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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ards: 請問一下...公司叫你簽離職後不得到競爭對手投資約 20%的相關產業任職,且要你簽相關的條約,這樣有沒有 違法?.......... 乾脆公司規定,離職後不得在台灣工作好了啦..... 什麼爛公司馬.......只會欺負員工.... 這樣的條款合法嗎?..... 只感覺簽這樣的條款,感覺很差........ Best Regards To You al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73.21
tkhan:其實台灣的員工,看到別間公司股票高就跳過去,感覺也很差.. 11/06 22:22
meltice:看到地上有白花花的銀子不撿 應該是白痴 11/06 22:24
erty:競業禁止條約,並沒有違法喔。 11/06 22:41
tkhan:二樓的,公司知道你會跳,不想辦法解決,公司也不是白痴.. 11/06 22:48
vividly0318:每個地方都是這樣的 有更好的薪資+職位可跳 為何不跳 11/07 09:16
weseley:可是這樣的契約沒有期限嗎? 如果我只是在他們公司做一年 11/07 09:53
weseley: 那以後我一輩子找工作都要受到他的限制嗎?@@不合理ㄚ@@? 11/07 09:54
bxxl:合理的範圍(時間,地區,補償損失)內,這種條約是合法的. 11/07 13:07
OTP:怎樣叫合理?...2年內不可到相關產業任職,這樣叫合理嗎?..謝... 11/07 16:12
OTP:離職後2年內不可到相關產業任職...這樣叫合理嗎?...謝.... 11/07 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