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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章 行人 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二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 行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 立、釋放閃光彈,足以阻礙交通者。 第七十九條 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前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處罰其法定代理人。 光是提供免費的愛心可魯,只是治標而已,被閃瞎的鄉民與日俱增,交通 部此舉旨在治本,堪稱為一大德政。 -- 其實我覺得,應該要再加一條:釋放閃光彈前,應比照汽機車轉彎時,應於三 十公尺前以燈號警示,至少喊一聲『Fire in th hol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khaos 來自: 59.120.171.92 (06/29 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