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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出租人可以終止租賃契約,例如甲乙之間租賃,乙丙間也有租 賃,能終止的是甲乙間的租賃契約,有權終止的是他本身成立的,乙丙間的契約不是基 於他的意思產生的,所以不能終止。終止後甲能要求返還房屋,乙丙間租賃雖然有效, 但那是乙丙間生效而已,甲不受拘束,甲還是可以請求返還所有物。 契約是基於當事人意思產生,只有當事人能變更效力。 第三人:分為「善意第三人」與「惡意第三人」 善意:不知。又再分為: 1.無過失善意:不可得而知 2.有過失善意:可得而知 惡意:明知。 一般而言法律是保護善意第三人,如: 87第一項: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92第二項:前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原則上惡意第三人不受保護,因為他甘冒風險 除非極端特殊例外才會連惡意第三人一起保護,例如民總有兩條: 31:法人有應登記事項未予登記,或變更登記事項不去變更登記,不得以其是項對抗任 何第三人,不管第三人是惡意還是善意,這是為了貫徹公示原則,行政管理所必要 例如今天有公司更換董事長,假設張忠謀被換掉,換成我,那張忠謀心有未甘,不去辦 登記,張忠謀仍自稱董事長,跟早已知道董事長已經換人的王永慶買賣,只要台塑說有 效,那就是有效,因為那是應變更登記事項未變更,所以不能對抗任何第三人。 另外一個是1008第一項,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定變更廢止,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只要夫妻之間約定財產制沒登記,就不能對抗任何人。內部固然生效,但第三人可以作 相異效果的主張。 例如我今天跟莉莉結婚,結婚以後約定分別財產制,作成書面,但是為了維持他的玉女 形象,沒有到法院登記(31條的主管機關通常是經濟部,但這裡是法院),後來莉莉財 務出現困難,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我能不能說我們是分別財產制,我不用負責?債權 人就算是惡意的,還是不能對抗他。不過雖然不能對抗第三人,在我們兩個當事人之間 仍然有效。要不要作不同效果之主張,由第三人選擇。以上就是基本專有名詞的解釋, 告一段落。理論上,以上屬於法學緒論範圍,所以各位同學不當得利,請回復原狀換成 新台幣給我,181條依利益性質無法原物返還,要以金錢返還,所以錢給我就好, 我不計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進入正式的民法總則前還有,最基本的兩個重點:權利、義務。權力是公法上的, 權利是私法上的。 權利的本質(阿媽的時代會考),比如說這個手錶是我的,我可以享受利益,或者蛋糕 是我的,我可以吃他享受他,如果他虎視眈眈的看我的東西,想要來拿我的東西,我可 以一腳把他踹開:法律為了保護特定之利益所賦予之力量,就是權利。這在以往叫做法 力說(法律賦予的力量)。 權利一定是利益,但利益不一定是權利。利益的範圍比較大,大圈圈是利益,利益當中 的小圈圈才是權利,權利是利益的一部分。在法律上權利的位階較高,利益的位階較低。 請看天霸王三條款之二(之前講過第一個是契約自由原則):過失責任制度184。任何人 只對自己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造成的損害負責,對別人的錯誤不負責。所以假設沒有 故意過失也要負責,那就是無過失責任。