萬元 〔記者吳世聰/嘉市報導〕嘉義市某藥商僱用的朱姓業務經理,在離職時, 簽定「競業禁止」條款,明定2年內不能從事藥品銷售的業務,否則要賠210萬元 的違約金。不料,藥商發現朱某卻前往另一家製藥公司從事同性質工作,因而向 法院訴請210萬元違約金給付,法官認為藥商有理,判朱某賠錢。 嘉義市公園路某藥品公司提出民事訴訟,指該公司91年1月至95年4月僱用朱姓男 子擔任業務經理兼內部管理工作,內容包括拜訪、接洽客戶,產品推銷等拓展業務。 該公司表示,朱某參與公司業務策略,是核心機密的員工,不料涉及不法侵占貨 款,公司只好請他離職,不過,為保障公司營業秘密不被侵害,雙方和解,約定 朱某2年內不可再受僱與公司相同或者類似營業行為的公司,若違反約定可要求 210萬元的違約金及追究朱某的刑事責任。 該公司指出,朱某離開公司後,就違反約定,前往一家化學製藥公司擔任業務經 理,與原任職公司的工作性質相同,因此要求朱某給付210萬元的違約金。 朱某則表示,他只是原公司的業務員,無法掌握及知悉公司任何營業秘密,91年 公司成立時,以利潤分享吸引業務長才,卻未履行承諾,他只是到別的公司兼差。 他並強調,當初所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原公司以刑事責任壓迫,他不得 不簽,非出於自由意志下所為,不合理,因此,要求駁回原告的聲請。 不過,法官經查,朱某確實任職原告公司經理,知悉公司藥品促銷及業務拓展的 營業秘密,且兩造約定的「競業禁止」條款,全部內容合理,因此,判朱某要給 付公司210萬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209.80
skymp601:電子葉 大家還不是照常到處跳 02/03 07:39
sonardome:就看公司要不要告 法官是挺壞人的 啾咪 ^_< 02/03 08:39
coolman33:憲法有保障人民的工作權~法官這樣判很奇怪 02/03 08:59
pinkyho:禁止競業 那員工要吃啥 當了幾年公司的耗材 還不能轉去 02/03 10:05
pinkyho:相關的產業繼續當耗材 難道還要資源回收歐 02/03 10:06
coolman33:這法官的作為~老天看在眼裡..會有果報 02/03 10:08
pinkyho:說實在的要員工離職禁止競業 就先拿掉應徵要幾年相關資歷 02/03 10:08
pinkyho:的條件 阿 02/03 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