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好,事情是這樣子的
: 小妹不久前跳糟到某小小間的資訊公司,
: 資訊公司的老板是一個跟我同學校同科系畢業的學長,
: 最近我簽了一分保密條款,內容大致上是說:
: 不可以洩露公司的商業機密,技術,行銷手法等...
: 若離職一年內也不可以到性質相同的公司行號任職或擔任顧問!
: 這樣子的保密條款是很合理啦,只是啊!
: 我學長一直要求我把之前任職公司所開發好的系統,
: 架設到他公司的主機來,讓大家參考,稍做修改後可能就要上線了=.=!
: 唉,我很不想做這樣的事情
: (於良心,職業道德等...雖然之前待的公司從來沒簽過什麼保密條款),
: 所以現在一直跟他擺爛><
: 不知道大家對這樣的事情有什麼看法?還是會怎麼做?謝謝
抱歉,我比較沒有相關經驗,上網找些資料讓你看一下
這些資料的內容不一定是完全正確的,但是具有參考價值
等你看完這些相關資料,你可以思考一下如何做可以使自身權益受損降到最低
資料來源網站:http://law.moj.gov.tw/fl1.asp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J0080028
營業秘密法 (民國 85 年 01 月 17 日公布 )
第 1條 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
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
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第 3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
者,從其約定。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受雇人所有。但其營業秘密
係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
其營業秘密。
第 4條 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營業秘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
定;契約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其營業秘密。
第 5條 數人共同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應有部分依契約之約定;無約定者,
推定為均等。
第 6條 營業秘密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營業秘密為共有時,對營業秘密之使用或處分,如契約未有約定者,應得
共有人之全體同意。但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各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但契約另
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 7條 營業秘密所有人得授權他人使用其營業秘密。其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
內容、使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前項被授權人非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權使用之營業秘密
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營業秘密共有人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授權他人使用該營業秘密。但
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 8條 營業秘密不得為質權及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9條 公務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
之。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之人,因司法機關偵
查或審理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
仲裁人及其他相關之人處理仲裁事件,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10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一 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二 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者。
三 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
而使用或洩漏者。
四 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五 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
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第 11條 營業秘密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被害人為前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
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 12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
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 13條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得依左列各款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使用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
密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
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第 14條 法院為審理營業秘密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
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C0000001&LCC=2&LCNO=315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6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
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
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7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1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2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第 319條 第315條、第315-1條及第316條至第318-2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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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空多翻翻法律條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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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著是苦,輪迴是苦。
脫不出輪迴的執著更是苦上加苦。
不為事物表象迷惑,認清事物本質,乃是大解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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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1.212.42
※ 編輯: SyHeng 來自: 218.171.212.42 (01/09 04:42)
※ 引述《GreatPig (最在乎的最難改變=.=)》之銘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