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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eresaWu (泰瑞沙)》之銘言: : 勞委會好像有規定,競業條款最高只能兩年為限 : 所以你們公司這個合約可能違反規定 : 你在簽名前要和 HR 或是法務部門反應 : 我之前工作也是卡在競業條款,兩年不是短時間 : 我也覺得不太合理,但是歐美已經漸漸把此條款列入"合法" : 下一份工作我自己簽約時,會請HR列清楚什麼是"競業對象"及"競業地區" : 要不然你在鴻海,鴻海包山包海的,你可能什麼製造業都去不了了.. 基本上,不管競業條款的合約內容怎麼寫,你可以當作它不存在,實際上只存在 著作權法、營業機密法、專利法三樣東西: 違反著作權法:你把公司的設計、電路、程式碼等等直接拿去別公司用。 營業機密法:你對新公司提供或使用了原公司獨有的技術或服務。 專利法:你使用了原公司已經申請專利的方法或概念。 你只要抓準這三個法的分際,就不用擔心了,原公司要告你就讓他告,反正他一 定會敗訴,等他告完你再反過來告他損害名譽,求償這段時間因競業官司害你無 法上班而損失的薪資再加個精神損害賠償。 公司拿競業條款告離職員工必須要負起 "舉證責任",而除了上述這三項法律所描 述的內容,幾乎都無法舉證,除非你位高權重,每一句話都會被紀錄執行並影響 損益。 所以,就算公司叫你簽的競業條款包山包海,抓準尺度不要逾越上述三條法律的 內容,你就不用理會該公司的老闆或法務人員拿競業條款威脅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9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