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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東西,目前台灣很多公司都有這個相關條文。 而且都對公司極端的有利。 不過這種條款上法院,公司打贏的機率很低,非常低........... 如果公司想訂這種條款又想勝訴的話,通常要滿足下列條件 1.公司必須證明員工真的知道這項機密或是技術 2.公司必須證明此項機密或是技術對公司有重大影響 3.員工離職後,公司必須持續支付薪資給員工,用來補償員工 假設競業條款講好兩年,那公司就要持續付兩年,不過不用全薪 一般慣例是半薪 一點情報,參考參考 -- http://www.wretch.cc/blog/gameheven 我的blog,撞球,電影,電玩,動漫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7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