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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者:吳從周 一:單純沈默與默示有何不同?何時單純沈默可以被認定為默示? 二:請求權作為消滅時效的客體,是否有例外排除罹於時效的適用? 三:1:未滿七歲的甲,其父贈予其房屋一棟。   2:甲公司董事A,於乙簽約時,趁機偷了乙的古董花瓶。   3:甲於乙約定,若半年之內乙與丙結婚,便解除其對乙之債權。 4:忘了   試說明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4.97
iamshaq:對要轉法律的人幫助很大...多謝 211.72.203.6 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