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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為 依護照條例規定,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得申請換發護照? A.護照製作有瑕疵 B.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 C.持照人已依法更改中文姓名 D.護照污損不堪使用 答案是B,但是我覺得很奇怪的是,其他3種不能換護照嗎? 是題目有問題,還是我理解有問題? 請知道的各位可以為我解答,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89.198
liloer:"得"可換可不換 "應"一定要換~~個人解讀^^ 03/21 23:02
F113104:嗯嗯,『得換』換我都解讀成『可以換了』 03/21 23:06
F113104:『應換』就是非換不可 XD 03/21 23:06
sgsc1029:這樣也太牽強了吧= = 但剛剛查法規似乎是在得跟應之間取 03/21 23:33
Eva1224:因為如果得解釋為可以的話,那難道其他3種情形,不可以換嗎? 03/21 23:37
Eva1224:所以覺得很奇怪 03/21 23:37
Kazamatsuri:因為其他三個是「應」換(must) 法律用詞就是這麼龜毛 03/22 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