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zzInGirls (內射會女孩)
看板Tech_Job
標題[新聞] 離職簽「競業禁止」 違約判付210萬元
時間Tue Feb 3 07:06:12 2009
原文在下面...
奇怪,不是說如果離職時沒有拿公司合理的代償措施的話
競業禁止條款的限制是無效的嗎?
可是明明這種片面強迫員工不簽不可的合約條款就很不合理
根本就是以脅迫的方式逼人欠下的不平等條款
到底要離職的時候,有沒有人可以擺明就是不簽競業禁止
還可以順利辦完離職手續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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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feb/3/today-center3.htm
離職簽「競業禁止」 違約判付210萬元
〔記者吳世聰/嘉市報導〕嘉義市某藥商僱用的朱姓業務經理,在離職時,
簽定「競業禁止」條款,明定2年內不能從事藥品銷售的業務,否則要賠210萬元
的違約金。不料,藥商發現朱某卻前往另一家製藥公司從事同性質工作,因而向
法院訴請210萬元違約金給付,法官認為藥商有理,判朱某賠錢。
嘉義市公園路某藥品公司提出民事訴訟,指該公司91年1月至95年4月僱用朱姓男
子擔任業務經理兼內部管理工作,內容包括拜訪、接洽客戶,產品推銷等拓展業務。
該公司表示,朱某參與公司業務策略,是核心機密的員工,不料涉及不法侵占貨
款,公司只好請他離職,不過,為保障公司營業秘密不被侵害,雙方和解,約定
朱某2年內不可再受僱與公司相同或者類似營業行為的公司,若違反約定可要求
210萬元的違約金及追究朱某的刑事責任。
該公司指出,朱某離開公司後,就違反約定,前往一家化學製藥公司擔任業務經
理,與原任職公司的工作性質相同,因此要求朱某給付210萬元的違約金。
朱某則表示,他只是原公司的業務員,無法掌握及知悉公司任何營業秘密,91年
公司成立時,以利潤分享吸引業務長才,卻未履行承諾,他只是到別的公司兼差。
他並強調,當初所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原公司以刑事責任壓迫,他不得
不簽,非出於自由意志下所為,不合理,因此,要求駁回原告的聲請。
不過,法官經查,朱某確實任職原告公司經理,知悉公司藥品促銷及業務拓展的
營業秘密,且兩造約定的「競業禁止」條款,全部內容合理,因此,判朱某要給
付公司2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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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oolman33:憲法有保障人民的工作權~法官這樣判很奇怪 02/03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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