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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dstrong (哈姆哈姆 哈姆好友一大群)》之銘言: : 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2446號就認為是你自己同意的,所以有效. : 近一點的判決也不會去管限制範圍時間甚麼的. : 理由大都是這樣: : "難認有背於善良風俗,亦未違反其他法律強制規定,且與公共秩序無關" : 所以除非金額很小,地院就解決,而且還要碰到比較開明的法官, : 否則目前公司勝訴的機會比較大. ^^^^^^^^^^^^^^^^^^^^^^^^^^^^^^^^ 不要拿來嚇人了 , 你應該不是交大科法的吧? 公司勝訴大的背後原因是因為公司只會告真正造成傷害的大咖 一般工程師根本違規了也不會有人告的 所以一但提告當然就是很確定的 , 而且通常伴隨著已經危害營業秘密的事證 再者 , 判例上 , 沒有超過賠30萬以上的案例 ( 哪怕是總經理跳總經理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150.82
midstrong:競業禁止哪來判例?你沒看到除非? 12/02 00:46
midstrong:不要以為老師說的就是對的,自己去查查裁判書 12/02 00:48
deadone:路人經過而已,民91年訴字1949號 12/02 00:57
hihello:不過…競業條款想進公司不簽也不行吧Orz 12/02 00:58
deadone:民國92年上易97號。 我只是經過而已................. 12/02 00:58
Dransice:明明就有不少判例 ... 老師們都是資深大律師,不信老師?? 12/02 00:58
deadone:路人再經過~m大是不是說是「判決」而非「判例」? 12/02 00:59
Dransice:m他拿75年的高院判例來作現在高科技的例子很不適當 ==> 12/02 01:01
Dransice:那個時候根本就沒那麼多同質性高的科技公司在競爭... 12/02 01:02
deadone:我太無聊了~幫D大想台詞:「老師有沒有說過?你不聽你不 12/02 01:05
deadone:聽你不聽,你不聽就不要看了嘛。」我中燜鍋的毒了 12/02 01:06
midstrong:判例裁判判決法律效力完全不同,上課不要只上聽到的.去查 12/02 01:12
midstrong:最高法院新的判決也不認為憲法絕對保障工作權 12/02 01:13
midstrong:最高法院那些老先生老太太很少去管你到底是哪種行業 12/02 01:15
midstrong:資深大律師從來沒輸過任何一件案子? 12/02 01:16
midstrong:如果老師是台大的或者是大法官,最高法院法官,再拿來當作 12/02 01:20
midstrong:聖經還不遲.再資深的律師連地院法官不鳥就是不鳥.沒用. 12/02 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