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ovesumika (拿到Qlair跟淺香唯LD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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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我的插大法律筆記---民總編 17-2(上)
時間Tue Jan 6 09:20:32 2004
繼續上一堂課的問題,「撤回」這個用語是否正確精確?
原本正確定義應該是「尚未生效前阻止其生效」才對,若已生效,使之往後失效,應該
是「終止」(263)。若我今天授與他代理權(107),是一單獨行為,意思表示完成立
即生效(不用相對人承諾),那既然已經有效,那有效的法律行為能不能撤回?都已經
生效了,難以想像。否則意思表示一下去就生效了,如何撤回?
懸賞廣告165,一刊登出去就生效了,不應該是「撤回」的。所以我們傾向107、165是「
終止」的錯誤。
但有人說:EX:有人從國外發一封平信回國(平信很慢),授權高雄市長謝長廷代理我
賣土地,後來覺得他不夠聰明,趕緊打電報「撤回」,這樣有可能。如果他還是自稱我
的代理人來賣土地,那是無權代理169、170。
陳認為:107、165是「終止」的誤寫,因為那些都是「往後失效」,應為263「終止」。
「解除」(254~262)(雖在債編,有些學校還是會考)定義:
法律行為發生法定或約定事由,由解除權人以意思表示使其溯及喪失效力(不採王澤鑑
見解王澤鑑認為是向後失效)。
1.解除事由有法定,也有約定(不像撤銷只限於法定瑕疵),法定有兩種:
a 所有契約共通適用(給付遲延&給付不能,254~256)
b 個別契約特殊規定(359買賣物有瑕疵,買受人可解除契約,此時不必適用254~256)
若用254要符合,然後再用258~260等其他條。但359條不必適用254~256,也不能再用
260要求損賠,因法定原因各不同。359是特殊法定解除事由,不必履行254或255的程序,
也因為原因不同,解除後不能再適用260的損害賠償,最多回復原狀。
2.必須是「新發生的瑕疵」(不像撤銷是成立時發生瑕疵):
假設我被騙,高價買了便宜人工鑽石?這是撤銷,因為買賣成立時就有瑕疵(92),撤
銷。
若我今天買棺材一副,都沒人騙我,但買了之後他一直不給我,經催告仍不給付,這是
「解除」,因為是買賣成立後才有問題(254債務不履行)。
如明明他的畫早已被撕毀,他隱瞞,仍然高價賣我,後來我才知道,這是撤銷,或可能
直接無效。
若買賣之時沒問題,後來畫才被賓拉登拿走?解除。
婚姻成立時有問題?撤銷。若後來才發生問題?解除(一般說離婚)。
若梁詠琪說他是18姑娘花一朵,初次戀愛很愛我,我才娶她。後來一兩年後才發現其實
他早就已經結過婚生小孩,子孫滿堂,這是用997被詐欺脅迫結婚在詐欺脅迫終止後六個
月內請法院撤銷?還是1052要求離婚?這是撤銷用997。
反面過來假設他結婚時的確都沒交過男友,婚後紅杏出牆,這是離婚。
若結婚時就心神喪失神經病,995撤銷。
若婚後才精神有問題,這是解除,1052。
3.解除一律用意思表示(258),不像撤銷有時用意思表示,有時是法院判決,婚姻例外
4.一解除後也是溯及喪失效力(王澤鑑說往後失效,不理他),258~260有特殊回復原
狀規定,不能用179要求不當得利回復原狀
「終止」:終止、撤銷跟解除有一點重要差異:
所有契約都可在法律行為成立時有瑕疵撤銷,成立後有瑕疵解除。但終止的話只有某一
種類型才可以終止------繼續性供給契約。
繼續性供給:基於一個法律行為而反覆同種類給付。例如訂報紙,訂養樂多,供電供水
供瓦斯的買賣契約。或我雇用他人,他人每天提供勞務,這也是繼續性供給契約。到時
只能終止,總不能說報紙看了一年才說不好看,除非一開始被騙訂報才撤銷。
一般的單一買賣沒有終止的問題,只有繼續性供給契約才有終止的問題。不代表繼續性
供給契約不能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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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話:考試要寫法條嗎?死背法條背完後吞下去的故事。人腦有限法條無窮,原則上
條號法條不必記,不應成為資料的背誦者。但既然現在轉學考只考民總刑總憲法,法條
不多,而且競爭激烈常常只差一兩分決定上榜與否,只好計較細節……條號要記住,像
是71、72、92、118、152、179、184等等,以後會勾選一些重要的來記,現在則是應該
先來打基礎。背到「條」就可以了,如87還分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後段或本文但書,太繁
雜就不必去記。
回答方式:如黃任中的題目?是要把87照抄嗎?不,寫出重點就好。如通謀虛偽意思表
