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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裁判 判決 要搞清楚. 司法實務上一般地院是那麼看的,最高法院卻不是. 這種離職後競業禁止法無明文,也沒有肯定的答案, 勞委會早就有一份參考手冊,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7f58ff 嫌太長看不懂可以直接看第8頁的五. 展望 現在對一般員工而言,確實沒甚麼好怕的,就簽下去. 反正到時候理性的公司看在律師費搞不好比拿到的賠償多,一審完就不告, 或是金額太低無法上訴. 但是難保有神經病.也難保碰到一個老古板法官,契約自由至上. 所以說競業禁止條款一定要符合某些條件才有效,這叫做沒有這回事,都只是參考用. 高科技才有同類公司競爭?可能是這個版叫tech_job的關係,才會有這麼狹隘的看法. 總經理還有公司法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19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