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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應該算是FAQ. 對於怎樣的競業禁止條款才有效,目前沒有一定的標準. 抄一個台北地院的判決理由中對於競業禁止條款有效與否的認定條件: (一)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存在, 亦即雇主之專業技術或營業秘密確有保護必要; (二)勞工或員工於原雇主或公司之職務及地位,及依其職務地位所可能 知悉之專業技術或營業秘密程度,須與該競業禁止限制間符合一定比例; (三)限制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須不超過合理之程度; (四)須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所生損失之代償措施; (五)該離職員工嗣後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顯著背信情形或明顯違反誠信原則。 但是這是地院的見解,最高法院可不吃這一套. 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2446號就認為是你自己同意的,所以有效. 近一點的判決也不會去管限制範圍時間甚麼的. 理由大都是這樣: "難認有背於善良風俗,亦未違反其他法律強制規定,且與公共秩序無關" 所以除非金額很小,地院就解決,而且還要碰到比較開明的法官, 否則目前公司勝訴的機會比較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194.126
Dransice:75年的判例可以拿來當高科技的依據嘛? 那個時候根本沒==> 12/02 01:00
Dransice:那麼多的同類競爭公司,跟現在的情況大不同!!!!!!! 12/02 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