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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184主張我是覺得有點怪啦,先不說到底什麼權利受損 因為184的要件有夠多,原告的舉證責任跟天一樣高,所以對當事人就比較不利 比如推文中很多人提出的「為什麼是六個月、怎麼證明損害是六個月」 個人會這樣建議:直接走一般的違法解雇流程,反過來讓公司去證明為什麼可以解雇你 因為勞動契約是一種「諾成」契約,也就是大家把必要之點講好,契約就成立 原PO提供的聘用通知書上面已經記載了部門、職位、薪資、工作時間與工作地點 原PO也已經回覆同意 那契約就成立惹 契約成立以後,就是大家依約履行啊 結果今天公司竟然反悔不讓我上班 那就是公司違反勞動契約啊 所以勞工應該做的是「要求公司履約」- aka叫公司依約給付薪資 公司給付薪資了,那勞工要不要上班呢? 在這種違法解雇的場合,最高法院告訴我們 「又不是勞工不想上班,是你雇主不讓他上班啊,那你雇主要負受領遲延的責任」 「勞工不用跑去跟雇主說欸欸罷託讓我上班」 「必須要雇主再次表示願意讓勞工來上班,雇主的受領遲延才結束」 「在雇主說出『請你回來上班吧』之前,勞工都不用工作,還是可以照領薪水」 所以啊,原PO現在一方面當然開始找工作 另一方面除了去當地勞工局檢舉以外,也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主張「僱傭關係存在」 開調解會議的時候,如果該公司說對不起請你來上班 那你可以考慮去上班騎驢找馬領薪水 要是原PO是已經找到工作了,就當場表示依照勞基法第14條對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依然可以叫公司把終止前的薪水吐給你 如果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 那再就繼續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還有給付薪資的訴訟囉 再說下去文章就太長惹 你花錢去找律師幫你爭取你的錢吧 總之 其實我國勞基法對勞工的保護還是很多的 勞工法庭的法官也很愛給我們這種腦滿腸肥的資方律師洗臉 只要你真的是被公司欺負 大膽站出來挑戰公司 法律真的會站在你這邊(如果你有請律師的話啦) ※ 引述《Sam27 (Sam)》之銘言: : ※ 引述《Bopupu (^^)》之銘言: : : 原因是公司政策改變。what the..!!!!!!!!!! : : 就這樣發個信把我打到谷底,我馬上打去給當時面試我的主管 : : 他也說什麼公司要移到大陸,他也是昨天才知道 : : 然後說他會再了解下情況再打給我 : : 於是,我就再也沒接到過他的電話了 : : 我氣到該申訴的都申訴了,但又能怎麼辦 : : 還是得努力再找工作 : 民法184條,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 因為你之前工作離職,所以可以依這條來要求對方公司賠償 : 畢竟你是離職的,如果之前沒有工作,就比較難要求賠償了 : 賠償金額很難說,如果是我就是看之前工作薪資*6~8個月 : 因為資遣後就業服務站也是給6個月,所以我覺得6個月應該算是法院允許的 : 就寫個存證信函要對方依據民法184條,賠8個月 : 然後上勞工局調解一下,對方可能會殺,底線就是6個月 : 對方不要的話,就直接上法院,對方公司還要賠5%的利息,負擔所有費用 : 你拿到offer,舉證應該ok,不可能輸,看賠多少錢而已 : 賠償6個月薪資我是覺得應該沒甚麼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13.11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534906164.A.4DE.html
jorse: 抱歉 想問的是 08/22 11:02
jorse: 拿到正式offer後 08/22 11:02
jorse: 若還沒向公司正式報到 08/22 11:02
jorse: 這樣的僱傭關係成立嗎? 08/22 11:02
lammin: 你知道你精簡一下就可以塞成一行嗎樓上 08/22 11:21
hanklau: 回一樓,你這問題前面相關的討論串都有提到... 08/22 12:25
spath: 契約成立之後,沒有正當理由不能不履約,就算一方有正當理 08/22 12:28
spath: 由無法履約,如果造成另一方損失,常常也是需負賠償責任 08/22 12:28
lookat1205: PUSH, and set M 08/22 12:30
mos888tw: 至少要拿到資遣的提早告知那一筆 08/22 13:02
furio: 請問原PO,那這契約對兩方都有拘束力的嗎? 08/22 13:08
furio: 會不會拿offer答應上班後,放鴿子被告? 08/22 13:09
furio: 還是只有拘束資方,勞方沒有任何責任? 08/22 13:11
keyut2433: 推 08/22 13:39
turorach: 契約兩造當然都有履約義務,勞方如果不遵守,當然也是 08/22 14:08
turorach: 有被資方提 的可能 08/22 14:08
turorach: 「 」自動不見= = 08/22 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