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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 受文者: 國立台灣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 北市衛藥食字第0973048090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主旨: 民多次檢舉貴校所屬批踢踢BBS網站發現刊登菸品之相關訊息乙案, 請加強管理並立即刪除網站中相關文章。 說明: 一. 依據97年1月12日市民電子郵件, 本局97年 1 月 8 日北市衛藥食 字第09639955801號函及96年12月4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69536000號函辦理. 二. 菸害防制法第 5 條規定, 販賣菸品不得以電子郵購方式為之. 同法第 9 條規定, 菸品廣告不得以「網路」方式為之. 違反第 5 條者得依同法 20 條規定處新台幣 1 萬元以上 3 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 又違反第 9 條者, 得依同法第 22 條規定處新台幣 10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經三次處罰者, 並停止其製造, 輸入或販萬 6 個月至 1 年. 廣告業者或傳播媒體業違反第 9 條第 1 款規定, 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或刊載者, 處新台幣 5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三. 經查「菸版」(Tobacco)版主為 Bon69 及 coffeeoldman , 該版上有販售, 交換菸品意圖等文章, 請立即刪除, 爾後若仍有此情節發生, 將依據法令處辦. 相信大家都看得懂以上公文 雖然之前已經有放風聲給大家 不過現在已經不是用玩笑可以面對的了 希望大家重視 尤其是第三點,務必請大家遵守 不希望大家被罰錢甚至被法辦 這次看來他們很認真 請大家配合 感謝 Bon69 2008/01/30 -- 你今晚 6 9 了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45.94
miou1109:推 01/30 00:54
ihcc:推 01/30 00:55
greenmos:版大辛苦了= ="看的很嚴肅直到簽名檔就....無言 01/30 00:55
Bon69:不知道公布公文需不需要挖雙眼.... 01/30 00:57
satan123:湯匙伺候~~ 01/30 00:59
Bon69:不知道根據大清律令,PO文章假設一下有沒有罪呢 01/30 01:00
LancerEX:所以換菸是違法的嗎? 01/30 01:23
JeremyWu:你用明朝的劍斬清朝 分明是反清復明 01/30 01:25
badken:您還是把鹹魚拿回家煮湯喝吧 01/30 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