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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今天拿到一本論文集,裡面有實證研究. 根據 洪榮宗/劉偉立/黃心苑發表在2006年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上的論文: 我國侵害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違約判決之量化研究, 作者對台灣各地方法院1999/8/1至2006/6/30間 關於侵害營業秘密或違反競業禁止的民事判決, 其中單純關於違反競業禁止的判決有111件,原告勝訴率為33.33%(37件) 平均賠償金額是81.7萬元(min 3.5萬, max 1312萬) 事前約定競業禁止賠償的案件勝訴機率不一定比較高 (37件勝訴都有事前約定),但是沒有事前約定的案件都敗訴, 所以頭腦正常的公司應該都會要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員工自己則要留心會不會是那輸掉的1/3(在不涉及其他爭議下) 另外,所謂競業禁止五原則在法院實務上並沒有被完全遵守, 畢竟那只是勞委會的函釋而已. 所以不要把員工要有一定職務或地位/兩年限制/ 應補償員工不競業期間不工作損失/等等當作一定如此, 因為你不能預期上法院以後會碰到怎樣的法官 前公司會請怎樣的律師來對付前員工 員工在換新工作之餘是不是有心力去對付前公司或是能不能找到稱職的律師. -- http://tinyurl.com/yngra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197.20
tosay:請問有檔案可分享嗎 11/22 1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