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堂很重要,因為開始講法律行為的概念了。
上次講到物之種類:不動產跟動產。
不動產分土地跟定著物:
‧定著物:固定、附著於土地上之物。依通說要有以下要件:
1. 不是土地的成分
2. 長時間固定在土地上,設立之初,設立人有主觀上讓他長久存在之意思
3. 密切附著在土地上
舉例:
山洞、防空壕?不是。因為山是土地,山洞隧道這些挖出來的,是土地之成分。不過曾
經考過:大樓地下室呢?人行地下道的話,是土地成分。但是大樓地下室是大樓的一部
分,是定著物。
蒙古包,或是野台戲的戲棚?不是,因為他們沒有永久存在之意思,是動產,移轉所有
權不必登記,只要交付。那貨櫃屋?沒有密切附著在土地上,是動產。那樣品屋呢?除
非他將來不拆,也是要拿來賣的,否則如果只打算在預售期間時讓人參觀,沒有打算讓
他永久存在的話,就不是定著物。
動物園的小山?小橋流水橋樑?假山是土地的成分,那橋樑呢?或高架橋?高架道路?
通說密切跟土地附著,而且設立之時有永久讓他存在的意思,所以是定著物。
鐵軌?應該是動產,但司法院竟然說除了緊急鋪設暫時的鐵路以外,仍然是定著物。是
另一個獨立的不動產。
未完工的房屋?最高法院:若能堪避風雨而達到一定經濟目的,那麼未完工的房屋也是
定著物。我民法是一物一權,無論其大小。當然有時是集合物。但有個例外:公寓,799
的區分所有,不是一物一權。但現在已經漸漸不適用。獨立的區分所有,一個公寓,一
樓、二樓、三樓、四樓各有自己的所有權。區分建築物各有部分獨立的所有權。公寓較
特殊,並非一物一權,而是一物數權。
EX:甲預售12層大樓,乙買第七樓,但大樓蓋到第八樓時,乙將該屋出售給丙,因為還
沒完工,不能去過戶登記,但有建築執照,上有起造人,把起造人名義改為丙,丙已經
把錢交給乙。蓋到11樓的時候,乙的債權人丁查封七樓,可否?
1. 未完工的房屋,是否定著物?要看是否堪避風雨而達一定經濟目的,若是,就是定著
物不動產,758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但反面,若未達堪避風雨,就不是不動產。就是看他
屋頂有無完成,若是蓋到五樓,那四樓以下堪避風雨。本題,該大樓八樓是不動產。
2. 房屋所有權?縱使違建也有所有權,出資建屋者取得所有權。本題出資者:甲。所以
房屋歸甲所有,買賣是法律行為,按照758,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乙要取得所有權就必須
等到全部完工拿到使用執照才能到地政事務所變更登記。現在這房子蓋到11樓,屬於甲
所有。縱然有登記,起造人並非758的登記,而是建設局的登記,所以乙仍然沒有取得所
有權,無法移轉所有權。起造人變更成丙仍然不生變動效果,所有權人仍然是甲。
3. 乙的債權人丁要來查封七樓?不可,必須等到蓋好了,登記所有權人為乙,才可查
封。當然如用債權方式查封是另一回事。所以記得不要買預售屋,風險太大。
若是甲建設公司,蓋到五樓時倒閉?乙以及其他承購戶自救,出資續建,即將完工之時
,甲的債權人丙出現,查封七樓,可否?
