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ovesumika (拿到Qlair跟淺香唯LD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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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我的插大法律筆記---民總編 17-1(上)
時間Sun Jan 4 15:56:13 2004
這是我以前在保成補習的時候所上的課,現在把他打成筆記。
總共17堂課,所以標題的「17-1」的意思就是這是17堂課裡面的第一堂的筆記。
幾乎每一間法律系轉學考都會考民法總則,有的學校招考大三考的是民法,裡面也包含
民總。
授課教師是保成插大的陳傳文老師,他是名師且教的很棒,推薦大家去上他的課。
在此謝謝陳傳文老師的教導,讓我沒看過王澤鑑跟施啟揚的書,中正也考了80幾分(不
過其他科太爛,沒考上)。
我的程度不算多好,學校也並非頂尖,筆記有錯誤或缺漏之處難免,可能也打的很亂,
請多包涵指教。
僅抱著分享的心情把自己的筆記打出來,不過在此聲明筆記僅供參考,正規教科書才是
王道。
要轉貼的話請先寫信告訴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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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法條背一背,背完後把條文撕掉吃掉的故事,此人到現在還沒考上。光背法條是不行
的。要如何讀法律?縱然題目、時代變化,必須精確掌握他的定義定理。人文科學的法
律即是如此,要對基本定義定理精確掌握。正式上民總前,先解釋基本概念。
111條以下:法律行為的效力。法律行為?71條以後會講。
效果:
以前曾出過爛題目:何謂完全法律行為?不完全法律行為?
完全法律行為:合乎法律構成要件,發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的行為。
出題者:可能施啟揚。
不完全法律行為:不合乎法律構成要件,未發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的行為。
1.最徹底不完全:無效。
2.雖然暫時有效,但可以後悔:撤銷、得撤銷、撤銷權。
3.效力未定(還要看其他事實)。
111~118:無效、得撤銷、效力未定
56第一項:總會之召集……。
56第二項:.........「無效」。
無效的定義:法律行為欠缺生效要件,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
法律行為之定義:71條以後再講。
非法律行為:無所謂有效無效之問題。不列入此處價值判斷範圍。
生效要件也留到71再講。
自始無效:從未發生當事人所希望之法律效果。
EX:我今天跟莉莉結婚,假設她上一個婚姻沒結束,就是重婚(985)。有配偶者不得
重婚,違反之效果:無效(988)。
若莉莉跟小鄭的婚姻未結束就跟我結婚,那我們之間重婚就無效,不發生我們希望發生
合法配偶關係的法律效果。
但是否我倆就完全無任何關係?我們共同生活一年,買一輛車,又隱瞞他跟小鄭結婚的
事實,我相信了,以為他為我守身如玉60年,誰知已經子孫滿堂?
我的幼小心靈創傷要不要賠?生了小孩呢?
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損害賠償......僅「當事人希望法律效果不發生」,但會發生當事
人不希望發生的法律效果。
當事人不希望的法律效果?EX:18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79不當得利。
EX:假設我跟梁永祺訂婚,卻發現他是我姑姑(三親等旁系血親)的女兒,表兄妹不能
訂婚結婚(其實如果表兄妹不能結婚,人類會滅絕一半......),有親等限制(983左列
親屬不得結婚:第二款: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八親等以外到三千萬親等,都沒禁止)。
若梁永祺是我姑姑女兒,四親等,有在983禁止範圍,我們訂婚了我送了他牛羊數千隻
,還開喜宴,但他竟然隱瞞表兄妹身份?
1.牛羊要還我,甚至牛子羊孫(179)。
2.在飯店請客公告周知,害我很丟臉,很「下示症」,184侵權行為。要求賠償宴客費
用以及訂婚花費。
這些是法律效果,但不是我們所希望發生的法律效果而已,並非所有法律效果都不發生。
今天我們訂婚,婚約無效,自始無效,不會發生我們當時希望成為合法未婚夫妻關係的
效果。但會發生179,184等等效果。
梁永琪明知:就是惡意。卻還隱瞞,這時候我可以用179、184請求。
但如果他不知道呢?不知道就是善意,這時可用179、184嗎?179有沒有說要以明知為
要件?沒有。所以無論善意惡意,受損人都可以請求。縱然他是善意,號呆,我還是
可以請求。
184?也沒說要善意惡意,故意過失,過失是「不曉得」,不知,我也可以請求。
所以179、184在無效法定行為請求,不需要加害者是善意或我是善意。
但是,113條,無效法律行為當事人在行為時知其無效......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事後才發現他是我表妹,無效,可否主張損賠?需梁永琪明知無效,或有過失的善
意(無過失善意不能要求,他無從知道的話不用賠償也不必回復原狀),這是113。
跟184、179比較,當然是179跟184請求比較方便,因為不必明知或可得而知嘛。所以113
多加了明知或可得而知才能要求賠償或回復原狀,113比較嚴格。
本來所有法律行為無效的話本來就有179、184的救濟,若要特別規定應該要更方便啊,但
113特別規定,卻是比179、184更麻煩,那這一條沒有存在必要,脫褲子放屁。無價值應
予刪除,自己用立可白把他塗掉。
當然無效:不待任何人主張以及法院宣告即不生效力。你本來就無效,不用人家說你無
效才無效。若需要主張或法院宣告才無效,那之前就是有效囉,會違背自始無效的定義。
不可提起「宣告法律行為無效的訴訟」,法院說:因為他本來就無效,不必我講。
也就是「不可提起無效的形成之訴」。形成之訴就是「變更或消滅法律效果的訴訟」。
無效法律行為雖不待任何人主張,但三千年前曾發生:最近台灣跟大陸有沒有直航?要
繞道香港再去,很麻煩。實際上中華民國跟中華人民共和國,早期就對開很多直航:
駕機起義來歸,或是投奔共匪。這幾十年他們開了很多報廢爛飛機過來,我們還給他們
黃金,要拖垮,只要多派幾台,我們也一堆精良飛機飛過去。
其中有一個反共義士叫做吳榮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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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7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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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ccu:好懷念陳傳文上的課喔~~~~ 推140.123.225.107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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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lovesumika:我的筆記預定在寒假結束前可以打完 推 61.71.102.1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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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lkswallow:本來也想到保成補的,可惜沒有假日班,嗚ꄠ推 140.131.139.12 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