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ovesumika (拿到Qlair跟淺香唯LD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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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我的插大法律筆記---民總編 17-3(上)
時間Sat Jan 10 20:35:22 2004
閒聊:到輔大跟真理大學兼課,結果居然一堆蹺課,一怒之下不教了。
上次談到:無行為能力人若依身份年齡日常生活所需,或純獲法律上利益,是否有效?
75: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所為之意思表示無效。並無例外規定。
是否可類推適用77?
類推適用要看性質有無相類似。那判斷標準,是很大的工程。
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有思考能力的,只是思考能力未必周全,容易被老奸之人所騙,
所以也弄一個有經驗的老奸之人(爸媽)來當法定代理人來保護他,以做補充。例外
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日常生活之所需才屬於有效。
那無行為能力人呢?沒有思考意識。那麼零乘以任何數目還是零,法定代理人沒有補充
權。無行為能力人的法代只有代理權,沒有補充權。那就沒有例外可言,不會產生77但
書的情況。性質上不相類似。所以無行為能力人不得類推77但書。
但這樣就有問題了,例如我兒子搭公車搭捷運,運送契約,搭完之後再把錢要回,不當
得利?打電話也是電信局不當得利?這樣交易安全會被破壞,所以雖不得類推77,但會
造成困擾。解決之法,等到77條以後再講,德國學者提出有關事實上契約概念。
第三條:依法令之規定,有使用文字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須親自簽名。
EX 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今天我是小鄭,要跟莉莉離婚,要做成書面,請代書
來做協議書,一定要兩人簽名,否則不生效,這就是3所說的。
不過若法律沒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呢?譬如我說要賣你一輛車,345買賣契約,「約定」
兩字代表意思一致即可。動產如勞斯萊斯,只要意思一致就好。
房子土地呢?意思一致,不動產買賣345並未說一定要以書面為之。但若為表慎重,約好
說要做書面簽名否則不生效的話呢?此時有無第三條適用?
適用:具體事實完全符合抽象構成要件。所以沒有第三條「適用」,第三條是說「依法
律規定」。
沒有適用,那有沒有類推適用呢?若我只蓋指印,唇印,舌印?瞳孔印?沒有在經兩人
簽名證明,那就不成立生效。如果不類推,那就有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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