對別人的行為要負責,也是無過失責任。 請看187,嚴格講起也是總則範圍:法定代理人對於......要連帶負責(看法條)。如果 法定代理人對子女作的任何行為要負責,那就是......過失責任的定義:行為人只對因 自己故意過失而致他人損害,要負賠償責任。 1.僅對自己行為負責 2.僅對故意過失行為負責 所以187法定代理人的責任,是無過失責任,因為那是他人責任,不是自己責任。後面第 二項規定的很奇怪......暫時不要理他。 民法三大原則: 1.契約自由 2.過失責任制度:請看184→侵害「權利」,前段是侵害權利,後段是侵害利益。這是 侵權行為的兩個類型。上半段: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要賠。有沒有說不小心 侵害的可以打折?故意賠1000過失賠500?不行,刑事才看惡性,民事的目的在於填補 損害,不管故意過失,賠的都一樣。通常民事沒有未遂。未遂沒有損害就不能要求賠 償。 權利被侵害,不論故意過失都要賠。但利益呢?需故意,還要背於善良風俗,才能請 求。從184第一項後段可看出:加害者過失侵害利益,不能要求賠償。故意但不是背於 善良風俗的話,也不能要求。所以區分權利跟利益,是有實益的。關係到184的請求。 通常有個「權」字是權利。如所有權、地上權等。 請看940,第十章「占有」,沒有「權」字。因此占有是不是權利?亙古以來連最高法 院都說那只是一個事實,他只是一個利益,不是權利,那只是你事實上可以支配這個 利益而已。但很遺憾,王澤鑑跟謝在全都說占有是權利,人在屋簷下,看你要不要低 頭啦,陳傳文老師認為占有是利益,不是權利。 940以下原則上規範無權占有,如果是有權占有,那很少適用940以下。 有一題看一下:甲把車借乙,使用借貸,甲是所有人、貸與人,乙是借用人,甲乙之間 沒有移轉所有權的意思,乙沒有取得所有權,有一天乙開車,丙不慎擦撞乙車,請問甲 乙如何向丙請求賠償? 1.現在丙是過失,甲是「權利」被侵害。甲對丙:184條第一項前段,甲可以向丙請求賠 償,無論加害人是故意還是過失,甲都可以依照184條第一項前段請求賠償。 2.乙:利益被侵害。乙沒有所有權,他只是占有,祇是事實上的支配力而已,占有是利 益,所以乙對丙如果用184第一項後段,必須要故意且違反善良風俗,就不能請求。他 有損害,他不能開車必須撘公車,要多花車錢卻不能請求......所以88年修正184條第 二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令,占有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所以也可以請求,避免184第 一項後段太嚴格而無法請求。 再一個例子:一般而言特定具體的是權利,非特定具體的是利益,例如我的手是我的, 身體權,房子是我的,所有權;那假設這房子我可以來開店,預期每個月可以收入所得 數萬元,就是利益。可預期叫做利益,特定具體的是權利。 假設今天我開棺材店,全村只有我一個開,平均每月死兩人,一副棺材賺10萬,我每 月賺20萬,這是預期可獲得的利益。但如果另外有一個人也看到,也開了另外一家店 跟我競爭,結果削價競爭,我一個月變成只賺五萬,是利益被侵害,對方是故意,但 沒有背於善良風俗,公平競爭是允許的,所以我無法要求賠償。如果他削價競爭外加 色情電子花車、或聯合壟斷、低價傾銷等等,這樣才是違背善良風俗,我才可以請求。 來一個王澤鑑書上的例子:甲貨車司機,酒後駕車過失撞到乙的花店,花店柱子斷裂, 修復花費10萬;花變成花肥,損失五萬,一個月不能營業,原本一個月預期能賺十萬 元;丙是花農,因為乙花店暫停營業而少賺了五萬。請問乙丙可否向甲請求賠償?求償 範圍如何? 乙對甲:184第一項前段後段?柱子跟花:特定具體的東西被侵害,是權利被侵害, 184前段無論加害者故意過失均得求償,現在他是過失,可以求償。 