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Transfe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上次講到死亡宣告,權利能力之結束,以下講行為能力。 能力:資格,地位。 行為能力:能依照自己意思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能依照自己意思去做有效法律行 為的資格。現行法分三個: 1. 完全行為能力 2. 限制行為能力 3. 無行為能力 所有題目如果沒特別說,裡面的人都是完全行為能力。不然弄一堆假設是會寫不完的。 完全行為能力人有二:成年人,與未成年但已婚者 成年人:滿二十歲為標準。從13條第二項:未成年人已婚有行為能力,反面解釋可得知 成年人有行為能力。設定成年年齡各國不同。有的20,有的18。我國立法是因為以周朝 為準。但古代營養不良,資訊不發達,跟現在差很多,所以以周朝為準不當。何況刑事 責任比較嚴重,都以18歲當完全刑事責任了,比較嚴重的刑事都18了,比較輕的怎麼要 20?所以通說認為可以改。 未成年人已經結婚者: 未滿20歲就是未成年。「滿」這個字包含本數,以上以下也包含本數。那如果5歲結婚算 嗎?不算。司法院解釋認為這裡是7歲以上未滿20歲。但,如果8歲結婚呢?竟然有行為 能力耶!所以部分學者認為7歲以上結婚有行為能力是不妥的,應配合980條:男18女16 結婚才應該有行為能力。才能達到保護未成年人的立法本意,但實務上不採。 「結婚成年制」與「親權宣告停止制」: ‧結婚成年制:結婚了就通通都有行為能力了,不用再特別看他們精神狀況。我國採 之。不過概念上必須清楚,結婚後未成年人並非變成成年人,而是具備行為能力。 ‧親權宣告停止制:個案審酌。 未成年人有可能: 1. 離婚 2. 喪偶 3. 婚姻撤銷 則行為能力如何?實務上認為上面三種情況發生,結婚事實仍然存在,仍然具備行為能 力。除非結婚時,未達法定婚齡,且婚姻被撤銷,那麼被撤銷後,回復為限制行為能力 。因此: 1. 我19,女17,我們結婚,後來他死了,我有行為能力。 2. 我19,女13,我死了,他還有行為能力 3. 我19結婚,婚姻被撤銷,我還是完全行為能力 4. 我16結婚,婚姻被撤銷,回復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學者覺得不滿,司法院說就是這樣,你想怎樣?學者仍然不滿。 無行為能力:所有法律行為都不發生效果。無法為有效法律行為之人。有兩個: 1. 未滿七歲 2. 禁治產 未滿七歲: 未滿七歲之人如果搭公車?打電話?寄信?都無效那很麻煩,所以特別法的電信法郵政 法規定所有人寄信打電話均視為有行為能力。所以當初剛開放0204的時候,一分鐘約120 以上,幼稚園小朋友好奇打兩小時,帳單兩萬多,可否拒付?實務上有的會就不收了, 但按電信法是不行的。未滿七歲兒童打色情電話,父母不能拒付。 但如果是別的法律行為,如理髮?吃飯?搭公車?仍然會製造困難,所以德國學者提出 了事實上契約關係。傳統理論153:契約是由要約跟承諾所構成,承諾跟要約都是意思表 示。所以契約是兩個對立的意思表示一致來成立的。因此,任何任何要約承諾的意思表 示無效就會導致契約不成立生效。而其中一方是無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無效,那就不 會成立有效契約,這是傳統的理論。 德國學者提出新見解:不一定要有意思表示,只要事實上為了訂定契約而有所接觸或有 所利用,這樣就可以成立生效。 EX:停車場停車每小時200元,有一個人開賓士進來,停霸王車,那按照傳統理論契約沒 有成立生效,只能用侵權行為或是不當得利請求,但是按這個學者,事實上有利用了, 停車契約仍然成立生效,是事實上的契約關係。 若按照這見解,就解決了無行為能力人的問題,但是這只是學者理論,在德國最高法院 並未普遍性採用,只有個案選擇性的採用,所以在我國,僅供參考。 禁治產人: 1. 禁止治理自己財產事業之人。定義:「精神障礙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法院因一定之 人聲請,宣告其為無行為能力之人」。立法理由一方面原則上保護禁治產人,二方面也 等於間接保護交易安全。私益為主,公益為輔。不像死亡宣告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為主 。所以是列舉,而非死亡宣告是以概括規定。 2 . 75條後段已經有規定了心神喪失或精神錯亂為意思表示也是無效。既然有規定了, 又為何要規定禁治產宣告制度?有何實益?有宣告適用上半段,沒宣告適用下半段,實 益在於:民訴上舉證責任之所在就是敗訴之所在。