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kyo1979 (400G硬碟大特賣!)》之銘言:
: 這種競業條款在台灣根本是無三小路用,簽個形式罷了
: 要照上面那樣做,離職後公司每個月還要付你薪水才可以啊!
: 不然叫你餓死喔@@?
以 RD 的角度,如果把現任公司的重要專利搬到下一家公司應該會被告翻掉吧
而且,就算最後沒事,也會把你弄的滿身傷
再來,如果是業務端市場端,知道公司內部成本控制,外購零件,客戶名單
這些東西帶去下一家公司,可能也會被告翻吧??
可是公司站不住腳的,什麼是"競業"對像,在條約上面並無註明
也無法證明這真的是從現任公司帶去的
這條法律的灰色地帶太多,就好比做人壽保險業的業務,從保誠跳到南山
可不可以把自己手上的客戶都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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