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ovesumika (拿到Qlair跟淺香唯LD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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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我的插大法律筆記---民總編 17-1(中)
時間Sun Jan 4 17:29:59 2004
剛剛網路有點問題,緊急把他先寫入,現在繼續:
吳榮根起義來歸,賞了黃金五千兩!不是廁所的黃金...折合台幣五千萬左右,那時房屋
一坪才十萬,他買了50坪,花了五百萬,一個姓劉的女的說要嫁給他,簽了本票3500萬
,後來發現她只是為了錢財下嫁......當時軍人婚姻條例:結婚要經過上級長官書面批
准。後來他跟劉說婚姻無效,劉說有效。爭執不已。若有效與否不能確定,會使的法律
關係不穩定,社會秩序受影響。
無效雖不能提起形成之訴,但可提確認之訴,確認有效與否,不抵觸「自始無效」。
原本民訴還沒修改前,這句話有問題,是否全部法律行為都可確認?民訴247規定說
只有少部分法律行為無效才能確認,大部分都不能確認,後來247才配合修正。所以當
事人或第三人對法律關係有爭執,可提起確認之訴。所以我可對莉莉提起確認之訴。
無效的定義三:確定無效。無效法律行為不因事後情事變更而變成有效。這是確定無效。
不能寫「事情」,要寫「情事」。為什麼?不曉得。故意想與平常人不同吧。
早期表兄弟姊妹可結婚,在74年6月5日前都可,後來就不行了,現在6親等的表兄弟姊妹
禁止結婚。為何禁止?如果我今天跟我表妹梁永祺相愛,為什麼不行?他們說近親結婚
會造成畸形,但沒有統計數字。有人去印度跟巴基斯坦這些近親通婚很多的國家調查,
沒有顯著增加。有人說這樣怪怪的違反人倫,但才20年前是可以的,水肥不落外人田。
如我為了打破藩籬,我在91年跟梁永祺梁GiGi結婚,引起社會譁然,整個社會為之震撼,
一年後修改983,准許表兄弟姊妹結婚了,那修法後我們是不是合法夫妻?不是。
因為結婚無效,無效是確定無效,不因事後情事變更而有效,事後雖然修法准許結婚,
但當時無效,不會現在變成有效,那簡單,現在再結婚一次就好了。
如果一定要貫徹,總覺得怪怪的,那結婚好幾次,紅包也包好幾次,麻煩,有變通方式
1.司法變通。法官裁判時拐個彎,變通,讓他從另一個方面變為有效。
舉例: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婚約不可以代理,不可以由別人決定。
不過以前有習慣,父母都喜歡干涉子女婚事,以前我媽媽懷我,莉莉媽媽懷莉莉,我媽
跟她媽代理我們約定說訂婚......這樣我們是未婚夫妻嗎?指腹為婚無效,972的「
應」是強行規定,違反者無效(71)。父母代理訂定的婚約,違反972,71,無效。所以
我們不是未婚夫妻。
但20年後,我長大了,莉莉也大了,我20歲生日時我爸說:我已經幫你訂了一個老婆。
我要不要承認?我很孝順的,我承認莉莉是我的未婚妻。莉莉也高興承認,那我們是不
是未婚夫妻?父母代訂無效之婚約,子女成年後承認,是否有效?
無效是不因事後情事變更而有效,現在呢?若無效,顯然不妥。最高法院判例說:父母
代訂婚約,不因事後承認而有效,但是,可以解釋成:從他們承認之時起,重新訂婚。
這就是司法的變通。
2.法律變通:當事人無效行為轉為有效,又稱無效法律行為的轉換。112:「無效法律
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A轉換為B。
舉個全世界所有人都會舉的例子:先看1189,遺囑應依左列方式為之:自書遺囑,公證
,密封,代筆,口授遺囑,這些是法定方式。
自書遺囑:要寫全文姓名年月日,要簽名,要......自己翻法條
密封遺囑:要一堆要件......自己翻法條,至少要四個人,因為密封(蜜蜂)都成群結
隊。
很多富翁都這樣,不具備密封遺囑,1193:具備自書遺囑效力。還是有效。典型的無效
行為轉換。其實1193不用規定,原本用112就可以解決。他只是不厭其煩,怕你忘記,
重複提醒而已,並非特別規定,而是重複了112的規定,建議可以刪除。
不過,一定要把1193刪掉嗎?請看160。遲到的承諾轉換視為新要約,或第二項......
