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壘球比賽規則 1.基本成員 (1) 至少十位球員。 (2) 使用增額球員(EP)時,至少十一位球員。 (3) 要有上列基本成員,才可以開始或繼續比賽。 判決:任何時候,因任何理由,比賽球員人數不足時,將被判「棄權比賽」。 (4) 比賽中,凡登錄合格之球員,向主審裁判報准後,即可上場擔任替補球員。 2.預賽、複賽比賽時間:六十分鐘、七局,已先達到者為準,屆滿五十分鐘由主審宣佈下 一局為最後一局。一好一壞開始,採三好四壞制,有和局制。 3.決賽(四強賽)比賽時間:採七局制,一好一壞開始,採三好四壞制,無和局,超過七局 仍為平手第八局採突破僵局制。 4.正規的七局比完,雙方平分,比賽繼續進行時,自第八局開始,每一個半局的第一打席 開始之前, 該隊上一局最後一位完成打席的擊球員可以完全佔有二壘,成為無人出局, 二壘有跑壘員的狀況,稱為突破僵局。這位特殊跑壘員可以依照替補規則替補。 5.比賽採七局制。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或五局相差七分(含)以上,則由裁判宣佈提 前結束比賽。 6.擊出之球在場內(死球線以內)皆為All Free,球超越死球線則由裁判宣布Pass Ball, 除非形成障礙球(由裁判判定)。比賽在三、本壘之間自本壘板算起4.5米處設立封殺線 ,通過此線的跑者不得回三壘。 7.雙方隊長須於開賽前15分鐘至球場檢錄組完成檢錄手續,若開賽後10分鐘未到則視同棄 權,該場裁定以7:0由對手獲勝。 8.循環賽若戰績相同,先比勝場數;若勝場數相同,比對戰成績,勝者晉級;若再相同時, 比總失分,最低者晉級;若再相同時,則比總得分,最高者晉級;若還是相同者,則比跑 壘較快者。 9.投手投出之球高度應在182cm以上,碰觸好球板即算好球,若碰觸本壘板則算壞球。攻 守名單上除先發球員外,預備球員姓名、背號應填於<預備球員欄>上,未列名者不得上 場遞補。(教練或隊長須在上面簽名) 10.嚴禁甩棒,甩棒之打者直接裁定出局(是否甩棒由裁判認定)。 11.同隊球員應著統一樣式及顏色之球衣,且須有明顯背號,服裝不符規定者不得上場比 賽。 12.基於安全考量,本壘攻防時,捕手使用本壘板,跑壘員則使用好球板來得分。若無攻 防行為,跑壘員踩本壘板或好球板皆可。 13.本次壘球比賽,如遇上大雨,則改為擲遠比賽,由一隊派五位球員出來擲遠,採一對 一PK戰,五戰三勝制;若雨勢較小,將繼續進行比賽;若雨時大時小,則裁判可決定與 大會的安排 14.關於可能的雨勢大小及比賽進行的問題,以當天裁判及大會宣佈為準。 15.基於安全考量,一壘壘包採雙壘包制。 16.球員一率禁止穿著金屬鞋底及鞋釘之球鞋出賽,否則該選手宣告出局並退出比賽。 17.場地特殊規則(由主審於賽前雙方列隊時宣佈)。 18.為維護選手安全,本次比賽禁止使用鈦合金球棒、Miken球棒(以及中華民國慢速壘球 協會公佈之禁棒),若對方使用之球棒是否為禁棒而有爭議者,則由裁判裁決是否可使 用該球棒。 19.為選手安全起見,球賽進行中攻擊的一方需全程戴頭盔,頭盔掉落則裁定出局(不論是 否故意)。且此時仍為比賽進行中,其他攻守行為仍有效,不強制要求扣扣帶。 20.比賽完全服從裁判判決。若比賽進行中有爭議,只有隊長或教練一人可代表提出,其 餘球員則須靜候裁判判決決議。所有申訴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各隊不得再提出異議。 21.球員資格問題於該場比賽結束前可隨時提出,如為筆誤則提出身分證明訂正即可,若 發現使用資格不符球員,則直接判定該隊棄權。 22.比賽中若對裁判有辱罵或肢體衝突者,一律驅逐出場,並取消其球員參賽資格;好壞球 的判定,不得抗議。若雙方有爭執而互相叫囂及動手者,則裁判有權取消其兩隊比賽 資格。 23.其餘前述未提及之規定,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最新公佈之慢速壘球規則;且大 會有保留、更改、新增、刪減一切規則與規定的權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5.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