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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ameHeven (Mark Williams)》之銘言: : 關於這個東西,目前台灣很多公司都有這個相關條文。 : 而且都對公司極端的有利。 : 不過這種條款上法院,公司打贏的機率很低,非常低........... : 如果公司想訂這種條款又想勝訴的話,通常要滿足下列條件 : 1.公司必須證明員工真的知道這項機密或是技術 : 2.公司必須證明此項機密或是技術對公司有重大影響 : 3.員工離職後,公司必須持續支付薪資給員工,用來補償員工 : 假設競業條款講好兩年,那公司就要持續付兩年,不過不用全薪 : 一般慣例是半薪 : 一點情報,參考參考 記得上次好像有在法律版看到一則案例 進公司時簽了競業條款 後來離開且被原公司告 最後提出本身的職位和薪資水準不高 非公司重要人士 於是沒告成 感覺上也是蠻合理的 我又不是領公司幾百萬 離職了還不能去相關領域 那不就是要我餓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4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