未完工房屋蓋到五樓,堪避風雨,是不動產。前五樓是甲的,因他出資建屋,又無法移
轉給承購戶。六樓以上,區分所有,每個獨立單位皆有所有權,個別承購戶出資興建,
七樓是乙出資蓋的,乙所有。甲的債權人只能查封一到五樓,不能查封七樓。
以上是未完工房屋以及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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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分類:主物,從物
主物:具有獨立功能效用之物
從物:68I,非主物成分,常助主物效用(本身沒有特別功能,主物沒有他也沒關係,但
多了他就更能發揮功能),同屬於一人所有,沒有交易上特別習慣
舉例:房子?主物。門?窗?主物的成分,是非重要成分。
窗簾?非主物成分,沒有獨立功能,但房子若有窗簾,可避免春光外洩,同屬一人所有
,又沒特別習慣,就是從物。
汽車的輪胎引擎?非重要成分。備胎呢?並非車子的一部分,非成分,沒有獨立功能,
常助主物之效用,同屬一人所有。
車牌?管理用的,不是車子的一部分,車牌應屬從物。
鍋蓋?杯蓋?保溫杯等那種一體成型的,杯蓋是成分。但是炒菜鍋的鍋蓋呢?一般炒菜
鍋原本並沒有設計蓋子,非主物成分,但是有鍋蓋可以蓋起來,免的他噴油出來,常助
主物效用,同屬一人所有,所以那種分離的鍋蓋通常應該是從物。不過,通常買鍋子還
要另外買鍋蓋,交易上有特別習慣,所以鍋蓋不是從物。而是主物。
原子筆的筆心跟筆桿?主物之成分。那筆蓋呢?沒有筆蓋還是可以用,原子筆的功能照
常,所以非成分,可以防止漏水,幫助發揮功能,同屬一人所有,所以是從物。
眼鏡的鏡片跟鏡架?原始的鏡片沒有鏡架,鏡片應該是主物,鏡架呢?非鏡片的部分,
鏡架也沒有獨立功能,沒有鏡片要鏡架作啥?幫助鏡片發揮功能,所以鏡架應該是從物
,不過市面上鏡架通常另外算錢,交易上有特別習慣,所以鏡架非從物。
手錶有分錶心錶鏈,錶心是主物,錶鏈呢?非成分,但有了可以幫助主物效用,同屬一
人所有,應屬從物;不過有的高級錶鏈是另外標價,可能比錶心更貴,那交易上另有習
慣,就是非從物了。
三胞胎分離式冷氣機?一個母機加上兩三個子機,何者主物何者從物?如果缺一,就沒
有三胞胎功能,所以母機子機均屬主物成分。
有個過世大法官說:鞋子是主物,鞋帶是從物。但是我們認為鞋帶應屬主物之成分。不
過像是腰帶應屬從物,披肩通常另外標價,所以是主物。
又有大法官說:鎖跟鑰匙,鎖是主物,鑰匙從物。但我們認為鑰匙應該是主物的成分。
高考考題:66II「不動產之出產物」的不動產是否限於土地?從物是否限於動產?不動
產可否有從物?
1. 66II應該是專指土地,不過實際上大樓,例如台塑大樓樓上也有種植蔬菜,有出產物
,所以66II的不動產包含了土地跟定著物。
2. 不動產價值高,應該不可能有從物,不過,大樓崗哨或大戶人家的傭人房,或車庫,
均屬於從物,因為本身沒有獨立功能,是幫助房子發揮功能,所以不動產也有從物。
主物從物是一個物還是兩個物?一個所有權還是兩個所有權?
答:當然是兩個物。
1. 非主物之成分,這句話可知道他是另外一個物
2. 一定是兩個物才要特別規定處分及於從物,如果是一個物就不用特別規定。例如買全
雞送雞腿跟鴨屁股的例子。
3. 基於一物一權主義,一個物就是一個所有權,兩個物就是兩個所有權。
高考考過:主物從物有68II適用,廠房跟廠房裡的機器有無主物從物關係?若有,那設
定抵押就會及於另一個。司法院說廠房是主物,機器是從物。請看862第一項。以主物設
定抵押及於從物,這是重複規定。實務上說廠房主物,機器從物,所以抵押廠房及於機
器,這是考量經濟因素。就算抵押時沒機器,後來才搬進機器,也算是抵押權及於機器
。當時是考量擔保廠房,銀行不必佔有廠房,但如果我用動產作為擔保,那就是884動產
質權,要佔有質物,所以抵押權人不佔有收益抵押物,但動產質權要佔有。......若我
要蓋廠房,沒什麼自備款,其他都貸款,銀行當然要擔保,
如果我設定廠房抵押,有收入可以償還貸款,不過通常機器價格都超高,機器是動產,
如果當擔保那就變成佔有動產,那這樣我工廠沒機器要怎麼生產賺錢還錢?所以實務上
昧著良心說機器是從物,以廠房抵押及於機器,所以這樣機器就不用拿去佔有,機器也
可以用,估價也可以算。但理論上:
1. 機器本身有獨立功能。
2. 機器價值常常高於廠房,主從判斷通常以經濟價值高低判斷,沒有高價值之物作為低
