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olvos70 (小鳥~兒)》之銘言:
: 讀林山田老師,刑法通論,第10版
: 第124頁
: 題目:A教唆B殺C,B在視線不良的情況下,誤認D為C,而加以殺害
: 答:前略,對A而言,應屬於打擊錯誤,故A對於D的死亡結果,則應論以過失致死罪。
: 由於2005年的刑法修正以刪除未遂教唆的處罰規定,故A僅負一般過失致死罪的刑罰。
關於此部分!應該是你理解上有問題!
1.在這邊請忘記姓名!刑法271條是殺人罪不是殺C罪
B實行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且主觀上,B在為行為時知道他殺"人",他也去實現了這
個行為!具有殺人故意!
根據共犯從屬性,教唆犯應該從屬於正犯的不法階,所以A成立殺人罪教唆犯
2.如果你要引用"錯誤"的理論,那麼,在這部份是屬於等價的客體錯誤
不阻卻故意!而並非打擊錯誤
正犯不阻卻故意。按共犯從屬性,A也成立了殺人罪教唆犯
: 對照此題,我自己也想到的問題
: 問題:有一廚師A,看到他的仇人C,剛好來店裡面吃飯,就在C的餐點裡面下毒,
: 新來服務生B不知情,不小心把該給C的餐點端給了另一位客人D,導致D食用後死亡
: 兩題相對照之下,那麼本題的回答
: A成立"間接殺人未遂正犯"與"間接過失致死罪"?????
: 可是又看到同書的第66頁,間接正犯不可能成立過失犯。
: 所以這題最終的回答,只能成立間接殺人未遂正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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