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ovesumika (拿到Qlair跟淺香唯LD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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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我的插大法律筆記---民總編 17-2(下)
時間Tue Jan 6 12:06:25 2004
適用、準用、類推適用(簡稱類推)
適用:具體社會事實,符合法律構成要件,援引法律規定賦予法律效力。三段論法,
第一段事實,第二段法律規定,第三段法律效力。
EX 982結婚,兩個自然人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健全(所有法
律行為共同生效要件)......公開儀式兩人以上證人。
EX:我跟莉莉,是活的自然人,意思表示健全,標的也適當,在公開場合有公開儀式,
有兩人證人,所以我們倆在保成補習班教室裡面拜堂成親,符合構成要件,有效。
通常適用會寫「依」或「按」。依什麼什麼規定或按什麼什麼規定,就是「適用」。就
是完全具備了這個法條的所有要件才叫適用。
若跟條文要件有不符合,就不是「適用」,最多只能類推適用(須性質相類似),而非
適用。
但是有時候連最高法院都會凸槌。425條等一下再講,經濟強者扶助經濟弱者的光芒。
對經濟弱者的保護,EX 甲是房屋所有人,跟乙成立契約90年2月1日到100年1月31日,訂
立十年契約租約,但當個人自由跟公共利益相抵觸,則個人自由會被限制。
若我把房屋租給你50年,這50年中我不會去盡量維護房子,又不是我住。你也不會把他
弄得富麗堂皇,因為房子又不是你的,所以長時間租賃不利公共利益。所以449條不得超
過20年。
那訂立10年租約沒問題,若92年1月5日甲把房子賣並過戶給丙,可以。買賣有效,移轉
所有權也有效。甲跟乙成立契約,又不是丙跟乙,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物上請求權)
應該可以向乙要求返還房屋,但立法者認為租賃的人一定是經濟弱者,要保護,所以425
條強制他們成立租賃契約,丙不能把乙給趕走。
不過如果只想到乙,沒保護到丙,丙也曾是無殼蝸牛,好不容易買房子......你無殼蝸
牛可憐,我被「剝殼」更可憐。所以有「公示原則」以保障第三人。公示原則425有二:
1.承租人佔有(老榮民探親之例---一時中止佔有,九五之尊的笑話)
2.公證(到法院公證處),但哪有人買房子還到法院去問有沒有租賃?會生爭執。
陳認為:可以在租賃時向戶政事務所登記,改為登記較為妥適
425構成要件:土地房屋同一人所有,土地房屋在租賃有效期間內同時移轉給同一個人
若甲有一間房子,賣給乙,只過戶土地,賣房屋本身給丙,房屋土地過戶給不同人。
房地分別移轉給不同所有權人,並不符合425要件,所以不應該適用425。頂多類推適用
425,但最高法院73年5月8日決議:「適用」民法425,寫錯了,應該是類推適用。
若甲乙兩人是鄰居,兩人的地是彎彎曲曲的,要蓋房子,房子不會蛇行,截彎取直,甲
的房子跟乙的房子都各用對方一部份的土地。蓋下去了,乙把房子過戶給丙,但甲丙不
合感情不睦,要求丙拆屋還地,這跟425不同,沒有租賃沒有租金,這樣頂多是使用借貸,
最多是類推適用425條,可是75年3月11日最高法院決議卻說是「適用」425條,鄰地取直
建屋適用425條,這種見解的基本法律素養不足。
第11條兩人同時遇難不能證明死亡先後,推定同時死亡。
1.自然人失蹤
2.遭遇特別災難
3.不能證明死亡先後
4.效果:推定同時死亡
王永慶與王文洋搭飛機失事:適用11條。
但如果他們倆是去山上踏青?宣告死亡何者先死?不適用11條,沒有遭遇「特別災難」
,只能類推適用11條。
第19條: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侵害並請求損害賠償。
EX 某公司盜用台積電的名稱,是法人姓名權被侵害,適用19條嗎?自然人6~24,法人
25~65,所以19條是「自然人姓名權」被侵害才適用。法人姓名權被侵害?25以下未規
定,最多只能類推適用19。
197第二項「依不當得利」
266第二項「依不當得利」
419第二項「依不當得利」
816「依不當得利」
979之一「依不當得利」(已被刪除)
若純考債編,會考「依不當得利」是什麼意思,王澤鑑竟把他解為「準用」,他說有
「構成要件的準用」跟「效果的準用」,胡扯。不去講他。
準用:法有明文援引性質相類似規定,而賦予法律效果。以往叫「比附援引」。
EX 買賣,買一副棺材十萬,他要保證這個沒人用過,權利沒有瑕疵,品質沒有缺角,
348以下到365規範買賣物的瑕疵,但如果現在不是買賣而是互易?我的牛沒問題,他要
不要擔保他的棺材沒問題?要,所以347就概括的說買賣之規定於買賣以外之有償契約準
用之。
1.準用是否是法律漏洞?不是。他只是懶得講那麼多而已。
2.準用一定要法有明文,法無明文不得準用。
3.應該統一專門用語,但「依不當得利」是準用,89條「比照」?用語前後不統一,立
法拙劣。
剛有漏講:
1.當然適用(直接適用)(解釋是適用的範圍)
例如兩個自然人遇難,直接用11。法無明文也可能直接適用,如規定「公園禁止攀折
花木,禁止釣魚」,如果我不釣魚,而把魚池水漏光再抓魚,或用網子抓,或不攀折花
木而把整顆挖走移植,這仍然是禁止,舉輕明重,仍是適用。
2.反對解釋(反面解釋)
92第二項,前項被詐欺的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請問被脅迫的撤銷能不能對抗善意
第三人?