丙對甲:丙是利益被侵害,可預期獲得的利益受損,因此184第一項後段必須故意且背於 善良風俗才能要求賠償,甲是過失,所以丙不能要求賠償。 考細一點會講到求償範圍:先用184,被害客體?是權利或是利益?決定可否求償後,再 用216決定求償範圍。如果依據184不能求償,就沒有216的適用。大前提184符合後,才 能再適用216條。 現在乙對甲適用184之後,可以再來適用216條求償範圍,有二:所受損害以及所失利 益,兩根柱子跟花被撞爛,是所受損害;不能營業的損失是所失利益,也可以要求。 那丙呢?不行,因為他沒有通過184條。 回過頭,甲司機,乙明星跟丙歌劇院簽約演出,他只要演出就會人山人海賺1000萬, 隔壁丁餐廳因為人潮洶湧可以賺100萬,賣簽名照的戊也可賺一筆,司機過失撞傷明星 ,取消演出,乙能否請求賠償?可以,權利被侵害。丙呢?先不講。丁戊呢?利益被侵 害,不能請求賠償,因為184第一項後段必須要故意違背善良風俗才行。 丙呢?乙丙之間有一個契約,有權利要求乙作秀,甲的過失行為導致乙不能履行債務 ,丙的債權受損,債權是「權利」,原本應該是用184第一項前段,但這樣的影響太大 了,債權是隱密不為人所知,卻能對第三人生效,所以王說在這裡債權在此當作利益, 適用184第一項後段,避免債權物權化。 丙歌劇院預計可賺1000萬沒賺到,能否向甲求償?必須甲明知他們有簽約,故意不想 讓丙賺,這樣才行。如果他根本不知道,沒有要損害丙的債權的意思,就不算,丙就 不能要求賠償。 如果是丙的競爭對手別家歌劇院故意要把他旗下的歌手幹掉,那就可以求償。就像以前 的高凌風......以前他作秀一場,一小時,一天兩場共兩小時,三十萬。當時的司法官 薪水,一個月兩萬多,一年也差不多三十萬......所以這就是度日如年......人家一天 賺的,我要賺一年,簡稱度日如年。 當年三個秀場天王巨星:高凌風、崔台菁、葉啟田,當年很風光,現在大都負債..... .葉啟田負債三億,高凌風也是負債,只有崔台菁還有存點錢。所以守成很重要。高凌 風太有名了,高雄藍寶石捧著五百多萬請他去,另外一家紅寶石黑寶石黑珍珠一堆都請 著他去,他不去,所以高凌風第一次去藍寶石作秀,被砍一刀,第二次還是去藍寶石而 不去別家作秀,被開一槍,警察沒保護到他,他很生氣就去弄了一把槍,結果馬上 被抓......這就是演藝界,九月一日以後刑事訴訟要開始交互詰問,到時就看誰最會演 了。 歌劇院能不能求償?加害人要明知他們簽約,且故意希望他債權受損,否則不行。就像 是上面高凌風的例子。184條債權降格為利益,適用後段而非前段。以上是權利與利益。 權利的種類:此處不多說,幾個重要的:以內容區分: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標準並非在於有沒有市價,而重點在於是否與權利主體(權利的 享有者)分離,能分離的是財產權,不能分離的是非財產權,有客觀市價者,可跟權 利主體分離者,是財產權。沒有客觀市價亦同。 比如說:以前解嚴前警總會隨便殺人,殺了後不告訴你埋在哪裡。民國50幾年到60年 ,永春高中附近的象山有亂葬崗就是當年很多犧牲者被埋在那裡。博愛路115號警總, 現在已經變成海巡署。當年考上司法官的平均受訓年齡32歲。受訓時警總會檢查信件, 過濾電話,我代表大家抗議他們檢查信件,他們說我亂講....我就串通一個女生寫信, 說他很想念我,信上註明附上頭髮一根,見髮如見人(其實沒放),結果他們開信一看 沒有頭髮,以為不小心把他弄丟了,就放一根自己的進去。 一根乾枯斷裂的頭髮有沒有經濟價值?沒有,乾枯斷裂的頭髮誰要呀?但假如我被送到 金馬當兵,女友送我一根頭髮作紀念,竟然後來不見了,這樣是財產權的喪失。如果被 偷,可以用767請求返還。 請看199也可做參考:不必限於有金錢價值....等等。 財產權又可分四類: 1.債權 2.物權 3.準物權 4.