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ameHeven (Mark Williams)》之銘言:
: 關於這個東西,目前台灣很多公司都有這個相關條文。
: 而且都對公司極端的有利。
: 不過這種條款上法院,公司打贏的機率很低,非常低...........
: 如果公司想訂這種條款又想勝訴的話,通常要滿足下列條件
: 1.公司必須證明員工真的知道這項機密或是技術
: 2.公司必須證明此項機密或是技術對公司有重大影響
: 3.員工離職後,公司必須持續支付薪資給員工,用來補償員工
: 假設競業條款講好兩年,那公司就要持續付兩年,不過不用全薪
: 一般慣例是半薪
: 一點情報,參考參考
記得上次好像有在法律版看到一則案例
進公司時簽了競業條款
後來離開且被原公司告
最後提出本身的職位和薪資水準不高
非公司重要人士
於是沒告成
感覺上也是蠻合理的
我又不是領公司幾百萬
離職了還不能去相關領域
那不就是要我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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