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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d1412 (∫期望dt=失望+C )》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科技業似乎都有競業禁止的條款 : 是不是有一個是叫做多少年內不得在相同性質的公司工作 : 那這樣不就是間接不讓你工作 : 請問 這該如何解決 : 謝謝 剛才去找了一下以前的文章 在 salary 版的 shoulder 有講過 94 年 勞訴 字第 158 號判決 按依從來通說之見解,要課離職員工以競業禁止義務,必需有法的依據, 例如締結勞動契約時之合意、工作規則上之規定或另行書面約定等均是。 競業限制約定,其限制之時間、地區、範圍及方式,在社會一般觀念及商 業習慣上,可認為合理適當而且不危及受限制當事人之經濟生存能力,其 約定並非無效,惟轉業之自由,牽涉憲法所保障人民工作權、生存權之基 本人權,為合理限制競業禁止契約,依外國法例及學說,認為競業禁止之 契約或特約之有效要,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點:(一)企業或雇主需有依競 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存在,亦即雇主的固有知識和營業祕密有保護之必 要。(二)勞工或員工在原雇主或公司之職務及地位。關於沒有特別技能 、技術且職位較低,並非公司之主要營業幹部,處於弱勢之勞工,縱使離 職後再至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任職,亦無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此時 之競業禁止約定應認拘束勞工轉業自由,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三) 限制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需不超逾合理之範 疇。(四)需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之損害之代償措施,代償措施之有無 ,有時亦為重要之判斷基準,於勞工競業禁止是有代償或津貼之情形,如 無特別之情事,此種競業特約很難認為係違反公序良俗。(五)離職後員 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顯著背信性或顯著的違反誠信原則,亦即當離職之 員工對原雇主之客戶、情報大量篡奪等情事或其競業之內容及態樣較具惡 質性或競業行為出現有顯著之背信性或顯著的違反誠信原則時,此時該離 職違反競業禁止之員工自屬不值保護。本件被告既已違反保密義務,並於 離職後為競業行為,違背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則原告依據競業禁止條款 訴請被告給付違約金,應予准許。 如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1.18.44
lotusea:勞委會的手冊可以看一下喔 08/06 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