誰負舉證責任,誰就容易敗訴。今天 我被宣告禁治產,精神錯亂,我去買土地,我要不要舉證?不需要。一經宣告就是無行 為能力人,不用舉出證據證明行為時精神狀態。但假如我沒宣告,買土地,想主張買賣 無效,就必須證明行為時精神錯亂心神喪失。所以這舉證責任就決定了訴訟勝負。 禁治產要件: 1. 必須精神有障礙。精神狀態有二: (1) 心神喪失或精神錯亂:程度上較嚴重。對外界事物完全欠缺判斷能力。 (2) 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對外界事物有判斷能力,但明顯遜於常人。敬禮回 禮的故事。 後天的或一時性的心神喪失也可以。所以法條有規定自己也可以聲請。 2. 要一定之人聲請:法院不告不理,必須本人、配偶、最近親屬兩人(無親等限制)以 上、檢察官。理論上要有順序,但實務上說是獨立聲請權,有點不妥,因為個人利益之 保護重於公益才對。 3. 需法院宣告 ‧所為行為無效,縱然回復正常也是一樣。通說認為不適用於身分行為,只適用於財產 行為。996:結婚時當事人之一方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精神錯亂之人得在回復後六 個月內撤銷。假設現在梁詠琪神經病,我明知卻還是願意娶他,這時你們要被我這種癡 情人所感動。所以996,鼓勵深情。撤銷與否由他決定。這是深情條款。但如果兩個都神 經病,那就無效,沒有結婚意思。 白痴考題:何謂行為能力?權利能力?不同之處?太簡單了不去講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格權之保護:人之所以為人所必須具備的權利。各國立法例有二: 1. 一般保護規定:所有人格權通通列入保護,一個法條就把所有人格權通通列入。所有 人格權通通一律平等。優點是保護周到,但缺點是有不分輕重之虞。 2. 特別保護規定:列舉的。有寫出來的才算。如果沒有寫出來,就不能請求損賠以及慰 撫金。 我國:18條第二項: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才能請求損賠以及慰撫金。所以原本應 該是特別規定。當時是19姓名權,192~195生命身體健康自由這幾個特別保護規定。184 有爭執,王說是。 88年修改債編,195條,原本只有四個,但後來全部都可以請求損賠以及慰撫金。因此195 修改後採一般保護規定。那18條第二項呢?不用理他。總則是特別保護規定,債編是一 般保護規定,以後要修改總則應該把18第二項以及19刪掉。 195雖然是一般保護規定,但還是有區分,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姓名隱私貞操直接可以請求 慰撫金;如果其他人格權,要「情節重大」才能請求慰撫金。所以雖然是一般保護規定 ,但是有分輕重。 現行法:總則有保護規定,債總也有保護規定。因此192~195屬於實質總則範圍,債總保 護規定,依照學者見解分成一般保護規定跟特別保護規定,實際我國民總本來就是特別 保護規定,不妥。也有人考:積極保護規定?消極保護規定?得......就是積極,不得 ......就是消極。所以16、17就是消極,18、19是積極保護規定。亂考。 一般保護規定:18第一項。「防止侵害請求權」以及「排除侵害請求權」。 1. 所有人格權都可以適用。例如我在家作裸體日光浴,被偷拍照片,登在裸男雜誌封面 大力促銷,我是肖像權被侵害。隱私權?怪怪的。隱私權是真實的,但不想讓別人知道 。例如我被很多人拋棄,不想讓別人知道,有人把他張揚,就是隱私權被侵害。如果沒 有,非真實的,那是名譽權被侵害。所以拍裸照?不太像是隱私權被侵害,比較傾向是 名譽權被侵害,因為我平常道貌岸然,非常正經,卻被拍裸照...... 電視常常演街頭整人,這是肖像權,至於名譽權?如果主題內容有侵害名譽,那就是。 但如果只是未經過他人同意,特別拍他,那就是侵害肖像權,如果不是以他為主角,而 只是背景剛好拍到,就不是侵害。 承上題,我肖像權與名譽權被侵害: ‧回收雜誌:排除侵害 ‧銷毀底片:防止侵害 ‧顧客已經買了雜誌呢?有問題,顧客本身有無侵害?如果只是個人觀賞,沒有,除非 他拿去到處散佈。 特別保護規定分兩個: 1. 18第二項:損害賠償以及慰撫金請求權,本條不能直接作為請求權基礎,非獨立請 求權,要有其他特別規定,如19、184、192~195。 184的權利是任何權利,包含財產權、非財產權、人格權與身分權。但限於財產上損害 。所以我受傷,送醫費用,是財產上損害。或公布我裸照害我被解雇,也是。不得已把 184列進去,其實應該等於一般保護規定。 通說:損賠→財產上。慰撫金→非財產上。都需要法律特別規定。 2. 