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7f58ff
嫌太長看不懂可以直接看第8頁的五. 展望
現在對一般員工而言,確實沒甚麼好怕的,就簽下去.
反正到時候理性的公司看在律師費搞不好比拿到的賠償多,一審完就不告,
或是金額太低無法上訴.
但是難保有神經病.也難保碰到一個老古板法官,契約自由至上.
所以說競業禁止條款一定要符合某些條件才有效,這叫做沒有這回事,都只是參考用.
高科技才有同類公司競爭?可能是這個版叫tech_job的關係,才會有這麼狹隘的看法.
總經理還有公司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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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3.195.60
判例 裁判 判決 要搞清楚.
司法實務上一般地院是那麼看的,最高法院卻不是.
這種離職後競業禁止法無明文,也沒有肯定的答案,
勞委會早就有一份參考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