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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林山田老師,刑法通論,第10版 第124頁 題目:A教唆B殺C,B在視線不良的情況下,誤認D為C,而加以殺害 答:前略,對A而言,應屬於打擊錯誤,故A對於D的死亡結果,則應論以過失致死罪。 由於2005年的刑法修正以刪除未遂教唆的處罰規定,故A僅負一般過失致死罪的刑罰。 對照此題,我自己也想到的問題 問題:有一廚師A,看到他的仇人C,剛好來店裡面吃飯,就在C的餐點裡面下毒, 新來服務生B不知情,不小心把該給C的餐點端給了另一位客人D,導致D食用後死亡 兩題相對照之下,那麼本題的回答 A成立"間接殺人未遂正犯"與"間接過失致死罪"????? 可是又看到同書的第66頁,間接正犯不可能成立過失犯。 所以這題最終的回答,只能成立間接殺人未遂正犯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9.206.224 ※ 編輯: volvos70 來自: 218.169.204.66 (11/01 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