無效的承諾變成有效的新要約。例如我今天寫信給你,說我要賣土地給你一千萬,說你
要92年2月1日回信,你到2月10日才回信,但你說「我願意一千萬買」,無效承諾,但
變成你出價想買(新要約),第二項亦同。這其實也是重複了112條的規定。不過其他
例子,實務上幾乎找不到。實務上很少說法律沒規定可以轉換,然後用112轉換過去。
112「可認當事人......」看當事人的意思,應該是當事人意思自主的範圍,但實務上
已變成法有明文規定轉換他才「敢」轉換。實務運作結果卻變成112條是贅文......
(講了些刑訴大修法的題外話)
陳認為:112、113可刪除
無效分類:絕對無效、相對無效
絕對無效:對任何人均無效,任何人也都可以主張無效
例如,我跟梁永祺結婚違反983,事後我跟所有人說我們無效,大家也都可以說我們無
效。
相對無效:僅對特定人或部分人不生效力,其他人可做相異效果之主張(可主張有效)
原則上無效是絕對無效,一定是有特別規定時才會相對無效。
如72條:法律行為違反公序良俗者無效,任何人可主張不生效力。
或56條:社團總會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例如他們決定某某人為終生董事長,
無效,最多只能三年,不能終生。
第87條天霸王的條款: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但不能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善意
第三人可以主張有效。典型的相對無效。
補充一下,87條舉例:今天黃任中沒有我高,沒有我年輕,沒我帥,沒有我的學問,那
為什麼她的女朋友都那麼漂亮?黃任中姊夫夏公權跟胡侗清,胡侗清有三女兩男,他是
遠航的,暴斃,子女爭遺產,分兩派,遠航遭遇危機,股票暴跌,黃任中身為舅舅就跟
他們用面額10元收購他們的股票,兩年後姊姊到大陸探親,中央投資公司派密使,想跟
兩岸直航,兩年之內,唯一國內航線就是遠航,中央投資公司收購了遠航,180塊賣給中
央投資公司,兩年,賺了80億,黃任中的錢是這樣而來的。目前被拘提管收也就是因為
這一件。10塊買進180塊賣出,要不要繳稅?會計師建議:不要那麼快移到自己名下,
到什麼夏威夷或什麼開麥群島啊什麼小共和國,成立一個碗糕投資公司,賣給那投資公
司,再賣給中央投資公司,國外免稅,課不到。誰知財政部認定實質逃稅,典型的脫法
行為。稅加上罰鍰加上滯什麼金,姊姊也被管收,當時覺得划算,結果現在腎虧......
所以做人還是老實點的好。
假設黃任中,被行政執行官管收,財產會被拍賣,假設他跟小潘潘,將名下房子用買賣
名義過戶到小潘潘名下,這買賣是假的,移轉所有權也是假的,典型87第一項通謀虛
偽意思表示,債權行為跟物權行為都無效。因此這時能不能說「有效」?不行。87第
一項前段:無效。後段: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小潘潘跟黃任中是當事人,不能做相
異效果之主張。也不能主張土地法43,因為那是指善意第三人信賴地政事務所的登記
才有絕對效力。
假設黃任中被關好久,小潘潘春閨寂寞棉被寒,把房子賣給喬峰,喬峰善意不知道,
不知道小潘潘跟黃任中之間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對潘跟黃來說,喬峰是第三人,也
是善意,喬峰可以主張黃任中跟小潘潘的買賣雖然無效,但他可主張有效(相異效果
主張)。
假設喬峰不高興,也可以不主張有效,不做相異效果主張,選擇權在第三人(喬峰)。
假設後來黃任中被放出來了,看房子賣的很好,要承認,跟喬峰主張說有效?不行,
喬峰才能主張。這就是相對無效跟絕對無效。典型例子:相對無效:87第一項。
一部無效、全部無效:
今天我跟王永慶買一塊土地跟房子,三十坪,總價款五百萬,其中的買賣土地無效,
111條通則:法律行為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書:但除去無效部分亦可成立者,其
他部分仍有效。
原則上全部無效,例外一部無效。何時適用原則?何時適用例外?
(休息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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