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aus (La Jolla)
看板PttLaw
標題Re: 檢舉站長sallykoi知法犯法!
時間Sun Feb 29 15:42:59 2004
※ 引述《slimppk (著唬作爛)》之銘言:
: ※ 引述《Junchoon (小裘兒)》之銘言:
: : 名片檔本來站長就可以管
: : 不然你覺得用名片罵人,找ons都是自由嘛
: : 閣下的名片檔我也認為請你修正比較好
: : 你並不是ptt的站務人員,請不要這樣宣稱
: 可是我名片檔沒有用來罵人也沒有用來找ons也都不行嗎?
: 請問一下批踢踢是否有相關的法規 限制我的名片檔不能如此修改?
取自pttlaw精華區
第 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
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
修正條文: 電磁紀錄藉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
用意之證明者,不但以文書論,另以動產論。(第二百二十條)
取自
http://www.fortunecity.com/boozers/cheshire/322/page5202.htm
刑法212條
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
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
罰金。
刑法215條
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小的不是學法律,只是覺得這兩條似乎可應用於本處
您愛唬爛隨你,可是唬爛過頭就是說謊
唬爛版開不成,可是當初也有建議您去開個版阿
: 如果有的話 可否給小的我死的瞑目一點?
: 煩請您引介給小的看? 不然小的只會覺得君權色彩過於濃重..
: 謝謝您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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