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eniusw:推啊 推 140.129.39.186 01/11
依約定有使用文字必要的話,可以類推適用第三條嗎?
陳認為性質相類似,這都是確保當事人真意的方式,只不過一個是依法律有使用文字必
要,一個是依約定,這都是為了確保當事人的真意。但很遺憾,最高法院說:第三條不
類推適用「依約定有使用文字必要者」。
所以如果有人約定要買土地,賣一千萬,如果雙方只蓋指印唇印,未經其他人簽名證明
,有效。還好總則這種需類推的地方不多。以上是適用、準用、類推適用。
最高法院判例(有拘束力者為判例>決議>判決):
字號:上字,代表還在首都南京。渝:重慶。滬:上海。台:台灣。
將來考試是否要背出判例字號?
決議?就是最高法院意見不同時,開會投票過半數表決。原則上將來答題時,除了一些
運氣太過好,剛好背到,會拼得很高分,否則其實不用背。只要寫「實務見解如何如何」
即可。若大法官見解跟最高法院見解不同,可以再強調一下。
最院63年台上2139號判例:451之規定租期屆滿不立即表示反對,視為不定期租賃。租約
繼續有效。以後讀土地法100則可之,不定期租賃的出租人幾乎不可能收回。
這是租賃,還有另一個類似租賃的832條......
(先去跑個步再回來PO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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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71.102.1
※ 編輯: ilovesumika 來自: 61.71.102.1 (01/11 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