87通謀虛偽......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那反面過來能不能對抗惡意第三人?
92第一項被詐欺跟被脅迫,第二項單講被詐欺,故反面解釋被脅迫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92條第二項反面解釋,是適用喔,被脅迫的撤銷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87條第一項反面解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可以對抗惡意第三人。
天霸王概念:用「解釋」兩字,是代表法律有規定,仍屬適用範圍,僅定義有模糊才來
解釋。法律未規定,是類推的範圍。所以有沒有可能有「類推解釋」的名詞?不可能。
這是錯誤的。
3.類推適用:具體社會事實,不符合法律構成要件,援引性質相類似的法律規定賦予法
律效果,簡稱類推。
a 這是一種法律漏洞的填補
b 需要性質相類似,若不類似,則依習慣或法理,故民法第一條的法理,並非類推。類
推適用性質接近的是「法律」,而非法理
若有一條法條的要件是ABCDT,法律效果是Q,而一個社會事實要件是CDEFG,沒有符合
規定,不能適用。因為適用必須是構成要件全符合。
那類推呢?性質相類似會導致T的效果,要再想辦法,如果相同的兩個是重要部分,若
CDE均屬於重要成分,類似,可以類推。但若其中CDE不是重要的要件,就不相類似,不
能類推。
EX:老虎有銳利的爪牙,可以撲殺水牛。貓也有銳利的爪牙,也可以撲殺水牛嗎?雖然
雙方都有,但並非重要因素,不得類推適用,理論上是這樣……但要把他落實,那真的
要很困難。
舉例:
11條:兩個以上自然人,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同時遇難
王永慶王文洋去踏青失蹤,沒有遭遇特別災難,不符合,但重點在「不能證明先死」,
有沒有特別災難不是很重要,立法重點在前者,性質類似可類推適用。
19條:姓名權被侵害適用於自然人。重點不在法人或自然人的區分,而在於姓名權的保
護救濟,故可類推適用19。
高考考題798:果實自落於臨地者屬於臨地。我種了一棵芭樂樹,芭樂自己掉到鄰家,
完全適用798條。但如果是甲的母雞跑到隔壁下蛋,蛋歸何人?
有人提69:天然孳息,然後70條:收取權人能收取天然孳息,他有母雞,所以他有收取
權,所以雞蛋歸甲所有。
但70條不能作為收取權人的判斷標準,他說誰有權收取誰就能拿,但誰有權收取?沒寫。
天霸王的766條:原則上原物的所有權人得收取天然孳息。但有例外。如798。
798:歸臨地所有人。不符合特別規定,才適用原則規定。
但不適用,還要先探討有沒有類推適用才能回頭適用原則規定。
若母雞下蛋在乙地,沒有適用798條。因「蛋」是動物之產物,「果實」是植物之產物。
但有無類推適用?(本題可能是甘添貴跨行出題,他雖出刑法,偶爾會出民法)
有無類推適用?有人說性質類似,因為動物孳息跟植物孳息都是天然孳息,性質相類似。
但請看798條立法意旨,因為植物本身固定不動,芭樂成熟你應該知道隨時可採收,你卻
怠於採收,權利怠於行使,但母雞是固定不動嗎?不是,主人不可能隨侍在側。一時來
不及行使權利,不能認為是怠於行使權利。性質不相類似,不能類推798。所以回過頭
適用766條,歸甲所有。若只寫了69、70,頂多只有兩分。
回去研究:限制行為能力人本來做了法律行為需得法代允許,單獨行為無效,契約行為
事後法代承認有效。77但書: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日常生活必要之所需,不需法代同意。
若今天有一個6歲小孩,搭公車?或有人送他1000萬?他答應有效嗎?是否須法代允許?
75未規定,無行為能力人可否類推77但書?
(第二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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