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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記錯的話,民法有規定, 口頭約定,視為契約的一種. 原PO要告,其實是可以成立的. 只是原PO在這溝通中間,沒有錄音等證據. HR or 部長又不可能自婊幫你作證. 而且,原PO你要提出讓法官採信, 被肉鬆晃點之後,你失去的東西是什麼. 告贏的機會有,但是會很辛苦!! 我站在同為勞方的立場,是很痛恨這種晃點行為的. 有證據+不缺錢的話再去告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82.246.137 ※ 編輯: jamesyu545 來自: 115.82.246.137 (01/25 23:35)
fajita:強烈建議原po使用第四權(阿婆日報尤佳)伸張正義. 01/25 23:49
NewPassat:久利生公平檢察官會幫你爭取到底的!! 01/26 00:15
bxxl:總覺得公司有很多對策可用,比如說讓新人進去作一個月之後裁 01/26 00:32
franmi: 最後一句中肯… =.= 01/26 00:37
sunnieeboy:不是都簽確認函了 比口頭約數還有效力吧 01/26 02:25
jameswiki:費時費力去告他們,以台灣司法的傲慢,拖個一年半年,打勝 01/26 03:04
jameswiki:官司又如何?不如另找個工作,阻咒林XX大腸癌復發來得快些 01/26 03:04
yaerse:問題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原PO要如何舉證.. 01/26 04:44
yaerse:還有..原PO的損失賠償..以客觀條件論又有多少呢?? 01/26 04:44
Eventis:所受損害就是契約不成立,所失利益就是其它機會. 01/26 08:14
Eventis:所以其實損害的部份就是一紙契約:) 01/26 08:16
Eventis:可惜是研替,不然證據保全好,打下去不見得吃虧. 01/26 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