無體財產權:無實體存在,就是無體,從日本引進的名詞,指人類的智慧結晶 有些比較白痴的學校會出這樣簡單的:何謂物權與債權?其差異何在? 先來講物權:物,就是東西,存在東西上的權利,就是物權,不過這是粗淺定義,不能 這麼寫。手錶是不是東西?我是不是東西,當然不是呀,我是人嘛,手錶是東西,是 物,我的一個爛手錶,我可以把他扔掉,一個奶油蛋糕,我也可以把他吃掉,不需要 你們的同意。我也可以拿蛋糕來塗臉要怎樣都可,我可以直接支配那利益,誰都無法 干涉:「權利人直接支配標的物,享受利益並且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就是物權」。 因此這樣的定義可推出他的特質: 1.對世權:任何人都要尊重我的權利,誰都不能搶走我這隻手錶,我可以對任何人都 可以主張,所以這是「對世權」。可對任何人主張,並非只能對特定人主張,這效力 很大。對世上所有人都發生效力,影響很大,所以不能私自訂定物權,否則交易制度 會被破壞。 2.物權法定主義:因此衍生出物權法定主義,757條,物權除了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規定 外,不可任意創設。意思就是:物權的種類、效力,均由法律規定,沒有契約自由的適 用。頂多你能選擇要不要發生,例如,我要提供房子當擔保,我不能說把房子「當」給 你,只能用860條以下的抵押。現行物權編有幾個:所有權、典權、質權、留置權、地役 權、永佃權、地上權、抵押權,我認為占有不是物權。 (中堂休息) 剛剛講到物權的特質: 1.對世權 2.物權法定主義:不容許當事人任意創設變更物權效力以及規定 當,當舖只收動產,不收土地房子,土地房子是抵押權,當舖以動產作為擔保,884條動 產質權,你欠我錢,拿黃金翡翠瑪瑙給我'當擔保,萬一你不還錢,這個東西不是變成我 的,而是要拍賣這些東西,就這些賣得價金優先受清償,不能約定到時候不還錢就變我 的(893)條。留質契約無效,避免對出質人不利。不能事先約定說到期不清償債務,動 產就歸質權人所有。拍賣後如果不夠清償,仍然債務存在,不是一筆勾消。 而現在的當舖,年息48%外加保管費,你拿東西去當,約定一定期間要回贖,若不贖回, 就歸當舖所有,債權債務一筆勾消......「當」,是不是動產質權?不是,不符合884條 ,物權法定主義。也不能變更893,現在「當」完全不是民法的物權,當時只有典當管理 辦法,是內政部的命令,只要拿到當舖執照就可以坐以待幣,坐著等待新台幣。這個辦 法違法存在幾十年,違反757條的物權法定主義,一直到去年才有典當業管理法出現。所 以現在有多一個典當權也是物權。物權編修正草案把他拿過來,但草案一直沒過。這是 第二個特質。 3.追及性(物權的特性):這手錶是我的,他拿去又拿給別人,我還是可以拿回,東西 到哪,我就可以追到哪,「權利人得追隨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存在」,這是物權的追及性 ,最典型的767,所有權人可以請求返還所有物。其他物權也是有追及性(以後物權編會 把永佃權刪除),雖然其他物權並沒有明白規定。如抵押,抵押人把房子移轉所有權給 他人,該他人善意不知房屋有抵押,最後抵押人無法清償債務,抵押權人得否拍賣該屋? 可。抵押權是物權,物權有追及性,這是所有物權的共通特性。權利人可追隨標的物主 張權利存在。他的權利存在於房子上,並非存在於人上。只要原來債務人不清償,我就 可以拍賣。請看867條,就算所有人把房屋移轉所有權給別 人,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因此867也是追及性的規定,並非說移轉無效,有效,但仍 然可以拍賣。而且無論他人善意惡意,都不受影響,因為758條有登記,沒去查看就要承 擔後果,有登記就受保護。 地上權?