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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s520 (hs)》之銘言: : 如題 : 翻了刑法通論很久 : 似乎找不到林山田師對於刑法謙抑性的看法 : 諸如 偷一顆蘋果、摘一朵小花 等等... : 似乎沒有看到林師使用謙抑性的方式來除罪 : 似乎也不同意所謂"可罰違法性"的說法 : 而似乎認為其當用刑事程序法或刑事立法之方式解決 : (十版上冊p.310) : 是否有誤? 因為在留德學者的觀念裡,違法性只有「質」的問題,並沒有「量」的高低,有違法就是 有違法,並沒有「一點點違法」這種概念;相反,留日學者就認為違法性有量的,所以才 會提出「可罰的違法性」這個概念。 基於留德學者認為違法性並沒有量差的問題,所以對於侵害利益極為微小的案子(例如74 年判例所述的侵佔空白信紙一張),他們才會認為無法透過違法性來解決,只能透過訴訟 法上的規定,例如微罪不舉的不起訴或是緩起訴處分解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y dajidali‵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1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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