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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7.01.31 03:32 am 大立光電公司財務部會計專員劉桂芳遭公司資遣,公司以她未依規定任職滿三年的理由, 收回她尚未領取的分紅股票,但遭法院判決公司敗訴確定;劉女可取得9,445股股票。 大立光電曾被業界稱為光學三雄,股票一度榮登股王寶座;依據93年起訴時的股價計算, 劉女所得股票價值近400萬元。 大立光電每年發給員工分紅配股股票,且要員工簽下同意書,同意分次領回股票,員工若 在任滿前無故離職,或有違反勞動基準法、工作規則或僱用契約致遭解雇時,必須無條件 放棄未領取的股票,並以離職時間計算股價折算現金作為懲罰性的違約金。類似契約普遍 存在於電子高科技業界。 劉桂芳於89年進入大立光電服務,依簽約期限,她本應服務到93年10月,但大立光電以劉 女無法勝任工作,於92年5月29日資遣她,並依約不發給她還未領取的8,000股記名股票及 1,445股的股利。劉女不服提起訴訟。 一、二審大立光電都敗訴,且認定公司和劉女簽訂的同意書為無效。一、二審認為,同意 書中要求員工分次領取已登記於其名下的分紅股票,且以此股票作為提前離職的懲罰性違 約金,違反公司法第235條、240條關於員工分紅的立法精神,及民法誠實信用原則;此同 意書的契約形式,是「自由為名,壓榨其實。 案經大立光電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雖駁回其上訴,但判決理由未提到契約無效的問 題,只說劉女的情形屬公司主動資遣,和事先約定「無故離職、違反勞基法」等條件不符 ,大立光電不能以劉女違反契約約定收回股票。 判決結果大立光電雖仍敗訴,不過判決理由不如前述審級「嚴厲」,對公司其他已簽訂的 契約效果影響較低。不過,熟悉相關法令的法界人士指出,劉女案例出現被資遣者可領回 高價額股票的結果,應非業界的本意,而劉女案例也可能引發其他離職員工繼續挑戰有關 契約內容,後續影響值得觀察。 【記者龍益雲/桃園報導】大立光電財務長邱東泉說,尚未接獲法院判決書,律師也尚未 告知,不了解判決內容。但此事對公司影響頗大,為了確保股東權益,若有上訴管道,將 尋求再上訴。 大立光表示,近年遇到四件類似案子,其中兩件大立光勝訴,員工也沒有再提上訴;還有 兩件案子在進行中。大立光一審曾敗訴的案例是離職會計專員劉桂芳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 訴訟,遭地院判決大立光敗訴,認為公司要求員工簽署的契約有失公平,應返還劉桂芳 9,445股,依離職時股價估算,相當於數百萬元。 【2007/01/3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169.15
comsol:ㄘㄟˋ...這間傳統公司果然有問題...然怪我朋友會從這離職. 02/01 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