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ujesus (台大男四舍)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民法] 第三人善意的限制與否
時間Fri Dec 9 13:24:32 2005
※ 引述《panda101 (ㄌㄘㄓ大王看起來好厲害)》之銘言:
: 這是關於911有一天在msn上提的問題
: 不過當天他不懂我在說什麼~~
: 我的意思是
: 比較無權代理(169)與無權處分(801,948)善意第三人的善意
: 無權代理有善意需無過失之限制
: 無權處分則無 這樣區分的道理何在?是有一定目的下加以做的類型化區分或是一法律漏
: 洞?
: 若要就一問題加以區分類型化 必要有一定區分的道理
: 類型之區分是為了一定之目的而取捨特徵
: 在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規範需要
: 如同就人 可以在不同標準下區分為男人 女人 小孩 成年人 有錢人 窮人...等
: 在侵權行為時 會就成年 小孩加以區分 但不會就人區分男人 女人
: 因為男女並不是侵權行為所要考慮的規範目的
: 加以類型化不同區分一定是為了某種規範目的的需要
: 那回到之前的問題 為何代理之善意無過失之限制 處分則無
: 區分的道理何在?
: 我的觀點是由本人因此所負的責任輕重不同所做的區分
: 在無權處分的情形 本人所損失的就是那個物 那價值是固定的一個數字
: 然而 在無權代理的情形 負授權責任時 若給付不能時 所負的契約責任是不確定的
: 也就是說 契約責任相較於物的責任 契約責任會比較重 需要負責到底
: 人家有多少損失你就要賠多少
: 所以在負契約責任就善意的部分再加以限制原因在此
: 一言以蔽之
: 負的責任大那要件就比較嚴格 負的責任小 要件就比較鬆
: 如同在嗣後瑕疵 物的瑕疵責任與不完全給付競合的情形
: 瑕疵擔保責任責任要件是無過失 但責任也比較輕 不完全給付責任較重 但要件是可歸責
: 相反的 嗣後瑕疵 在權利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競合的情形
: 都是同樣負相同的履行利益賠償責任 一個要件無過失(較寬鬆)一個要件較嚴格(可歸責)
: 要件嚴的就會排斥無過失責任 (要件多一個 構成特別規定)
: 那至於為何契約責任負的責任會較重
: 看人保 物保就很清楚了
: 人保要負完全的責任 物保最多損失的就是那個抵押物
這個問題,依照本人的理論是有問題的。
代理行為和處分行為就相對人是否有所過失之問題之界線相當模糊。其中可以肯定的是
代理行為的相信必須善意無過失,但是在處分行為之信賴沒有這樣的規定。
這個的前導法理是什麼?本人提倡社會信賴的理論,這個信賴是基於對人的一種假定;
就是讓他能夠平衡的去追求要不要信賴別人來做成行為的一種假定。那如果選擇信賴了
就保護他。這個我好久以前就已經提倡了,當時的日本跟德國都沒有,那這個還把他介
紹到日本去炫燿有沒有。
所以這個民法要學好,不能只有銅的意志,那我說鐵的意志也不夠,要有鋼的意志。
訓練意志最好的方法就是起來慢跑,早上4點就起來,這個一定要知道。上面講的這些新
的學說都是我在跑步的時候想到的。那這個我太太還在旁邊跟者我跑,拿著筆記把我講
的話給抄下來,這些創新的學說就這樣出現了。
所以剛剛整理剛剛那跟爭點就是社會信賴的理論,在本人的學說下118條的無權處分沒
有過失條款是有問題的,他把擬制性的需求給忘了。時間不多,我只能寫到這裡,那我們
今天就享受到這裡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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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00.78
推 panda101:邱聯恭大王XD 但只不過是ㄌㄘㄓ大王分封的小諸侯王 12/09 13:27
→ panda101:想不到ㄌㄘㄓ大王底下的一個小封國就看起來如此厲害 嘆!! 12/09 13:27
推 Liujesus:嘆! 12/09 13:30
※ 編輯: Liujesus 來自: 140.112.200.78 (12/09 13:30)
推 Mitmensch:ㄟ都~不要又來了拜託.....T﹍﹍﹍T 12/09 13:56
→ akira911:....................... 12/09 15:11
推 xxhidexx:邱老師上身....(邱師是我的偶像XD) 12/09 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