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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8429310 (qq)》之銘言: : 取,或公司同意延後報到,即成立僱傭契約,是報到應認屬成立僱傭契約之意思表示, : 如未報到,難認兩造已成立僱傭契約。 : 結論:簡單搜尋一下我國判決實在非常少且僅是第一審判決,但都是近期的 : 這部分仍有待未來判決數增加以了解法院心證,算是可研究的一個方向 : 或者有其他相關判決也再請各位先進提供了 http://sf-labourlawyer.com/commentdetail_8_48.html 這篇裡面講得也蠻詳細的 可以直接跳到 (一)雇主拒絕勞工就職之法律效果 有兩種破解法 1是你講的 主張勞雇關係存在,前往工作勞務遭拒絕後發函通知告訴公司準備給付 勞務情事並請求給付工資,換言之,勞工須對於雇主提起確認僱傭契約存在之訴訟。 不過我講的是2 主張損害賠償,即以可歸責於雇主導致勞動契約不成立,此即締約上過失之適用, 依民法第245條之1規定:「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你原公司都離職了,怎會沒有因果關係? 難道你是先離職才去面試嗎? 如果你拿到offer後(要約)簽名後(完成合約),才從原公司離職,當然有因果關係阿 哪一種賠得多? 很難講耶 都可以試試看 有拿到offer簽名,公司是站不住腳拉,賠多賠少而已 依民法的賠償原則,你到下一份工作前的中間空檔,都是要賠的 誰造成你損害,他就是要賠償到恢復原狀呀 現在就是公司違約,造成你有損害,就主張損害賠償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2.157.12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534937197.A.A98.html ※ 編輯: Sam27 (111.252.157.129), 08/22/2018 19:28:50
g8429310: 你怎漏了最重要的一句,“惟此一損害,要由勞工負舉證證 08/22 20:11
g8429310: 明所受損害數額,一般而論,對勞工也是一大挑戰。” 08/22 20:11
j0958322080: 學生484以為法官會照你想的判阿 08/22 20:18
Dino14124: 說真的,是這公司笨...大可以叫你來上班一天,叫你滾.. 08/22 20:34
Dino14124: 更何況資遣費根本沒有在這樣算的...這板真的素質低落 08/22 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