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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刑法總則 時間:94年1月13日123節 考試時間:4小時 教師:兼任教師~陳志輝先生 系級:法律一 ============================================================== 一、請以適當的篇幅解釋下列名詞:(30分) (一)行為理論(7分) (二)親手犯(已手犯)(7分) (三)義務犯(8分) (四)累積的因果關係(8分) 二、構成要件的概念在犯罪階層體系演進史上如何演變?(20分) 三、甲教授因為考試評分不公,部分學生心生怨恨。期中考試甲教授當掉乙、丙、丁 三名學生,於是乙、丙個別決意要殺甲。某日上課乙趁為教授倒荼水之際,將無色、 無味、發作時效較久之致命劇毒投入荼水之中。在毒效尚末發作之前,丙以匕首剌向 甲之頸部,甲受傷倒地,而且在數分鐘內有失血過多死亡之立即危險。此際丁見機不 可失,掏出懷裡暗藏之土製手槍,朝甲頭部開槍,甲當場斃命。試問乙、丙、丁可否 被論以殺人既遂之刑責?(20分) 四、根據客觀歸責理論判斷,在下列情形中甲之行為可能成立之犯罪是否具備構成要件 合致性(30分) (一)火災現場,甲為避免嬰兒乙被燒死,遂將之從窗外丟出,結果導致嬰兒乙摔傷。 (二)甲以殺人故意向乙開槍,乙僅受輕傷。救護車送醫途中,乙因他車違規所造成之 交通事故而死亡。 (三)兩個單車騎士甲、乙於夜間魚貫而行,皆未依規定開燈。前騎士乙因欠缺照明,迎面 撞上由丙所騎的單車(亦未開燈)致丙頭部受傷。依事後鑑定結果,若後騎士甲依規定點燈 ,則此意外事故很可能避免。 (四)甲在某一路段超速駕駛,正巧被照相取締。隨後在法定限速內駛入某一巷道,從右側 路邊停車車輛中間,突然竄出撿拾皮球的孩童乙,甲來不及煞車,乙當場被撞斃。 (五)平交道號誌已經響起,且柵欄已被緩緩放下,計程車司機甲仍逕行闖越平交道,不料 在軌道上突然爆胎,車子卡在軌道上,即使計程車司機甲猛踩油門車子依然動彈不得,乘 客乙見狀下車逃離,可惜為時已晚,火車不及撞上,造成計程車乘客乙當場死亡,甲雖命 重但幸運被救回生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10.195
nao:給你加油^^~~~~真是好心人~~~ 61.70.192.144 03/20
chihchien:感謝大大無私的分享~^^ 220.132.166.58 03/20
Huldin:純推不下 210.192.186.32 03/21
poippy:謝謝~~對我們的幫助很大.... 59.112.38.82 03/22