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ottokang:好文! 11/12 16:49
※ 引述《Dransice (今天一天投兩百球^__^ 爽)》之銘言:
: ※ 引述《OTP (Nike和Converse背包)》之銘言:
: : Regards:
: : 請問一下...公司叫你簽離職後不得到競爭對手投資約
: : 20%的相關產業任職,且要你簽相關的條約,這樣有沒有
: : 違法?..........
: 這種競業禁止合約 , 有很多可以迴避的地方
: 第一個 , 競業禁止合約要成立 , 必須明定員工在競業禁止期間的生活保障
: 一般判例 , 至少要供給本薪的2/3至競業禁止期間期滿 , 法院才會判定為有效之合約
: 然後科法所老師有說 , 就算你違約了 , 哪怕是罰責定一億賠償
: 目前台灣判例 , 沒有公司勝訴賠超過30萬的競業禁止合約
: 然後一個不成文的公式是 , 合約上寫的價碼的1/100
: 建議大家有機會多去上科法學程相關的課 , 才能保障自己權益 :)
補充一下
法官通常作競業禁止不成立或減輕罰責的依據都是憲法 ==> 人民有工作自由 , 憲法明定
除非行為明顯 , 例如台積電的總經理跳巢去聯電當總經理
對公司營業秘密有相當程度影響者 ( 這跟在公司的position有很大的法官自由心證空間 )
才會被判成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15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