示是雙方無發生法律效果意思或互為非真意表示,所以87規定無效,本題黃任中小潘潘
沒有買賣跟移轉所有權的意思,因此他們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故依87條規定無效。
能寫這樣就可以了,不必把同一個法條寫好幾次。
建議:寫題目。「練習之時白癡,考試之時就是聰明」。縱然觀念有講到,但觀念不清
或用語錯誤都會扣分。還有鍛鍊身體健康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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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推定」
EX:
7「胎兒以將來非死產為限,關於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9「受死亡宣告......『推定』為死亡」
11「兩人以上同時遇難......『推定』同時死亡」
1063「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為婚生子女」
1064「非婚生子女其生父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982「依戶籍法為結婚登記者『推定』已結婚」
1.共同點:均屬於法律擬制之事實,一經擬制就發生效果,不管實際上情況怎樣,通常
不是這樣而把他當成這樣
2.主張視為&推定事實之人,不負舉證責任(民訴)
EX:甲乙在三更半夜借錢,甲說有欠錢,乙說沒有,誰要舉證?誰都無法舉證。所以
「舉證責任之所在就是敗訴之所在」,大家都不希望負舉證責任。
EX:我爸爸王永慶跟我哥哥王文洋,一同搭飛機去北京視察,結果我父兄一去不復返
(搭到中國民航),哪一個先死?若無法舉證,11條同時死亡。但我姪子說王永慶比
較瘦弱,應該比較快死,誰舉證?我主張「推定」,不負舉證責任。姪子會敗訴。
相異點:「視為」不得舉反證推翻,「推定」可以舉反證推翻。
EX:若有法律規定「頭髮長度未及肩膀的女性『視為』男人」,他可不可以舉出檢驗報
告說她是女的?不行---you are man.
但若是「頭髮長度未及肩膀的女性『推定』男人」?縱然是扁平一族也可以舉證推翻。
所以前述案例若一年以後,墜落飛機從水中浮起來了,屍體解剖發現王文洋先死,那就
可以推翻。
982第一項:結婚要有公開儀式跟兩人以上證人。
(批評「儀式婚」的缺失,工商社會人與人之間關係疏離,基於公信力應該採取登記主
義為妥,但之前修法時老國代立委反對,只好折衷,第一項採儀式婚,第二項採「推定
」有登記者為已婚,但登記並非結婚的生效要件。EX涂善妮在拉斯維加斯結婚的故事)
兩願離婚一定要書面,兩人以上證人簽名,一同到戶政機關辦理。
若當初無登記?先辦結婚登記,繳交遲延罰款,再辦離婚。
若當初結婚未登記,希望戶政機關沒有留下紀錄:用判決離婚。
982第二項:經戶籍法為結婚登記者,推定結婚。
EX:朋友離婚找老師當證人,老師不要,後來他們找到證人辦了離婚,兩年後又找他當
證人,要結婚,原班人馬再度攜手合作。找兩個人證人,到戶政事務所辦結婚登記。生
了兩子,三年後又離婚。朋友聲稱當初無效,無公開儀式,有效否?推定結婚,小孩是
婚生子女,但推定可以推翻,但他太太不必舉證,她先生才要舉證,然後證人證明,被
推翻掉了,效力是溯及失效還是向後失效?應該是「溯及」。確認婚姻不成立,確認無
效,自始不生效力。二子變成非婚生子女,以前的關係變成無關係,影響下一代也影響
交易安全,法律不應當製造問題而是應該解決問題,此條是爛法條,聽說有考慮要修法
為註冊登記了。
最後:
海商法142:海上保險之委付,指被保險人發生143~145委付原因後,移轉保險標的物
之一切權利給保險人,而請求支付該保險標的物的全部保險金之行為。
海商法143:被保險人船舶發生下列情形者之一得委付之:
一、船舶被捕獲
二、船舶不能修繕或修繕費用超過被保險的價額
三、行蹤不明已逾兩個月
四、船舶被扣押已逾兩個月未放行
有一艘船出去,三個月沒消息,我投保一千萬美金,我船給你,你保險金給我,這是
委付,視為全損。
是「視為全損時委付」還是「推定全損時委付」?海商法147:委付經承諾或經判決有效
後,自發生委付原因之日起,保險標的物即視為保險人所有。
我說失蹤三個月,我委付給你,他說好,此時船舶所有權就視為保險公司所有。
誰知數個月後,船載著一堆寶藏回來了,可否說錢還你船還我?是視為還是推定?視為。
若是視為全損,不能拿回船了,金山銀山也都不能拿了。但海商法課本幾乎通通寫「推定
全損」,好奇怪。推定全損時才委付?真奇怪。那為什麼不能在船舶安全歸來時請求返還
保險金並要求取回船舶所有權呢?所以這應該是錯誤的,念海商法的時候要注意。是「視
為全損時委付」不是「推定全損時委付」。
(中堂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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