19姓名權: (1) 包含筆名化名花名藝名等等。所以我假冒金庸之名賣小說,侵害姓名權,以及著作 人格權(特別規定)。所以我們去照相館照相,沒有特別約定那著作權就是照相館的, 著作權法19條。 (2) 受侵害要不要故意過失不法?例如老師叫白嘉治,故意喊他敗家子(不當發音或不 當使用皆可)。如果我叫做小白,朋友都叫我小白,樓上有一個小姐我們互不認識,有 一天聽他一直叫「小白,來~小白,乖~」,後來發現那是一隻狗,有無不法?沒有, 因為狗叫小白很正常。 那如果柯賜海養狗,把狗取名為陳水扁,有侵害姓名權,故意且不法。通說不必有故意 過失不法,但王澤鑑認為19條構成要件不足,應該用184作為基礎,所以應該還是要有故 意過失不法。否則連比較重要的生命權被侵害都要不法要件了,比較輕微的姓名權竟然 不用不法就可以請求賠償?輕重失衡。 (3) 可請求法院除去侵害:其實18第一項已經有規定了,何必重複規定呢?又只重複了 一半,本規定不知有何價值。 (4) 可請求損害賠償:財產上的。那如果柯賜海故意這樣叫,被害人精神很痛苦,可否 請求慰撫金?19未講可否請求,最高法院說:19所寫的損害賠償是指慰撫金,而非財產 上損賠,他說本來就可以按照184請求財產上損害,為了讓19有意義,所以19是指慰撫 金......。 王澤鑑之例:甲是玉女明星,簽約1000萬拍純情連續劇,乙偷拍甲洗澡裸照,刊登在雜 誌上,大賺3000萬。害甲被換角,且精神甚為痛苦。甲對丙可請求: (1) 甲:肖像權、名譽權被侵害,這兩者都是人格權,被故意不法侵害 a. 18上半段排除侵害請求權,要求期刊回收銷毀。當然已經賣出的不得要求回收。 b. 18後段防止侵害請求權,可要求銷毀底片版模。 c. 被換角,導致片酬1000萬損失,184第一項前段 d. 精神上痛苦:195第一項前段。 丙賺3000萬,可否請求?依據?王澤鑑說:179不當得利。丙受有利益,甲受有損害。但 最高法院認為:得利固然要有,他受損者也要受有損害。你本來就不想拍裸照,請問你 有何損害?一定要被害者本身有利用的計畫,例如他本來就計畫拍裸照賺錢,結果竟然 先被偷拍販賣,結果導致他的寫真集賣不出去。但甲本來就不想拍,所以最高法院認為 不可。但在英美有懲罰性損賠概念。而我國只有消保法有懲罰性損賠概念,所以本題無 法用懲罰性損賠概念叫他吐出來,所以王澤鑑才會認為應用179不當得利,否則無異於鼓 勵大家侵權,他3000萬賠了1000萬跟精神痛苦頂多一兩百萬,還淨賺快要2000萬呢。但 按最高法院看法,甲未受損害,不能用不當得利請求3000萬部分。以上是19條應注意的 地方。 第二個相類似的例子:甲有一個15歲的未婚之女兒A,被乙誘拐離家出走在外同居,甲尋 找女兒花費50萬才尋獲,乙拒絕交出A。甲甚為心痛。請問甲對乙有何請求權? 1. A是未成年子女,父母對子女有親權,身分權被侵害: a. 通說類推適用18條第一項上半段排除侵害請求權,命乙交出A b. 可否下禁制令?例如叫他們不准來往保持距離?家暴法?並非家的成員,也無暴力, 會有疑問,不行。似有漏洞。如果我被莉莉每天跟蹤,可否下禁制令?不可。家庭成員 可以禁止,不是家庭成員竟然只能祝福?保護不周。而且規定五十公尺,如何判斷?美 國:設定感應器在住家或公司外50公尺,靠近就會響。 c. 花費五十萬,可依184第一項前段請求。此處因果關係較寬,在一般情況會引起這樣 的損害這樣就夠了。例如卡車不慎撞死孫子,祖父看了心痛而死,這樣有因果關係。 d. 精神上痛苦?直接適用195第三項。 (中間下課) 自然人以下還有住所,但太簡單了,自己看。 自然人結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條文多,但最不重要。因為都有特別法,公司有公司法,銀行有銀行法,保險公 司有保險法等等。考試時很難只考總則不觸及特別法。 法人定義:除了自然人之外,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社會組織體(組織體說)。 法人種類:公法人與私法人。私法人又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又分公益性 質與營利性質。 公法人定義:依據公法成立的法人就是公法人,依據私法成立的就是私法人。 公法:勉強可說行使規範國家統治權的法,就是公法。所以中華民國是公法人。江南案 求償是中華民國第一個變成被告的案件。代理孕母案件,打官司費用太高,雙方都不堪 訴訟。 台北縣?公法人。若國有土地被縣占有,可以告。 1. 政府機關如法務部?監察院等等,是公法人?理論上應該是公法人的機關。就像是人 的手腳不會是人一樣。如果陸軍總司令部侵占我土地,我要告陸軍總司令部還是中華民 國?應該是中華民國,但是實務上說政府機關可以成為原被告。