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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kyo1979 (400G硬碟大特賣!)》之銘言: : 這種競業條款在台灣根本是無三小路用,簽個形式罷了 : 要照上面那樣做,離職後公司每個月還要付你薪水才可以啊! : 不然叫你餓死喔@@? 以 RD 的角度,如果把現任公司的重要專利搬到下一家公司應該會被告翻掉吧 而且,就算最後沒事,也會把你弄的滿身傷 再來,如果是業務端市場端,知道公司內部成本控制,外購零件,客戶名單 這些東西帶去下一家公司,可能也會被告翻吧?? 可是公司站不住腳的,什麼是"競業"對像,在條約上面並無註明 也無法證明這真的是從現任公司帶去的 這條法律的灰色地帶太多,就好比做人壽保險業的業務,從保誠跳到南山 可不可以把自己手上的客戶都挖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9.233.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