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genderbb:這題版上常有人問,搜尋應該可以看到,「競業禁止」 03/23 22:38
推 douglas:感恩
※ 引述《douglas (賞我一個工作吧!)》之銘言:
不過這跟競業似乎有一些差別吧
萬一他只是單純未達到在合約內容中規定的年數,如一年或兩年離職
後轉任其他公司但非相關職務
這樣還要求賠償公司的「訓練費用」 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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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心網友回答如下:
作者: genderbb (我要去寫論文了) 看: PttLifeLaw
標題: Re: [問題] 請教電子公司的簽約綁人問題
時間: Fri Mar 24 00:10:13 2006
對不起
回錯了
人果然不能一心二用啊(剛在弄合購單)m(- -)m
這個叫做最短(或最低)服務年限約定
一般會合併違約金規定
常見的爭執是契約約定要工作一至兩年(不管有無訓練、有無適應或試用期)
違者處以違約金,常見工資扣抵
在不違反契約原則之下
(就是民法71以下那些強制禁止規定、公序良俗、意思表示等等)
這個約定是被肯認的
即使勞工自認沒有受到任何訓練、利益或委屈,都一樣
唯一可以爭執的是違約金的費用
有爭議時,由法院決定可否以民法252酌減
有出現過判決是,假設已經服務半年,約定一年
那就按違約金比例賠償,類似這樣
其他類似問題點有:
工資扣抵(就是不發最後一個月的薪水),用的是民法債務相抵的觀念
不過因為勞基法22條要求工資全額給付(除非特約)
所以一般離職工資被扣的話,行政機關會說違反勞基法22條
另外,勞基法26條禁止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損賠費用
在這種情況也常被引用
大概是這樣
最近看到一份判決剛好有提到這點
可以參考一下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判決
不然用關鍵字搜尋,這個網上很多都找得到
勞委會網站好像沒收過這種解釋
不過你還是可以去法令查詢系統那查看看
→ douglas:另外,勞委會網站也有簡短說明 03/24 01:51
※ 編輯: douglas 來自: 59.121.188.114 (03/24 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