價之物的從物的道理。
3. 動產擔保交易法早已出現,早已解決當時的困難,所以這個見解已經可以廢棄了。
68II:主物處分效力及於從物,但必須沒有特別約定才適用。例如筆蓋掏耳朵,備胎滾
輪胎。
物的種類之三:七十條,原物,孳息。
孳息分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原物:產生孳息之物,這定義很好笑,毫無定義的定義。
孳息:天然孳息似乎是自然界產生的,法定孳息而是依法產生的。定義是六十九條:
天然孳息:果實,動物之產物,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產物。
物之用法?有二:
1. 一般通常用法
2. 原來目的用法
EX:我是建設公司,土地空地賣不出去,擺著,鳥飛過去拉屎,內含種子,發芽長大結
實累累,誰的?原來目的用法並非種芭樂,而是建地。若是採一般通常用法,是天然孳
息,土地本來就可以種樹嘛。若是採原來目的用法,就不是。通說採一般通常用法。
EX:水田裡面有鱔魚泥鰍土虱田螺田雞等,誰的?若是天然孳息,屬於農地所有人。不
可沒經過同意就取走。若非,則任何人都可以拿走,無主物,802誰先佔有誰就有所有權
。一般通常用法應該不是用來生產田螺泥鰍,所以田雞是無主物。
法定孳息:利息租金等依法律關係所產生的。權利金也是。
區分實益:有權收取的話,就通通收取。
1. 70第一項沒說誰有權收取,要以其他法律規定或是約定。原則上766原物所有權人有
收取天然孳息之權。例外:地上權人可以收取,典權人也可以,承租人也可以,或果實
自落臨地,若無特別規定約定,就以766。
EX:王永慶賣一隻懷孕牛,不知懷孕,賣給我後生小牛,原則上766我有小牛。並非像70
第二項,誰有權收取,誰就通通收取。
但如果王永慶知道他懷孕,事先約定,可以。沒特約才有適用。
法定孳息:按權利存在日數來收取孳息。但還是可以特約。
(以上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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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71~118。通常在這裡考試會出兩題以上,超重要。
鳥飛過去會不會引起法律效果?不會。那只是單純社會現象,那叫做「事實」(不會引
起法律效果的社會現象)。若是事實當中會引起法律效果的,叫做法律事實。舉例:吃
飯睡覺拉屎,單純事實。有人曾這麼回答:吃飯睡覺拉屎是77條「依身分年齡日常生活
之所需」,典型負分,77條是指法律行為或準法律行為。
如果男女朋友約會,其中一個沒來,另一方可否請求損賠?不可。因為那只是單純事實
,並沒有發生複雜法律效果的意思,並非法律行為。
社會現象中會引起法律效果的:
1. 非人的行為(很少所以先講)
(1) 事件:
A. 人的事件:例如出生死亡,並非人有意思的身體動靜,畢竟出生你不可能選擇要不要
出生嘛,死亡也不可能說不想死就不會死,但這些都會引起法律效果,像是繼承等等。
失蹤也是,也會引起法律效果。
B. 物的事件:例如果實自落於臨地,或例如813動產動產之混合(添附),魚池裡的魚
跳到另一個魚池的故事。
(2) 狀態:
A. 人的狀態: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精神錯亂等等。例如996結婚之時一方精神錯亂或
無意識等等。
B. 物的狀態:例如兩塊土地相鄰接,會產生774以下相鄰法律關係的效果。
2. 人的行為(99%都是這些發生的)
(1) 不適法行為(理論上比較少所以先講):分兩個
A. 侵權行為184以下(有重大修正):
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導致損害。
B. 債務不履行225以下(有重大修正):
債權人權利受損,債權受損,理論上債務不履行債權人的權利也有受損。所以債務不履
行通常也是侵權行為。理論上債務不履行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因此當事人之間若有
債權債務關係,那麼225就應該優先適用。除非225以下沒有特別規定,才考慮184以下。
EX:甲所有人,把房屋出租給乙承租人,乙一般過失導致房子失火燒毀,請問此時甲依
何種法律關係向乙求償?
