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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ransice (今天一天投兩百球^__^ 爽)》之銘言: : ※ 引述《midstrong (哈姆哈姆 哈姆好友一大群)》之銘言: : : 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2446號就認為是你自己同意的,所以有效. : : 近一點的判決也不會去管限制範圍時間甚麼的. : : 理由大都是這樣: : : "難認有背於善良風俗,亦未違反其他法律強制規定,且與公共秩序無關" : : 所以除非金額很小,地院就解決,而且還要碰到比較開明的法官, : : 否則目前公司勝訴的機會比較大. : ^^^^^^^^^^^^^^^^^^^^^^^^^^^^^^^^ : 不要拿來嚇人了 , 你應該不是交大科法的吧? : 公司勝訴大的背後原因是因為公司只會告真正造成傷害的大咖 : 一般工程師根本違規了也不會有人告的 : 所以一但提告當然就是很確定的 , 而且通常伴隨著已經危害營業秘密的事證 : 再者 , 判例上 , 沒有超過賠30萬以上的案例 ( 哪怕是總經理跳總經理 ) 到司法院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節錄某判列內文如下. 司法實務上對於此類約定,則常審酌下列事項: (一)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存在,亦即雇主之專 業技術或營業秘密確有保護必要; (二)勞工或員工於原雇主或公司之職務及地位,及依其職務地位所可 能知悉之專業技術或營業秘密程度,須與該競業禁止限制間符合 一定比例; (三)限制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須不超過 合理之程度; (四)須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所生損失之代償措施; (五)該離職員工嗣後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顯著背信情形或明顯違反誠 信原則。 隨手查了幾個判例, 幾乎都是公司輸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22.92
deadone:推一個。 12/02 01:43
hanasakura:大推! 12/02 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