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ovesumika (拿到Qlair跟淺香唯LD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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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我的插大法律筆記---民總編 17-3(下-前半)
時間Mon Jan 19 00:18:08 2004
832條,物權編,地上權,在別人的土地上蓋建築物,或種植樹木(修法會把「竹木」
拿掉),或建穀倉等等,那就是地上權。英國就是這樣,土地均屬國有,避免炒作土
地,地上權最多99年。地上權時間到了,就通通收回。
那我把一塊土地,租給你蓋房子,420、451,租期到了我沒把你趕走,視為不定期租賃。
但如果我設定地上權50年給你,50年到了沒把你趕走,832地上權有沒有類似規定?沒有。
那有沒有類推適用?最高法院說:「有」,這個正確,類推適用451條,所以土地租給人
或地上權給人,時間到了若不趕走就會變成不定期租賃。
63台上2139判例是說,租期到,出租人有五個,只有四人在,一人出國,這四人一同
表示不再續租,五個出租人四個表示反對,有無發生效力?也就是說我把房子租給你,
租期到了,你繼續住在裡面,如果我跟你說我不租你了,那就不會變成不定期租賃。
但如果沒有立即表示反對,就會變成不定期租賃。
現在比較特殊,出租人有ABCDE五人,承租人F一人,租期到,ABCD表示反對,E未表示
意見,這樣F會不會繼續使用房子變成不定期租賃?如果大樓共有的話,那要找齊不就
很困難?
451沒規定,258第二項規定:解除,若一方是多數人,需一同為之。現在不是解除契約
,而是終止,沒有258第二項適用,451條要表示反對意思故無適用,但有無類推258?
最高法院63台上2139判例很可愛,他說:民法451乃出租人表示反對續租之意思,有阻卻
繼續契約之效力,這跟263之依法律規定終止契約之情形有同樣理由,自當類推適用。
...故應「準用」258第二項之規定。
這就講錯了,因為「準用」是法有明文,應該是「類推適用」才對。此判例用語錯誤。
適用:完全符合法律規定要件,賦予他效果
準用:法律明文允許引用性質相類似之條文賦予他效果
類推適用:為解決法律漏未規定之事實,而引用性質相類似的條文。
同一件事情,不可能又是類推,又是準用。
EX:今天我替你,我是快遞公司,宅急便,我替你送一個貴重花瓶,職員送過去,半路
不小心打碎了,過失,我是債務人,他是我的使用人,債務人的使用人的過失算不算
債務人的過失?224:債務人的代理人使用人的過失視為債務人的過失。
我是債務人,我沒有自己送,我找職員或朋友送,受雇人或使用人,他的過失,我要賠。
現在有沒有開放重型機車?要是有就很拉風,今天我開著我的超級摩托車,有香車有美人
,于美人,狂飆,結果跟另一輛不守交通規則的車相撞,美女受重傷,美女是債權人,
要求汽車駕駛損害賠償,他說他有過失,但我也有過失,因此機車駕駛的過失就是你于
美人的過失。摩托車駕駛是債權人于美人的使用人,有無適用224?可不可以抵掉?
沒有適用,因為于美人是「債權人」,不是債務人。但有沒有類推適用?有,最院說:
性質相類似,債權人跟債務人的差異是小差異,所以類推224。
以上是民總比較重要的類推適用,以下是陳傳文的創見:
78以下:限制行為能力人若未得法代允許,單獨行為無效,契約行為效力未定。事後法代
同意有效,不同意無效。若他一直考慮?安定性會破壞。所以80:契約相對人可訂一個月
以上期限催告法代承認,若不為確答,視為拒絕承認。
請看118:無權處分。未經我允許,竟然把我的房子移給別人,事後我承認就有效,不
承認就無效。今天甲未經A同意,把房屋移轉給乙,乙催告A十天內承認,不回答?是否
視為拒絕承認?相對人可否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然後本人不回答就視為拒絕承認?
民法118沒規定。沒有80適用,那有無類推適用?應該性質相類似,都是效力未定的行為,
都是處分別人權利的行為,應該類推80條。相對人可以訂期間催告權利人承認與否,不回
答可視為拒絕承認。以上是在說明適用、準用、類推適用。陳傳文搞了數十年才完全清楚
,台下同學應該不大可能完全聽懂。只要似懂非懂,就可確保完全考上。
漏講了的現在補講:撤銷的地方。上次講無效、撤銷、解除,撤銷有個地方:
重複無效的定義:法律行為欠缺生效要件,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不因事後情後變
更而有效,除非有無效法律行為的轉換。
得撤銷的地方漏講了一個:得撤銷的法律行為可以因事後情事變更而確定有效:
1.撤銷時間(除斥期間)經過。例如56條三個月,74條一年,88一年,93條的一年十年。
2.撤銷權人拋棄撤銷權。一個基本概念:任何權利人均得拋棄權利(行使權利就是撤回)
,也可適用公法上,例如民事訴訟上,我敗訴,有上訴權,但如果我覺得他判的呱呱叫
,也可以放棄上訴權。這個判決就馬上確定。也可以把上訴撤回。或被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可對其不起訴處分再議,但如果深夜自省良心發現,在再議未被處分之前,還是可以
撤回。任何人可拋棄權利,也可撤回行使權利後的效果。所以在高檢駁回或處分前,高院
判決前,皆可撤回。
回過頭,因此「撤銷權人拋棄撤銷權」也會使得撤銷法律行為確定有效。
(好累喔,先睡覺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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