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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tk.com.tw/hr/president.htm --> 贊成最低稅負;反對員工分紅課徵證所稅 贊成最低稅負;反對員工分紅課徵證所稅   2005/12/01 立法院日前初審通過行政院所提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草案」,也就是所謂的最低稅負制 ,對於草案中規定公司未來須繳交一定比例之最低稅負,這原是企業應盡之納稅義務與社 會責任,自應支持。惟其中關於員工股票紅利課稅問題,草案中有兩項重要改變,分別是 員工分紅照市價課稅以及發放時立即課稅,由於這些改變形同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將嚴 重影響稅負公平、股市安定與企業留才,關係重大,卻未見有相關討論,實值得立法重視 。 只對員工分紅課徵證所稅違反租稅公平 根據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草案」,其中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司員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可處分日次日 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份」應併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且「應於可處分日次日之年 度,計入基本所得額」,簡單說,就是對取得股票分紅之員工以市價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其所衍生出來的問題甚多,其中最大的問題就是租稅不公平。 因為上開規定形同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但對於一般投資者,雖有證券交易所得,卻可依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免納證券交易所得稅,此即與「租稅公平」大相逕庭。且參考所 得稅法第三之三條,「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基於信託關係移轉或為其他處 分者,不課徵所得稅」,顯見雖有財產所有權移轉,但所得人未具處分權,該財產並不應 課徵稅款。目前員工因分紅取得之股票,實務上於取得後多未立即全部一次處分,既未處 分,自無現金流入,故並無就此所得納稅之能力,倘於此時即賦予納稅義務,顯悖「量能 課稅原則」。過去政府對課證券交易所得稅有許多討論,也因為種種考量而未予實施,但 如今卻只針對員工分紅配股課徵,試問員工何辜?難道只因為有員工分紅的為少數族群, 就可以犧牲他們的權益,對他們做選擇性的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這種懲罰性的不公平對 待? 課徵時點不當將影響股市安定和員工流動率 退一萬步來說,如果真要對員工依市價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其課稅時點也應該是處理股 票時而非發放時,以免影響股市安定以及提高員工流動率。 就影響股市安定而言。若於配股日即以當日價格課徵所得稅,因資本市場多變,極有可能 數年後變現股份時,處分價格早與配股日價格不同,甚至可能發生以配股日市價 100 元 作為所得,但日後賣出時市價僅 50 元,雖然所得實為 50 元,卻早在數年前配股日時被 以 100 元核計所得而溢課稅額。因此可以想見,員工勢必先賣出股票以確定分紅收入不 受未來股價影響,而員工如為繳稅同時出售所有分紅股票,勢將導致股票市場波動與不安 。 其次影響是將提高員工流動率。無論員工選擇權或限制性股票,其中一項很重要的特點, 是選擇權或股票的發給採分年發給(vested)並與 績效表現結合。所以,對於員工的激 勵,不止是對於過去表現的肯定,還包括對未來的績效做有效承諾與投入。事實上,從激 勵產生的效益是發生在未來,所以在其效益產生之後,做股票的發放,更合乎會計學上成 本與收益相符之原則。不過如果員工因繳納稅款之需,不得不將所獲股票一次出售求現, 將背離員工與公司一體意識之目的,且將造成員工流動率提高,對企業長期穩定發展影響 甚大。 因此,如能將課徵時間點,定於股票處分日,將可使上述各點之衝擊降低,兼顧實質課稅 及穩定資本市場的目的,雖然這麼做仍然是形同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對員工十分不公平 ,但較配股日即以當日價格課徵所得稅,來得影響較小。由於此項規定若執行不當,將造 成公司、股市和員工三輸的結果,實非任何人所樂見。身為科技業的一份子,有責任呼籲 ,對政府執行員工分紅課稅提出最低要求,期望立法與行政部門諸公,能慎重考量其可能 造成的嚴重後果。 海外掛牌課稅漏洞形成不公平競爭 另外,由於台灣股市本益比不如過去,相對吸引力低,不少臺灣公司為求至海外如美國、 香港掛牌,紛紛改為國外註冊登記之公司,而這些實質為臺灣公司的國外上市公司,發放 股票給員工時,目前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並未明確解釋該國外上市公司股票應納入員工綜 合所得之中,亦未規範公司應有任何申報義務,實際上,若本國員工未申報納入綜合所得 ,稽徵機關根本無從發現,而目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草案」亦未考慮此類情形,因此, 將形成本國員工取得國內上市公司股票需以市價針對資本利得課稅,但取得國外上市公司 (實質為國內公司)股票卻無須納稅的不合理情形,而此種差別對國內上市科技公司的人才 排擠效應,將造成長期競爭力減弱。長此以往,勢必造成國內未上市公司競相至海外資本 市場,甚至上市公司尋求下市改海外掛牌的情形,對本國資本市場與產業的長期發展將有 不利的影響。行政部門實應針對此一漏洞現狀做全面調查了解,並採取補正措施。 員工分紅應回歸基本做完整考量 我國的員工分紅因制度特殊,常引發許多不同的爭論,也有許多待修改的地方,但必須考 量到實務上的情況。我建議行政與立法部門,甚至媒體輿論,對於員工分紅應完全回歸法 治國家之規範,以法、理、情之優先次序,從根本改善員工分紅之法源,而非針對局部現 象,做見樹不見林之修改或評論而已,畢竟設立良好的法律制度才是長遠發展之基礎。 我曾經在前年撰文「再深思員工分紅的意涵與改進之道」,贊成員工分紅費用化,也曾經 在與行政部門的座談中,建議改制員工分紅為類似美國「限制性股票制度」,授與員工股 票紅利法源基礎,同時可有效地將股票分紅金額費用化並將員工分紅所造成之股權與獲利 稀釋,反應於財務報表中,可惜並未得到太多迴響。 放眼全球,各國均以致力發展經濟為要,透過員工激勵,將優秀人才與企業緊密結合,強 化產業競爭力,進而活絡整體經濟,藉擴大稅基以增稅收,植樹得果,方為正途。若於配 股日逕向員工股票分紅課稅,或可收速效於一時,但可能致生「選擇性懲罰員工分紅」、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不公」、「股票市場波動過大」、「員工流動率提高」、「溢課所得 稅」、「違背量能課稅原則」及「台灣上市公司長期競爭力減弱」的結果,有礙產業發展 與稅基的擴大,減低對優秀人才的誘因,我棄人取,長此以往,在人才數量決定國家研發 實力的競爭法則下,怎能期望永續成長?原期望增加國家稅收立意雖美,恐將收殺雞取卵反效。 --------------- 結論是對股東及員工,公司, 是三敗俱傷 要留員工 --> 分多 --> 扣稅多 --> 馬上賣,因為幾乎是用現價扣稅 --> 股價跌 --> 股東慘. 分少 --> 員工跳另一個好一點的坑 --> 公司產品來不及上市 --> 營收跌 --> 股價跌 --> 股東慘. 看起來唯一一個好處是, 公司有賺很多錢才敢分. 沒賺錢的, 若繼續分, 股價會跌 --> 員工仍出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90.28
ojh:稅是最麻煩的一部份 不過還沒定案就先不討論好了… 11/10 23:34
ojh:我始終認為外資是最大 也可能是唯一獲利者 11/10 2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