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oldcoldday (找到一份"對"的工作好難)》之銘言:
: 三年內不得利用甲方或經由甲方所得知之機密資訊
: 為自己或他人從事或經營與甲方相同或類似之業務
: 甲方當然指公司...
: 進公司一個月了 要簽署聘僱合約如此約定....
: 請問這樣可簽嗎???
勞委會好像有規定,競業條款最高只能兩年為限
所以你們公司這個合約可能違反規定
你在簽名前要和 HR 或是法務部門反應
我之前工作也是卡在競業條款,兩年不是短時間
我也覺得不太合理,但是歐美已經漸漸把此條款列入"合法"
下一份工作我自己簽約時,會請HR列清楚什麼是"競業對象"及"競業地區"
要不然你在鴻海,鴻海包山包海的,你可能什麼製造業都去不了了..
=================以下內容取至104人力銀行==========================
勞委會將作出解釋令,基於法律衡平原則,未來雇主要求員工簽訂限制跳槽
或離職後就業的競業條款時,必須先支付簽約金給員工, 且雇主需負營業機密保
護責任,以規範日益盛行的勞資競業條款爭議。
解釋令也將明訂競業期間不得超過兩年,避免競業期間過長影響勞工 就業權益,
違約賠償金額也不得超過離職前月薪的24倍。競業條款必須清楚載明限制行業、
地區;如果發生爭議,雇主也應證明員工能否利用職務之便接近營業機密、專門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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