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kool:推~~好偉大..雖然我不是法律的QQ" 推 61.216.126.157 02/17
上次講到死亡宣告,權利能力之結束,以下講行為能力。
能力:資格,地位。
行為能力:能依照自己意思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能依照自己意思去做有效法律行
為的資格。現行法分三個:
1. 完全行為能力
2. 限制行為能力
3. 無行為能力
所有題目如果沒特別說,裡面的人都是完全行為能力。不然弄一堆假設是會寫不完的。
完全行為能力人有二:成年人,與未成年但已婚者
成年人:滿二十歲為標準。從13條第二項:未成年人已婚有行為能力,反面解釋可得知
成年人有行為能力。設定成年年齡各國不同。有的20,有的18。我國立法是因為以周朝
為準。但古代營養不良,資訊不發達,跟現在差很多,所以以周朝為準不當。何況刑事
責任比較嚴重,都以18歲當完全刑事責任了,比較嚴重的刑事都18了,比較輕的怎麼要
20?所以通說認為可以改。
未成年人已經結婚者:
未滿20歲就是未成年。「滿」這個字包含本數,以上以下也包含本數。那如果5歲結婚算
嗎?不算。司法院解釋認為這裡是7歲以上未滿20歲。但,如果8歲結婚呢?竟然有行為
能力耶!所以部分學者認為7歲以上結婚有行為能力是不妥的,應配合980條:男18女16
結婚才應該有行為能力。才能達到保護未成年人的立法本意,但實務上不採。
「結婚成年制」與「親權宣告停止制」:
‧結婚成年制:結婚了就通通都有行為能力了,不用再特別看他們精神狀況。我國採
之。不過概念上必須清楚,結婚後未成年人並非變成成年人,而是具備行為能力。
‧親權宣告停止制:個案審酌。
未成年人有可能:
1. 離婚
2. 喪偶
3. 婚姻撤銷
則行為能力如何?實務上認為上面三種情況發生,結婚事實仍然存在,仍然具備行為能
力。除非結婚時,未達法定婚齡,且婚姻被撤銷,那麼被撤銷後,回復為限制行為能力
。因此:
1. 我19,女17,我們結婚,後來他死了,我有行為能力。
2. 我19,女13,我死了,他還有行為能力
3. 我19結婚,婚姻被撤銷,我還是完全行為能力
4. 我16結婚,婚姻被撤銷,回復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學者覺得不滿,司法院說就是這樣,你想怎樣?學者仍然不滿。
無行為能力:所有法律行為都不發生效果。無法為有效法律行為之人。有兩個:
1. 未滿七歲
2. 禁治產
未滿七歲:
未滿七歲之人如果搭公車?打電話?寄信?都無效那很麻煩,所以特別法的電信法郵政
法規定所有人寄信打電話均視為有行為能力。所以當初剛開放0204的時候,一分鐘約120
以上,幼稚園小朋友好奇打兩小時,帳單兩萬多,可否拒付?實務上有的會就不收了,
但按電信法是不行的。未滿七歲兒童打色情電話,父母不能拒付。
但如果是別的法律行為,如理髮?吃飯?搭公車?仍然會製造困難,所以德國學者提出
了事實上契約關係。傳統理論153:契約是由要約跟承諾所構成,承諾跟要約都是意思表
示。所以契約是兩個對立的意思表示一致來成立的。因此,任何任何要約承諾的意思表
示無效就會導致契約不成立生效。而其中一方是無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無效,那就不
會成立有效契約,這是傳統的理論。
德國學者提出新見解:不一定要有意思表示,只要事實上為了訂定契約而有所接觸或有
所利用,這樣就可以成立生效。
EX:停車場停車每小時200元,有一個人開賓士進來,停霸王車,那按照傳統理論契約沒
有成立生效,只能用侵權行為或是不當得利請求,但是按這個學者,事實上有利用了,
停車契約仍然成立生效,是事實上的契約關係。
若按照這見解,就解決了無行為能力人的問題,但是這只是學者理論,在德國最高法院
並未普遍性採用,只有個案選擇性的採用,所以在我國,僅供參考。
禁治產人:
1. 禁止治理自己財產事業之人。定義:「精神障礙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法院因一定之
人聲請,宣告其為無行為能力之人」。立法理由一方面原則上保護禁治產人,二方面也
等於間接保護交易安全。私益為主,公益為輔。不像死亡宣告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為主