A. 所有權受損,184過失是抽象輕過失就要負責,以專家注意程度(例如開車有駕照,
就視為負有職業駕駛人的注意程度),不能有一點點的疏忽。若可用184求償,那麼乙就
要賠。
B. 但他們之間有租賃契約,先看有無特別規定,434:限於承租人重大過失導致租賃物
毀損滅失,承租人才要賠。若按434,承租人乙不用賠。
結論:本題要用434,因為他們之間有租賃契約,有債權債務關係,所以要優先適用434
,而不能回頭再用184。那如果是第三人丙不小心弄成火災,燒毀房屋的話,甲對丙就是
184,因為沒有租賃關係。
‧那假設乙要考大學,丙也是,丙從南部上台北借住乙處,丙一般過失導致火災,請問
甲如何要求?
A. 甲對丙:沒有特別法律關係,184,要賠。不必重大過失,只要一般過失就好。
B. 甲對乙:不能用184,因為184是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是對「他人」的故意過失
。過失責任制度,乙不為他人故意過失負責。也不必為了更輕微的債務不履行負責。但
畢竟是乙同意他來住,所以特殊例外433: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同意.....之第三人,
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很奇怪,丙非重大過失燒毀房屋,乙真的要按433賠?所以學者說:承租人就自己行為
負責,按434都只要「重大過失」才負責了,那對別人的行為怎麼不管重大過失也要賠呢
?本末倒置,所以433要限縮解釋,必須第三人重大過失導致失火,毀損滅失,承租人才
要負損賠責任。至於乙丙之間,不必連帶負責,因為272條,法律沒有規定要連帶,共同
債務人而已,乙賠了之後,可以再向丙求償即可。
‧如果丙非重大過失失火燒屋,184要負責,甲用433向乙求償,乙不必賠。
‧但如果丙重大過失,184負責,甲對乙用433求償。
‧如果是開車撞到或拆掉呢?甲對丙184,甲對乙433,因為不是失火,失火才要用434。
區分債務不履行跟侵權行為實益?實益:適用侵權行為跟債務不履行的差異:
A. 侵權行為請求時間兩年,債務不履行15年。這一點看債務不履行比較有利。
B. 侵權行為可請求財產上損害,也可請求精神上賠償。但債務不履行僅限於財產上,不
能請求精神痛苦慰撫金。這樣看侵權行為比較有利。
舉例:有個病人要截肢,必須先麻醉,護士畫錯叉叉,結果醫生切到另一條腿,病人依
據什麼法律關係求償?委任。不是雇傭,也不是承攬。委任的關係,現在如果是債務不
履行,只能請求財產上損害,那精神上不能請求,還得了?所以88年修正債編,請看227
之一: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導致債權人的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192~195以及197來求償,
可以請求精神上損害。可以準用侵權行為的適用。
所以若我的花瓶被你弄破,就不能請求精神上損賠。因為那是物,不是人格權。
(2) 適法行為:一般來講適法行為多,不適法(違法)行為少。適法行為又分二:
A. 表示行為(將內心意思向外表示而產生法律效果之行為,99%人的行為都是這些),
又分二:
(A) 意思表示(法律行為):有無行為能力,是在這裡探討才有意義。無行為能力人也
可以做事實行為以及侵權行為,因為侵權行為以意思能力來做判斷。債務不履行也是。
這些都不是以行為能力來當判斷標準。是私法自治範圍。
(B) 準法律行為,又分三者(簡稱知、情、意):
a. 觀念通知
b. 感情表示
c. 意思通知
B. 事實行為:非私法自治範圍,原則上表示行為多,事實行為少。無行為能力人亦可做
有效的事實行為。例如803拾得遺失物等等,六歲小孩撿到十萬元的案例,不必要有意思
,只要客觀上有拾得遺失物即可,無行為能力人可以做。
那802無主物先占是否事實行為?關係到無行為能力人能否取得所有權。若是表示行為,
釣魚釣到魚仍然是無主物,不能取得所有權。法條說:以所有之意思。請各位回去想想。
(第九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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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71.102.1
※ 編輯: ilovesumika 來自: 61.71.102.1 (02/17 11:50)
※ 編輯: ilovesumika 來自: 61.71.102.1 (02/17 11:50)
※ 編輯: ilovesumika 來自: 61.71.102.1 (02/17 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