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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eresaWu (泰瑞沙)》之銘言: : ※ 引述《coldcoldday (找到一份"對"的工作好難)》之銘言: : : 三年內不得利用甲方或經由甲方所得知之機密資訊 : : 為自己或他人從事或經營與甲方相同或類似之業務 : : 甲方當然指公司... : : 進公司一個月了 要簽署聘僱合約如此約定.... : : 請問這樣可簽嗎??? : 勞委會好像有規定,競業條款最高只能兩年為限 : 所以你們公司這個合約可能違反規定 : 你在簽名前要和 HR 或是法務部門反應 : 我之前工作也是卡在競業條款,兩年不是短時間 : 我也覺得不太合理,但是歐美已經漸漸把此條款列入"合法" : 下一份工作我自己簽約時,會請HR列清楚什麼是"競業對象"及"競業地區" : 要不然你在鴻海,鴻海包山包海的,你可能什麼製造業都去不了了.. 這種競業條款在台灣根本是無三小路用,簽個形式罷了 要照上面那樣做,離職後公司每個月還要付你薪水才可以啊! 不然叫你餓死喔@@? 重點是這條款根本就先違憲了,任何法律與憲法牴觸均為無效 何況是啥公司訂的鳥內規 憲法第十五條即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 拿這條憲法去打官司保證贏 所以行的正作的直,謀其職..在其位..作其事,啥都不用理他 園區一堆工程師來來去去的,早就把一堆公司的BKM到處流傳(沒辦法經驗法則嘛), 看來看去一些製程參數..溫度..壓力..氣體流量....很多真的都一樣 也沒公司怎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0.86.58
midstrong:沒怎樣不代表真的不會怎樣,而且一般訴訟不能直接引憲法 11/22 08:59
midstrong:還是有人因為侵害營密帶走客戶名單被告的 11/22 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