。所以是列舉,而非死亡宣告是以概括規定。
2 . 75條後段已經有規定了心神喪失或精神錯亂為意思表示也是無效。既然有規定了,
又為何要規定禁治產宣告制度?有何實益?有宣告適用上半段,沒宣告適用下半段,實
益在於:民訴上舉證責任之所在就是敗訴之所在。誰負舉證責任,誰就容易敗訴。今天
我被宣告禁治產,精神錯亂,我去買土地,我要不要舉證?不需要。一經宣告就是無行
為能力人,不用舉出證據證明行為時精神狀態。但假如我沒宣告,買土地,想主張買賣
無效,就必須證明行為時精神錯亂心神喪失。所以這舉證責任就決定了訴訟勝負。
禁治產要件:
1. 必須精神有障礙。精神狀態有二:
(1) 心神喪失或精神錯亂:程度上較嚴重。對外界事物完全欠缺判斷能力。
(2) 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對外界事物有判斷能力,但明顯遜於常人。敬禮回
禮的故事。
後天的或一時性的心神喪失也可以。所以法條有規定自己也可以聲請。
2. 要一定之人聲請:法院不告不理,必須本人、配偶、最近親屬兩人(無親等限制)以
上、檢察官。理論上要有順序,但實務上說是獨立聲請權,有點不妥,因為個人利益之
保護重於公益才對。
3. 需法院宣告
‧所為行為無效,縱然回復正常也是一樣。通說認為不適用於身分行為,只適用於財產
行為。996:結婚時當事人之一方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精神錯亂之人得在回復後六
個月內撤銷。假設現在梁詠琪神經病,我明知卻還是願意娶他,這時你們要被我這種癡
情人所感動。所以996,鼓勵深情。撤銷與否由他決定。這是深情條款。但如果兩個都神
經病,那就無效,沒有結婚意思。
白痴考題:何謂行為能力?權利能力?不同之處?太簡單了不去講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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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之保護:人之所以為人所必須具備的權利。各國立法例有二:
1. 一般保護規定:所有人格權通通列入保護,一個法條就把所有人格權通通列入。所有
人格權通通一律平等。優點是保護周到,但缺點是有不分輕重之虞。
2. 特別保護規定:列舉的。有寫出來的才算。如果沒有寫出來,就不能請求損賠以及慰
撫金。
我國:18條第二項: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才能請求損賠以及慰撫金。所以原本應
該是特別規定。當時是19姓名權,192~195生命身體健康自由這幾個特別保護規定。184
有爭執,王說是。
88年修改債編,195條,原本只有四個,但後來全部都可以請求損賠以及慰撫金。因此195
修改後採一般保護規定。那18條第二項呢?不用理他。總則是特別保護規定,債編是一
般保護規定,以後要修改總則應該把18第二項以及19刪掉。
195雖然是一般保護規定,但還是有區分,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姓名隱私貞操直接可以請求
慰撫金;如果其他人格權,要「情節重大」才能請求慰撫金。所以雖然是一般保護規定
,但是有分輕重。
現行法:總則有保護規定,債總也有保護規定。因此192~195屬於實質總則範圍,債總保
護規定,依照學者見解分成一般保護規定跟特別保護規定,實際我國民總本來就是特別
保護規定,不妥。也有人考:積極保護規定?消極保護規定?得......就是積極,不得
......就是消極。所以16、17就是消極,18、19是積極保護規定。亂考。
一般保護規定:18第一項。「防止侵害請求權」以及「排除侵害請求權」。
1. 所有人格權都可以適用。例如我在家作裸體日光浴,被偷拍照片,登在裸男雜誌封面
大力促銷,我是肖像權被侵害。隱私權?怪怪的。隱私權是真實的,但不想讓別人知道
。例如我被很多人拋棄,不想讓別人知道,有人把他張揚,就是隱私權被侵害。如果沒
有,非真實的,那是名譽權被侵害。所以拍裸照?不太像是隱私權被侵害,比較傾向是
名譽權被侵害,因為我平常道貌岸然,非常正經,卻被拍裸照......
