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ccu:真好可以邊賺P幣加用功一舉兩得~~ 推140.123.225.107 01/04
※ 編輯: ilovesumika 來自: 61.71.102.1 (01/04 22:09)
※ 編輯: ilovesumika 來自: 61.71.102.1 (01/04 22:11)
剛剛去上廁所順便剪指甲,所以先把文章存入,賺P幣以外也是怕突然斷線。
現在繼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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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王永慶買房子三百萬,土地兩百萬,土地無效但房子有效?通說:原則適用上半
段,除非當事人意思是除去無效部分其他部分仍要他有效。但當事人意思一定有爭執
,一定講對自己有利的,應以客觀事實判斷。
在此例:一般人買房地,是為了要住,缺房子或缺土地都是不行的,房地是無法分的。
空有房子無土地有何益處?所以缺一,即為無效。適用前段。
但,例如房地產不景氣,我眼光獨到,買地囤積,都是甲的,A向甲買這三筆土地,要蓋
大樓,一千萬,兩千萬跟五百萬。其中一個土地有問題不能買,例如說農地,但另兩塊
是建地,這樣的話是用前段全部無效?還是後段的部分有效?如果剔除掉後面那塊土地
仍然可以蓋大樓,不受影響,那就是後段(一部無效)。
可是如果缺這塊地就不行,就適用前段(全部無效)。
舉例:甲是已婚之男性,乙是未婚之女性,甲看乙長的漂亮,提議同居,表明有家室,
既然乙沒有名分,那就要求金錢,要一個房屋,要求先移轉房屋所有權。
甲乙間法律行為有幾個?兩個
1.贈與(贈送房屋的贈與契約,是附條件---也就是同居---的贈與,亦有學者認為不是
附條件而是附負擔的贈與)
2.所有權移轉(過戶)
贈與有無效力?贈與本身有無違反公序良俗?無。法律有無禁止贈與?無。
但附有條件或負擔(同居)呢?最高法院:已婚之人與未婚之人約定同居是違反善良風俗
,依72條無效。這個條件(或負擔)是贈與契約的一部份,這樣要適用前段的全部無效?
還是後段的剔除一部份的一部無效其他有效呢?
若用上半段:若不同居就不送你。若用下半段:就算不同居也會送你,但有人有這個慷
慨嗎?所以其實這兩者是不能分開的,用上半段的一部無效就全部無效。
約定同居之條件: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贈與: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
很多人都寫成「整個契約違反公序良俗無效」,這樣不精確。會扣分。
舉例:我去買豬公來參加比賽,十萬塊,還有鯉魚一萬塊(掛脖子上)跟鳳梨(含在嘴
裡)五千塊,後發現鯉魚是保育動物,買賣無效,那麼是否全部買賣都無效?
有認為:缺一不可,這樣就全部無效。
有認為:豬公是主要的,其他配件可有可無沒關係。
一般而言,豬公才是重要,是「豬公比賽」又不是鯉魚比賽,故用後半段。
以上是一部無效與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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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堂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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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雙重專長的重要性。)
無效:111~113只剩下111有用。
失其效力:99條並非無效,無效是自始不生效力,失其效力是已經生效,但等到情事變
更後,再當然往後喪失效力,並非自始無效。
撤銷(得撤銷、撤銷權)定義:法律行為有瑕疵,由有撤銷權之人以意思表示或法院宣
告使其溯及喪失效力。
瑕疵:(錢國成教授「我的牙齒」的笑話)
1.瑕疵限於法定,不得由當事人約定瑕疵而來撤銷法律行為。
2.得撤銷的法律行為是「已生效」,所以才會來撤銷,無效之法律行為不待撤銷。
(王澤鑑說244條有一個特殊例外可以撤銷無效之行為,是少數說,其他學說實務不贊同
,不必理他。)
無效行為若起訴要求撤銷,法院定會駁回。
3.撤銷之方法(廣義):
a.以意思表示來撤銷(狹義)
b.法院宣告撤銷(形成之訴)
廣義撤銷是具備ab,狹義撤銷是只有a,理論總則的「撤銷」是狹義的(116應以意思表
示為之)。但實際上,光就民總來講卻不是,EX:56「.....請求法院撤銷.....」。
雖然116採狹義撤銷,但在民總實際上採廣義的。當事人意思表示外,也要法院宣告。
何時當事人以意思表示?何時以法院判決撤銷?理論上,大事讓法院撤銷,小事就讓當
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但何謂大事?何謂小事?難判斷易起糾紛,故應以「法有明文讓
法院撤銷」來決定,除此以外皆由當事人意思表示為之。
為了貫徹這一點,可由當事人意思表示撤銷者,不得訴請法院宣告撤銷。
反之,須由法院宣告撤銷者,不得由當事人意思表示撤銷。因此後衍生出「形成之訴須
限於法院有明文規定始可提起」。
有明文規定要訴請法院撤銷者,EX:
56第一項
74條第一項暴利行為
244條詐害行為
989~997婚姻之撤銷
沒有明文的:
88意思表示錯誤
92意思表示被詐欺脅迫。今天若我被騙而高價買便宜的人工鑽石,要撤銷買賣者,沒特
別講,就只要意思表示即可
4.撤銷是單方行為,不需要相對人同意
有問題:若五個人一起買一頭牛,那頭牛是三人共有的,賣方三人,買方五人,後來發
現被騙了,是要一對一即可,還是要全體對全體?116:只說對相對人為之,但沒說如果
多數人該如何撤銷。
法律漏洞:應規定而未規定。需看相類似法律有無規定。法官不得說法律未規定而拒絕
審判。性質相類似的「解除」(規定在債編,其實也應該規定在總則才對),類推適用
258第二項,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以意思表示為之......若有數人,由其全體對其全
體為之。
也就是說,我們五個人對他們三個人來撤銷才行。除非像56第二項特別規定。
5.撤銷是「溯及」無效,不是「往後」喪失效力
甲在90年2月1號被乙詐欺,贈與珠寶且交付,一個贈與債權契約行為,一個移轉所有權
的物權行為,乙90年5月1日賣且交付給不知情的丙,結果91年3月1日甲被雷擊中,靈台
清明了,發現被詐欺,立即撤銷。撤銷是撤銷甲乙之間的贈與跟移轉所有權,溯及90年
2月1日溯及喪失效力。
那乙是無權處分,事後甲不承認就無效,丙無法取得所有權,因為撤銷是溯及無效,所
以92第二項規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就是因為他是溯及無效,會影響到交易安全。
例外:若我今天被莉莉騙了,他騙我說她很勤勞我才娶她,結果發現她很浪費,我撤銷
是在半年後,有生小孩,有以夫妻身份作的法律行為,請問這是溯及喪失效力嗎?
故998,特別例外規定婚姻撤銷往後失效,在撤銷之前以夫妻身分做的行為都有效。
114以下皆是法律行為。自然人失蹤,死亡宣告(8),宣告禁治產,撤銷禁治產宣告,
這些是「非法律行為的撤銷」。因為這些都是事實。
白痴考題:無效跟得撤銷有何不同?不講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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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82(限制行為能力人......)、171(無權代理)、
定義:法律行為尚未發生效力前,阻止其發生效力。
有些模糊地帶的:107之撤回。代理權撤回?怎樣撤?授予怎樣撤回?EX懸賞廣告貼出
去,中途反悔而「撤回」?
授權他人買地,限制只能在1000萬以內買,是對代理權的限制,仍然有代理權。
若授權他賣機器,結果發現他只會賣豬腳,要「撤回」?
(第一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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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7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