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erdammt:就院長的部分是行政職,所以具有公務員身分 (應該吧) 11/17 14:45
→ everstar:所以跟上篇文也是一樣? 作業文?XDD 11/17 17:02
→ everstar:國立大學的院長/教授 均是公務員 11/17 17:03
→ everstar:公立國中小老師也是公務員 11/17 17:03
→ everstar:應該是違背職務收賄賂罪?!XDDD (有這條嗎?@@") 11/17 17:05
嗯,不好意思
因為目前還在期中考週,等我考完(星期四)
我會補上自己的意見,不過現在先暫緩
(因為我很怕寫錯被罵)
然後,有違背職務的收受賄賂罪
可是,現行規定的公務人員只有學校的行政人員吧?
他在洩漏考題的時候,應該是以教授的身分吧?
教授不是行政人員,而且他在洩漏考題的時候也不是在行使公權力
所以應該不具備公務人員的身分吧?
我答題的時候,是先論述甲公務人員的身分
結論我認為甲不具有公務人員的身分,所以他的行為不是刑法上的行為
故無法論述罪責
可是跟同學在討論的時候出現了跟everstar大大一樣的說法
以致於對自己的看法非常沒有信心
才會希望可以藉由這個版,讓大家來講一下自己的看法
順便釐清我不太清楚的觀念。
以上補充。
※ 編輯: nighshow 來自: 118.169.161.23 (11/17 18:23)
※ 編輯: nighshow 來自: 118.169.161.23 (11/17 18:23)
→ s81250:其實這題真的不怪!很正常的題目!你不要把題目想得太複雜 11/17 19:02
→ s81250:回到刑法第十條去看!!到底是不是公務員!不要看新法 看舊法 11/17 19:02
→ s81250:依法令從事於公務 11/17 19:02
→ s81250:再去看新法的第十條 去判斷到底是不是公務員! 11/17 19:05
→ s81250:三樓那位的東西實在是有疑問的!不值得採之! 11/17 19:16
→ s81250:難道 馬英九尿尿的時候 是公務員嗎? 11/17 19:16
→ s81250:你似乎沒搞懂 "刑法上"定義公務員的用意在哪 11/17 19:17
→ s81250:我們會說他是行政法上的公務員 但不是我們刑法關心的對象 11/17 19:21
→ everstar:三樓??? 請問是在說我嗎? 11/17 23:41
yisheng7869要求本人把他剛剛的推文都刪掉,所以我就刪了...
我並沒有不贊同他的說法
也沒有要故意刪除人家的推文
以上說明。
※ 編輯: nighshow 來自: 118.169.161.23 (11/18 00:40)
→ everstar:他的說法? 說了什麼@@ 我錯過了 11/18 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