電視常常演街頭整人,這是肖像權,至於名譽權?如果主題內容有侵害名譽,那就是。
但如果只是未經過他人同意,特別拍他,那就是侵害肖像權,如果不是以他為主角,而
只是背景剛好拍到,就不是侵害。
承上題,我肖像權與名譽權被侵害:
‧回收雜誌:排除侵害
‧銷毀底片:防止侵害
‧顧客已經買了雜誌呢?有問題,顧客本身有無侵害?如果只是個人觀賞,沒有,除非
他拿去到處散佈。
特別保護規定分兩個:
1. 18第二項:損害賠償以及慰撫金請求權,本條不能直接作為請求權基礎,非獨立請
求權,要有其他特別規定,如19、184、192~195。
184的權利是任何權利,包含財產權、非財產權、人格權與身分權。但限於財產上損害
。所以我受傷,送醫費用,是財產上損害。或公布我裸照害我被解雇,也是。不得已把
184列進去,其實應該等於一般保護規定。
通說:損賠→財產上。慰撫金→非財產上。都需要法律特別規定。
2. 19姓名權:
(1) 包含筆名化名花名藝名等等。所以我假冒金庸之名賣小說,侵害姓名權,以及著作
人格權(特別規定)。所以我們去照相館照相,沒有特別約定那著作權就是照相館的,
著作權法19條。
(2) 受侵害要不要故意過失不法?例如老師叫白嘉治,故意喊他敗家子(不當發音或不
當使用皆可)。如果我叫做小白,朋友都叫我小白,樓上有一個小姐我們互不認識,有
一天聽他一直叫「小白,來~小白,乖~」,後來發現那是一隻狗,有無不法?沒有,
因為狗叫小白很正常。
那如果柯賜海養狗,把狗取名為陳水扁,有侵害姓名權,故意且不法。通說不必有故意
過失不法,但王澤鑑認為19條構成要件不足,應該用184作為基礎,所以應該還是要有故
意過失不法。否則連比較重要的生命權被侵害都要不法要件了,比較輕微的姓名權竟然
不用不法就可以請求賠償?輕重失衡。
(3) 可請求法院除去侵害:其實18第一項已經有規定了,何必重複規定呢?又只重複了
一半,本規定不知有何價值。
(4) 可請求損害賠償:財產上的。那如果柯賜海故意這樣叫,被害人精神很痛苦,可否
請求慰撫金?19未講可否請求,最高法院說:19所寫的損害賠償是指慰撫金,而非財產
上損賠,他說本來就可以按照184請求財產上損害,為了讓19有意義,所以19是指慰撫
金......。
王澤鑑之例:甲是玉女明星,簽約1000萬拍純情連續劇,乙偷拍甲洗澡裸照,刊登在雜
誌上,大賺3000萬。害甲被換角,且精神甚為痛苦。甲對丙可請求:
(1) 甲:肖像權、名譽權被侵害,這兩者都是人格權,被故意不法侵害
a. 18上半段排除侵害請求權,要求期刊回收銷毀。當然已經賣出的不得要求回收。
b. 18後段防止侵害請求權,可要求銷毀底片版模。
c. 被換角,導致片酬1000萬損失,184第一項前段
d. 精神上痛苦:195第一項前段。
丙賺3000萬,可否請求?依據?王澤鑑說:179不當得利。丙受有利益,甲受有損害。但
最高法院認為:得利固然要有,他受損者也要受有損害。你本來就不想拍裸照,請問你
有何損害?一定要被害者本身有利用的計畫,例如他本來就計畫拍裸照賺錢,結果竟然
先被偷拍販賣,結果導致他的寫真集賣不出去。但甲本來就不想拍,所以最高法院認為
不可。但在英美有懲罰性損賠概念。而我國只有消保法有懲罰性損賠概念,所以本題無
法用懲罰性損賠概念叫他吐出來,所以王澤鑑才會認為應用179不當得利,否則無異於鼓
勵大家侵權,他3000萬賠了1000萬跟精神痛苦頂多一兩百萬,還淨賺快要2000萬呢。但
按最高法院看法,甲未受損害,不能用不當得利請求3000萬部分。以上是19條應注意的
地方。
第二個相類似的例子:甲有一個15歲的未婚之女兒A,被乙誘拐離家出走在外同居,甲尋
找女兒花費50萬才尋獲,乙拒絕交出A。甲甚為心痛。請問甲對乙有何請求權?
1. A是未成年子女,父母對子女有親權,身分權被侵害:
a. 通說類推適用18條第一項上半段排除侵害請求權,命乙交出A
b. 可否下禁制令?例如叫他們不准來往保持距離?家暴法?並非家的成員,也無暴力,
會有疑問,不行。似有漏洞。如果我被莉莉每天跟蹤,可否下禁制令?不可。家庭成員
可以禁止,不是家庭成員竟然只能祝福?保護不周。而且規定五十公尺,如何判斷?美
國:設定感應器在住家或公司外50公尺,靠近就會響。
c. 花費五十萬,可依184第一項前段請求。此處因果關係較寬,在一般情況會引起這樣
的損害這樣就夠了。例如卡車不慎撞死孫子,祖父看了心痛而死,這樣有因果關係。
d. 精神上痛苦?直接適用195第三項。
(中間下課)
自然人以下還有住所,但太簡單了,自己看。
自然人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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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條文多,但最不重要。因為都有特別法,公司有公司法,銀行有銀行法,保險公
司有保險法等等。考試時很難只考總則不觸及特別法。
法人定義:除了自然人之外,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社會組織體(組織體說)。
法人種類:公法人與私法人。私法人又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又分公益性
質與營利性質。
公法人定義:依據公法成立的法人就是公法人,依據私法成立的就是私法人。
公法:勉強可說行使規範國家統治權的法,就是公法。所以中華民國是公法人。江南案
求償是中華民國第一個變成被告的案件。代理孕母案件,打官司費用太高,雙方都不堪
訴訟。
台北縣?公法人。若國有土地被縣占有,可以告。
1. 政府機關如法務部?監察院等等,是公法人?理論上應該是公法人的機關。就像是人
的手腳不會是人一樣。如果陸軍總司令部侵占我土地,我要告陸軍總司令部還是中華民
國?應該是中華民國,但是實務上說政府機關可以成為原被告。但是這不妥,因為他應
該是權利義務人的部分,而民訴40修正後符合實務上的說法。
所以公立院校如台大是公法人?不,他應該只是公法人的機關,所以公立院校均屬於公
法人的機關,並非權利義務的主體,他只是管理機關。早期公立院校認為這是侵犯學術
自由,要求成為公法人。但現在反而要求不要變成公法人,因為這樣一來公立學校不是
公法人機關,那就不編預算了,退休沒有月退......
