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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ransice (今天一天投兩百球^__^ 爽)》之銘言: : ※ 引述《OTP (Nike和Converse背包)》之銘言: : : Regards: : : 請問一下...公司叫你簽離職後不得到競爭對手投資約 : : 20%的相關產業任職,且要你簽相關的條約,這樣有沒有 : : 違法?.......... : 這種競業禁止合約 , 有很多可以迴避的地方 : 第一個 , 競業禁止合約要成立 , 必須明定員工在競業禁止期間的生活保障 : 一般判例 , 至少要供給本薪的2/3至競業禁止期間期滿 , 法院才會判定為有效之合約 : 然後科法所老師有說 , 就算你違約了 , 哪怕是罰責定一億賠償 : 目前台灣判例 , 沒有公司勝訴賠超過30萬的競業禁止合約 : 然後一個不成文的公式是 , 合約上寫的價碼的1/100 : 建議大家有機會多去上科法學程相關的課 , 才能保障自己權益 :) 補充一下 法官通常作競業禁止不成立或減輕罰責的依據都是憲法 ==> 人民有工作自由 , 憲法明定 除非行為明顯 , 例如台積電的總經理跳巢去聯電當總經理 對公司營業秘密有相當程度影響者 ( 這跟在公司的position有很大的法官自由心證空間 ) 才會被判成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150.82
ottokang:好文! 11/12 1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