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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我在 PttLifeLaw 看板 上面提問如下: 這個問題每過一陣子就會出現在tech_job版上 不過從過去以來似乎從來沒有過明確的答案 大家都是聽說..聽說... 狀況大致如下: 1. 社會新鮮人或者國防役男進入某公司,進公司前要求簽約至少作滿幾年, 否則要賠償公司多少錢多少錢。 2. 有些企業如台積電或者聯電會提供簽約金兩個月或三個月薪水,違約退錢。 但許多公司分毫不發,但要求員工立下切結書。 想請教一下各位熱心的法律高手,基於以上的情況,在員工沒有取得任何簽約金 或者公司沒有應允發放其他簽約利益(如果股票或有價證券)的的情況之下,倘 若該員工在時限內辭職,所立下的切結書到底有無效力? 煩請各位高手解答,相信這也是許多電子業從業人員很想知道的事情。 如蒙指教,小弟會將各位的高見貼到Tech_job版上供其他網友參考。 ◆ From: 59.121.210.202
genderbb:這題版上常有人問,搜尋應該可以看到,「競業禁止」 03/23 22:38
douglas:感恩
※ 引述《douglas (賞我一個工作吧!)》之銘言: 不過這跟競業似乎有一些差別吧 萬一他只是單純未達到在合約內容中規定的年數,如一年或兩年離職 後轉任其他公司但非相關職務 這樣還要求賠償公司的「訓練費用」 成立嗎? -- 熱心網友回答如下: 作者: genderbb (我要去寫論文了) 看: PttLifeLaw 標題: Re: [問題] 請教電子公司的簽約綁人問題 時間: Fri Mar 24 00:10:13 2006 對不起 回錯了 人果然不能一心二用啊(剛在弄合購單)m(- -)m 這個叫做最短(或最低)服務年限約定 一般會合併違約金規定 常見的爭執是契約約定要工作一至兩年(不管有無訓練、有無適應或試用期) 違者處以違約金,常見工資扣抵 在不違反契約原則之下 (就是民法71以下那些強制禁止規定、公序良俗、意思表示等等) 這個約定是被肯認的 即使勞工自認沒有受到任何訓練、利益或委屈,都一樣 唯一可以爭執的是違約金的費用 有爭議時,由法院決定可否以民法252酌減 有出現過判決是,假設已經服務半年,約定一年 那就按違約金比例賠償,類似這樣 其他類似問題點有: 工資扣抵(就是不發最後一個月的薪水),用的是民法債務相抵的觀念 不過因為勞基法22條要求工資全額給付(除非特約) 所以一般離職工資被扣的話,行政機關會說違反勞基法22條 另外,勞基法26條禁止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損賠費用 在這種情況也常被引用 大概是這樣 最近看到一份判決剛好有提到這點 可以參考一下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判決 不然用關鍵字搜尋,這個網上很多都找得到 勞委會網站好像沒收過這種解釋 不過你還是可以去法令查詢系統那查看看
douglas:另外,勞委會網站也有簡短說明 03/24 01:51
※ 編輯: douglas 來自: 59.121.188.114 (03/24 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