例如一零一大樓,土地是國有的,京華飯店,林森北路那個,土地也是北市府 所有,他有地上權50年,50年期滿回收,再過30年就沒了。這樣雖然可以避免炒作土地 ,但現在卻變成炒作地上權,地上權不應該設定為永久無期限。甲有一地,設定地上權99 年給乙,後來甲把土地賣且把所有權移轉給丙,那乙是否要搬走?不用,因為地上權是物 權,有追及性,存在於土地上,縱然所有權轉給丙也一樣,仍然乙有地上權,典權等等通 通相同。雖然他們沒有767 867規定,但是當然如此,因為物權有追及性。不過有時為了 維護交易安全,801 948追及性受到限制。假設甲把東西寄放在乙處,乙自稱自己的東西 把他賣掉並且移轉所有權給不知情善意的丙,買賣有效,乙沒有所有權而移轉所有權, 無權處分,甲承認就有效,不承認就無效。所有權還在甲手中,應當可以請求丙返還, 767。但是801 948說丙是善意,善意取得,可以取得權利。此時甲的追及性就消滅掉了 ,為了維護交易安全。類似規定886,動產質權:乙把甲的東西給丙作為擔保,丙善意也 可以取得動產質權。 4.排他性(物權的特性): 同一標的物上不能有性質不相容的同種物權並存,因為物權有排他性。 (1)必須是同一標的物。 (2)必須同種類,不同種類可以並存,如抵押權跟所有權。一個物上只有一個所有權, 一物一權主義。 (3)必須是性質不能相容的,如典權,永佃權,所有權,地上權等,但抵押權沒有排他 性,因為他不占有。同一物上可以有好幾個抵押權設立,只是效力有分先後而已,抵押 權是排他性的例外。 共有?沒有牴觸排他性。因為他還是一個權利,只是分成幾分之一而已。 5.優先性(物權的特性): (1)物權優先於債權 (2)先發生的物權優先於後發生的物權 例如:甲有一個房子價值1000萬,負債先後欠乙500萬 丙500萬 丁200萬 戊800萬,總負 債2000萬,如果沒設定抵押權,那就通通平等,沒有誰先後問題,債權平等原則。 甲設定抵押給丁,再設定抵押給戊,後無法還清,拍賣抵押物的房子,只拍賣了700萬, 不足清償所有債權,物權優先債權,先發生物權優先於後發生物權,丁優先,拿200萬, 然後戊再拿500萬,還差300萬。債權仍然還存在,就跟甲乙一樣,如果甲還有其他財產, 債權人就可以債權人身分拍賣,但沒有優先了。 債權是特定權利人可以請求特定義務人行為之權,這行為可以是作為或是不作為。物權 是直接支配,債權不是,他只是請求,還要等他還錢,我的債權才能得到滿足。 債權特質: 1.對人權 2.契約自由原則 3.沒有追及性。特殊:425,租賃物權化,債權具備了物權的追及性。但並不是租賃本質 就變成物權了,而是只有在425才具備物權追及性,租賃本質仍是債權。 4.沒有排他性。我可以把手錶送給三個不同人,通通有效,雖然最後我只能滿足其中一 個的債權,頂多債務不履行,而不是沒有行為。 5.沒有優先性,債權平等。特殊例外:例如勞基法規定勞工6個月的工資最優先受償。 或者海商法24條債權優先權。或是土地增值稅優先,海關關稅優先,拍賣結果增值稅最 優先受償,關稅也最優先,比物權優先還要優先,所以以後借錢要注意增值稅的問題。 舉個例子:甲的土地A,70.2.1賣且交付給乙,乙也已經交付價金,但沒有辦理過戶登記 (所有權移轉),乙有在該土地上耕種。然後甲又再90.3.1把這塊地賣且移轉給丙, 請問: 1.如果甲發現房子還是甲的,因為還沒過戶,於是在88.2.1起訴要求乙返還土地,何人 勝訴? 2.丙在91.3.1起訴要求乙返還土地給丙,何人勝訴? 請回家想一想。 (第四堂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23.173 ※ 編輯: lawccu 來自: 140.123.223.173 (02/05 17:22) ※ 編輯: lawccu 來自: 140.123.223.173 (02/05 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