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eresaWu (泰瑞沙)》之銘言:
: 勞委會好像有規定,競業條款最高只能兩年為限
: 所以你們公司這個合約可能違反規定
: 你在簽名前要和 HR 或是法務部門反應
: 我之前工作也是卡在競業條款,兩年不是短時間
: 我也覺得不太合理,但是歐美已經漸漸把此條款列入"合法"
: 下一份工作我自己簽約時,會請HR列清楚什麼是"競業對象"及"競業地區"
: 要不然你在鴻海,鴻海包山包海的,你可能什麼製造業都去不了了..
基本上,不管競業條款的合約內容怎麼寫,你可以當作它不存在,實際上只存在
著作權法、營業機密法、專利法三樣東西:
違反著作權法:你把公司的設計、電路、程式碼等等直接拿去別公司用。
營業機密法:你對新公司提供或使用了原公司獨有的技術或服務。
專利法:你使用了原公司已經申請專利的方法或概念。
你只要抓準這三個法的分際,就不用擔心了,原公司要告你就讓他告,反正他一
定會敗訴,等他告完你再反過來告他損害名譽,求償這段時間因競業官司害你無
法上班而損失的薪資再加個精神損害賠償。
公司拿競業條款告離職員工必須要負起 "舉證責任",而除了上述這三項法律所描
述的內容,幾乎都無法舉證,除非你位高權重,每一句話都會被紀錄執行並影響
損益。
所以,就算公司叫你簽的競業條款包山包海,抓準尺度不要逾越上述三條法律的
內容,你就不用理會該公司的老闆或法務人員拿競業條款威脅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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