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fajita:強烈建議原po使用第四權(阿婆日報尤佳)伸張正義. 01/25 23:49
→ NewPassat:久利生公平檢察官會幫你爭取到底的!! 01/26 00:15
推 bxxl:總覺得公司有很多對策可用,比如說讓新人進去作一個月之後裁 01/26 00:32
推 franmi: 最後一句中肯… =.= 01/26 00:37
推 sunnieeboy:不是都簽確認函了 比口頭約數還有效力吧 01/26 02:25
→ jameswiki:費時費力去告他們,以台灣司法的傲慢,拖個一年半年,打勝 01/26 03:04
→ jameswiki:官司又如何?不如另找個工作,阻咒林XX大腸癌復發來得快些 01/26 03:04
推 yaerse:問題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原PO要如何舉證.. 01/26 04:44
→ yaerse:還有..原PO的損失賠償..以客觀條件論又有多少呢?? 01/26 04:44
推 Eventis:所受損害就是契約不成立,所失利益就是其它機會. 01/26 08:14
→ Eventis:所以其實損害的部份就是一紙契約:) 01/26 08:16
→ Eventis:可惜是研替,不然證據保全好,打下去不見得吃虧. 01/26 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