2. 「省」是否公法人?現在精省,大法官說要看職責,他在保留範圍之內是公法人。但
我認為這不妥。
3. 鄉鎮?實務上認為是公法人。鄉鎮自治,有財產,但如果按照憲法來說最早的自治單
位是縣,現在這樣變的太過紊亂,各自為政,所以我們認為鄉鎮不應成為獨立的自治機
關,不應成為獨立的法人,就像「區」不是法人也可以很有效率。
私法人:
社團法人:以社員,即人為構成基礎。
財團法人:以捐助的財產為主。
社團財團不同(白痴考題):
1. 社團至少要兩人以上,財團只要一人。
2. 社團有意思機關社團總會,財團沒有總會,只有執行機關董事會。
3. 社團法人有營利跟公益之分,財團一定是公益。
4. 營利社團所得歸屬於社員,可分配盈餘,財團不行,必須用於公益。
5. 社團可以改變主要組織或目的或章程,有機動性;財團有固定性,組織及目的不得輕
易變動。
6. 營利社團解散剩餘財產歸還社員,財團解散剩餘財產看章程有無規定交給同種類社團
或交給政府。
財團法人:例如各種基金會。還有一些政客成立的法人。至於私立學校是獨立的財團法
人,跟公立學校不同,公立學校是公法人的機關。捐錢蓋寺廟、醫院、均都是公益。不
過要登記,否則寺廟不登記就是神壇,不是法人,個人財產而已。私人診所沒登記的話
也是個人的財產。
中途之家?捐錢出來蓋的,也是財團法人。只有執行機關沒有意思機關,所以例如寺廟
,沒有信徒大會,只有董事會。所以有一個案例,有一個教會,神職人員都是董事,跟
信徒不合,召開董事會把教會賣掉,捐給別的教會,又去那間教會擔任神職人員,沒有
得到信徒允許。所以宗教法人應該是中間法人。是捐助的財產沒錯,但是也要讓他有意
思機關。不能讓董事亂搞。所以也有信徒大會。具備這兩個特性。這是宗教法人的特別
規範,但我們這裡沒有。
公益社團法人?軍人之友會等等。但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這是什麼法人團?馬戲團。
營利的公司合作社都是。農會漁會?什麼團?是社團。公益。但農田水利會很特殊,按
特別法規定是公法人。侵吞水利款是貪污,侵吞農會存款只要不是上級特別交代,就不
是貪污,因為沒有公務員身分。但難以理解,農田水利會哪來的公權力?
以前有一個中間社團,如同鄉會同學會,禁止登記。但現在開放了。法人種類告一段落。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設立登記完畢,終於清算終了。但這邊有問題,設立登記是向主
管機關設立登記,請看25:非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成立 30: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
立。按民總施行10: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不過特別法都有特別規定。如公司法是跟
經濟部。
登記送件但尚未發給執照算嗎?按照30,登記完畢就可以。只要登記簿上有登記就可。
但公司法特別規定還要有發給執照。
清算終了:清算中還是原本的法人。但如果這是一個小公司,他有可能登記完畢後才開
始營業。若是成立銀行,要有一百億以上,公司發起人股東一千人以上,所以總要先有
個辦事處,這時尚未登記,設立中的法人,權利義務如何歸屬?如果籌備中公司,權利
義務如何了斷?通說認為用公司法的規定。
1. 公司沒有成立,等於死胎,就由全體發起人設立人負連帶責任。
2. 成立了呢?就等於活產,應當由成立後法人享有權利負擔義務,與發起人無關。但發
起人總是有好處,為了避免製造亂源,155第二項,登記後要連帶負責,公司本身當然也
是要負責。避免你成立一家公司後拍拍屁股走人,留下一堆爛攤子。
(第七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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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71.102.1
※ 編輯: ilovesumika 來自: 61.71.102.1 (02/17 11:41)
※ 編輯: ilovesumika 來自: 61.71.102.1 (02/17 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