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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開始的,我們很天才的刑分老師給我們出了期中考題 可是,接下來兩個星期老師都有事 所以,拿到期中考卷是兩個星期以後的事情了... 但是,他出了一個很怪的問題,把我們大家給弄傻了 人家說最簡單的問題最難... 以上是前提,題目如下: 甲為某國立大學附設醫院院長,也是醫學系的教授, 某次期中考前,醫學系的學生乙害怕不及格,其又深知甲好古董的蒐集, 乙遂送一明代的青花瓷給甲,甲遂講考題洩漏給乙,問甲該如何論罪? 好吧,我們剛好教到賄賂 所以,我個人以為老師是想出個送分題,考考我們公務人員的身分 不過,寫完甲公務人員的身分之後要怎麼把題目寫下去阿? 還有,甲在洩漏考題的時候應該不是公務人員的身分吧? 越討論越心虛,所以上來討教一下 請各位指教,不好意思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175.184
verdammt:就院長的部分是行政職,所以具有公務員身分 (應該吧) 11/17 14:45
everstar:所以跟上篇文也是一樣? 作業文?XDD 11/17 17:02
everstar:國立大學的院長/教授 均是公務員 11/17 17:03
everstar:公立國中小老師也是公務員 11/17 17:03
everstar:應該是違背職務收賄賂罪?!XDDD (有這條嗎?@@") 11/17 17:05
嗯,不好意思 因為目前還在期中考週,等我考完(星期四) 我會補上自己的意見,不過現在先暫緩 (因為我很怕寫錯被罵) 然後,有違背職務的收受賄賂罪 可是,現行規定的公務人員只有學校的行政人員吧? 他在洩漏考題的時候,應該是以教授的身分吧? 教授不是行政人員,而且他在洩漏考題的時候也不是在行使公權力 所以應該不具備公務人員的身分吧? 我答題的時候,是先論述甲公務人員的身分 結論我認為甲不具有公務人員的身分,所以他的行為不是刑法上的行為 故無法論述罪責 可是跟同學在討論的時候出現了跟everstar大大一樣的說法 以致於對自己的看法非常沒有信心 才會希望可以藉由這個版,讓大家來講一下自己的看法 順便釐清我不太清楚的觀念。 以上補充。 ※ 編輯: nighshow 來自: 118.169.161.23 (11/17 18:23) ※ 編輯: nighshow 來自: 118.169.161.23 (11/17 18:23)
s81250:其實這題真的不怪!很正常的題目!你不要把題目想得太複雜 11/17 19:02
s81250:回到刑法第十條去看!!到底是不是公務員!不要看新法 看舊法 11/17 19:02
s81250:依法令從事於公務 11/17 19:02
s81250:再去看新法的第十條 去判斷到底是不是公務員! 11/17 19:05
s81250:三樓那位的東西實在是有疑問的!不值得採之! 11/17 19:16
s81250:難道 馬英九尿尿的時候 是公務員嗎? 11/17 19:16
s81250:你似乎沒搞懂 "刑法上"定義公務員的用意在哪 11/17 19:17
s81250:我們會說他是行政法上的公務員 但不是我們刑法關心的對象 11/17 19:21
everstar:三樓??? 請問是在說我嗎? 11/17 23:41
yisheng7869要求本人把他剛剛的推文都刪掉,所以我就刪了... 我並沒有不贊同他的說法 也沒有要故意刪除人家的推文 以上說明。 ※ 編輯: nighshow 來自: 118.169.161.23 (11/18 00:40)
everstar:他的說法? 說了什麼@@ 我錯過了 11/18 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