但是這不妥,因為他應 該是權利義務人的部分,而民訴40修正後符合實務上的說法。 所以公立院校如台大是公法人?不,他應該只是公法人的機關,所以公立院校均屬於公 法人的機關,並非權利義務的主體,他只是管理機關。早期公立院校認為這是侵犯學術 自由,要求成為公法人。但現在反而要求不要變成公法人,因為這樣一來公立學校不是 公法人機關,那就不編預算了,退休沒有月退...... 2. 「省」是否公法人?現在精省,大法官說要看職責,他在保留範圍之內是公法人。但 我認為這不妥。 3. 鄉鎮?實務上認為是公法人。鄉鎮自治,有財產,但如果按照憲法來說最早的自治單 位是縣,現在這樣變的太過紊亂,各自為政,所以我們認為鄉鎮不應成為獨立的自治機 關,不應成為獨立的法人,就像「區」不是法人也可以很有效率。 私法人: 社團法人:以社員,即人為構成基礎。 財團法人:以捐助的財產為主。 社團財團不同(白痴考題): 1. 社團至少要兩人以上,財團只要一人。 2. 社團有意思機關社團總會,財團沒有總會,只有執行機關董事會。 3. 社團法人有營利跟公益之分,財團一定是公益。 4. 營利社團所得歸屬於社員,可分配盈餘,財團不行,必須用於公益。 5. 社團可以改變主要組織或目的或章程,有機動性;財團有固定性,組織及目的不得輕 易變動。 6. 營利社團解散剩餘財產歸還社員,財團解散剩餘財產看章程有無規定交給同種類社團 或交給政府。 財團法人:例如各種基金會。還有一些政客成立的法人。至於私立學校是獨立的財團法 人,跟公立學校不同,公立學校是公法人的機關。捐錢蓋寺廟、醫院、均都是公益。不 過要登記,否則寺廟不登記就是神壇,不是法人,個人財產而已。私人診所沒登記的話 也是個人的財產。 中途之家?捐錢出來蓋的,也是財團法人。只有執行機關沒有意思機關,所以例如寺廟 ,沒有信徒大會,只有董事會。所以有一個案例,有一個教會,神職人員都是董事,跟 信徒不合,召開董事會把教會賣掉,捐給別的教會,又去那間教會擔任神職人員,沒有 得到信徒允許。所以宗教法人應該是中間法人。是捐助的財產沒錯,但是也要讓他有意 思機關。不能讓董事亂搞。所以也有信徒大會。具備這兩個特性。這是宗教法人的特別 規範,但我們這裡沒有。 公益社團法人?軍人之友會等等。但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這是什麼法人團?馬戲團。 營利的公司合作社都是。農會漁會?什麼團?是社團。公益。但農田水利會很特殊,按 特別法規定是公法人。侵吞水利款是貪污,侵吞農會存款只要不是上級特別交代,就不 是貪污,因為沒有公務員身分。但難以理解,農田水利會哪來的公權力? 以前有一個中間社團,如同鄉會同學會,禁止登記。但現在開放了。法人種類告一段落。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設立登記完畢,終於清算終了。但這邊有問題,設立登記是向主 管機關設立登記,請看25:非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成立 30: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 立。按民總施行10: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不過特別法都有特別規定。如公司法是跟 經濟部。 登記送件但尚未發給執照算嗎?按照30,登記完畢就可以。只要登記簿上有登記就可。 但公司法特別規定還要有發給執照。 清算終了:清算中還是原本的法人。但如果這是一個小公司,他有可能登記完畢後才開 始營業。若是成立銀行,要有一百億以上,公司發起人股東一千人以上,所以總要先有 個辦事處,這時尚未登記,設立中的法人,權利義務如何歸屬?如果籌備中公司,權利 義務如何了斷?通說認為用公司法的規定。 1. 公司沒有成立,等於死胎,就由全體發起人設立人負連帶責任。 2. 成立了呢?就等於活產,應當由成立後法人享有權利負擔義務,與發起人無關。但發 起人總是有好處,為了避免製造亂源,155第二項,登記後要連帶負責,公司本身當然也 是要負責。避免你成立一家公司後拍拍屁股走人,留下一堆爛攤子。 (第七堂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71.102.1 ※ 編輯: ilovesumika 來自: 61.71.102.1 (02/17 11:41) ※ 編輯: ilovesumika 來自: 61.71.102.1 (02/17 11:43)
bkool:推~~好偉大..雖然我不是法律的QQ" 推 61.216.126.157 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