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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hair (瘡瘡)》之銘言: : ※ 引述《hs520 (hs)》之銘言: : : 如題 : : 翻了刑法通論很久 : : 似乎找不到林山田師對於刑法謙抑性的看法 : : 諸如 偷一顆蘋果、摘一朵小花 等等... : : 似乎沒有看到林師使用謙抑性的方式來除罪 : : 似乎也不同意所謂"可罰違法性"的說法 : : 而似乎認為其當用刑事程序法或刑事立法之方式解決 : : (十版上冊p.310) : : 是否有誤? : 因為在留德學者的觀念裡,違法性只有「質」的問題,並沒有「量」的高低,有違法就是 : 有違法,並沒有「一點點違法」這種概念;相反,留日學者就認為違法性有量的,所以才 : 會提出「可罰的違法性」這個概念。 : 基於留德學者認為違法性並沒有量差的問題,所以對於侵害利益極為微小的案子(例如74 : 年判例所述的侵佔空白信紙一張),他們才會認為無法透過違法性來解決,只能透過訴訟 : 法上的規定,例如微罪不舉的不起訴或是緩起訴處分解決。 當然留德學者大部分都這麼主張沒錯,不過也涉及到個人立場不同而不同 像吳耀宗教授在他的文章內就指出了,完全無涉「量」的去觀察違法性其實還滿不妥當的 黃榮堅教授則認為應該移到有責性這層次來判斷 (一方面也是因為二階論者沒有違法性的概念) 那當然,隨著時代進展,檢察官誤將這種只犯微罪的被告直接起訴的案子也開始出現 才不久前就有新聞報導出,就有兩個老公公老婆婆只是偷了一點小東西就遭起訴 《30元竹竿被起訴 阿嬤紅眼眶》 《偷7根竹筍 老翁判刑7月》 所以......只純粹依賴刑事程序法規定,依賴檢察官一己之念,沒有配套措施 去解決這樣的問題也有疑問 可罰違法性最大的問題應該是他的標準很模糊,容易造成法官裁量空間過大 法官如果用一句「依照社會通念」幾乎就能決定有罪無罪了,這才是問題所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93.47 ※ 編輯: stre1654 來自: 140.119.193.47 (01/29 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