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認真面對自己)
看板Transfer
標題[情報] 政大刑法總則刑末考~陳志輝兼任講師命題
時間Sun Mar 20 19:41:11 2005
科目:刑法總則
時間:94年1月13日123節
考試時間:4小時
教師:兼任教師~陳志輝先生
系級:法律一
==============================================================
一、請以適當的篇幅解釋下列名詞:(30分)
(一)行為理論(7分)
(二)親手犯(已手犯)(7分)
(三)義務犯(8分)
(四)累積的因果關係(8分)
二、構成要件的概念在犯罪階層體系演進史上如何演變?(20分)
三、甲教授因為考試評分不公,部分學生心生怨恨。期中考試甲教授當掉乙、丙、丁
三名學生,於是乙、丙個別決意要殺甲。某日上課乙趁為教授倒荼水之際,將無色、
無味、發作時效較久之致命劇毒投入荼水之中。在毒效尚末發作之前,丙以匕首剌向
甲之頸部,甲受傷倒地,而且在數分鐘內有失血過多死亡之立即危險。此際丁見機不
可失,掏出懷裡暗藏之土製手槍,朝甲頭部開槍,甲當場斃命。試問乙、丙、丁可否
被論以殺人既遂之刑責?(20分)
四、根據客觀歸責理論判斷,在下列情形中甲之行為可能成立之犯罪是否具備構成要件
合致性(30分)
(一)火災現場,甲為避免嬰兒乙被燒死,遂將之從窗外丟出,結果導致嬰兒乙摔傷。
(二)甲以殺人故意向乙開槍,乙僅受輕傷。救護車送醫途中,乙因他車違規所造成之
交通事故而死亡。
(三)兩個單車騎士甲、乙於夜間魚貫而行,皆未依規定開燈。前騎士乙因欠缺照明,迎面
撞上由丙所騎的單車(亦未開燈)致丙頭部受傷。依事後鑑定結果,若後騎士甲依規定點燈
,則此意外事故很可能避免。
(四)甲在某一路段超速駕駛,正巧被照相取締。隨後在法定限速內駛入某一巷道,從右側
路邊停車車輛中間,突然竄出撿拾皮球的孩童乙,甲來不及煞車,乙當場被撞斃。
(五)平交道號誌已經響起,且柵欄已被緩緩放下,計程車司機甲仍逕行闖越平交道,不料
在軌道上突然爆胎,車子卡在軌道上,即使計程車司機甲猛踩油門車子依然動彈不得,乘
客乙見狀下車逃離,可惜為時已晚,火車不及撞上,造成計程車乘客乙當場死亡,甲雖命
重但幸運被救回生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10.195
推 nao:給你加油^^~~~~真是好心人~~~ 61.70.192.144 03/20
推 chihchien:感謝大大無私的分享~^^ 220.132.166.58 03/20
推 Huldin:純推不下 210.192.186.32 03/21
推 poippy:謝謝~~對我們的幫助很大.... 59.112.38.82 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